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紹明 ]——(2004-1-9) / 已閱36368次
(五)、判定性騷擾侵權事實是否成立,除了要有證據證明騷擾者實施過騷擾行為之外,還應有受害者明確對這種騷擾行為“不歡迎”的證據,以防止有人濫用訴權,侵犯他人的名譽權。
七、我國法律面對性騷擾需要探討的問題
要完善反性騷擾法律體系,我國現有法律還存在許多需要進行深入研究的課題。
(一)、“雇主責任”問題
國外性騷擾多發生在工作場所,法律將性騷擾定位在性別歧視,如果雇主在工作場所沒有采取很好的防止性騷擾措施,很有可能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就是“雇主責任”。最典型的案例是美國三菱發動機制造公司因被指控公司內部普遍存在性騷擾行為,不得不向均等就業機會委員會(EEOC)代表的受害者支付3400萬元的巨額賠償。把性騷擾定位在民事侵權,我國還沒有單位對個人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的規定,對那些主要利用職務實施騷擾行為怎樣懲處,對那些因單位制度不完善造成嚴重傷害后果的行為單位要不要承擔責任,單位在防止性騷擾方面是承擔主要責任還是次要責任,這都是需要研究的課題。
(二)、懲罰性賠償問題
國外性騷擾指控一旦成立,騷擾者面臨的將是懲罰性賠償。賠償額往往是百萬美元甚至千萬美元。我國除了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有消費者因受欺詐有權獲得雙倍賠償之外,并無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對性騷擾行為要不要處以懲罰性賠償,用什么標準進行懲罰,也是今后立法需要探討的問題。
(三)、如何規范工作場所的性騷擾行為
工作場所是性騷擾的主要發生地之一,為避免因性騷擾指控而產生的巨額損害賠償,國外公司和機構大多制定了企業內部防止性騷擾制度,象哈佛大學法學院制定的反性騷擾行為準則,篇幅長達數萬字,像一部完整的法律。雇主還對員工進行反性騷擾培訓,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員工在反性騷擾方面應承擔的責任。我過如何明確單位在反性騷擾方面的責任,是在《勞動法》等相關法規中作出規定還是讓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亦是值得關注的問題。
(四)、我國行政法規中把性騷擾定位于“流氓”行為,只是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有行政處罰的規定。把性騷擾定性為“流氓”過于簡單,僅僅一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更難以應對眾多復雜的性騷擾現象。能不能針對一些特殊群體制定專門的行政法規,像日本專門針對公務員制定的《性騷擾懲治基準》,讓國家工作人員成為反性騷擾的先頭兵。
結束語
我國對性騷擾這一社會現象研究的遠遠不夠,法律如何關注性騷擾,如何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反性騷擾法律體系,如何在現有法律框架內找到反性騷擾的法律依據,都是需要深入探討的課題。以人格尊嚴權為基石,明確性騷擾是一種以侵犯人格尊嚴權為特點的民事侵權行為,并以此為基礎以司法解釋的形式確定性騷擾的性質、特點、案由、舉證責任、賠償責任,既可避免因立法不慎給法制建設帶來不利,又能解決當前司法實踐中面臨的法律真空,是我們目前應對性騷擾這一社會現象最好的選擇。
(欲了解本人的詳細觀點,請參閱本人所著〈〈反擊性騷擾〉〉一書,該書已由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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