[ 馮曉青 ]——(2013-7-18) / 已閱15230次
注釋:
[1]引自商標法修正案草案說明。
[2]為與該修改相匹配,《修正草案稿》刪除了《商標法》第8條中“可視性標志”中“可視性”三字。
[3]例外的情形體現為《商標法》第15條的規定,即“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1993年修改《商標法》時,增加了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可以在他人注冊后繼續使用的規定,也體現了對在先使用的服務商標的保護。此外還有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的其他個別保護性規定。對此下面還將闡述。
[4]參見馮曉青:《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之探討》,載《江淮論壇》2011年第2期。
[5]《修正草案》第14條第1款規定,馳名商標應當在商標注冊、評審、管理等行政處理程序和商標民事糾紛訴訟程序中,根據案件當事人的請求進行認定。
出處:《知識產權》2013年第2期
總共3頁 [1] [2] 3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