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13-11-24) / 已閱10662次
所謂“婚姻訴訟分裂法”,就是規(guī)定對婚姻登記效力糾紛,分別采取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三種不同程序解決,使婚姻效力訴訟處于分裂狀態(tài)的法律。
這種“婚姻訴訟分裂法”,不僅使相同性質(zhì)的婚姻效力糾紛案件長期處于訴訟分裂狀態(tài),而且因其相互之間界限不清、執(zhí)法權力配置不合理等缺陷,龐大的訴訟體系卻無法解決實際問題,當事人訴訟難、法院裁判亂的現(xiàn)象十分嚴重。為此,我極力反對這種立法,并主張廢止“婚姻訴訟分裂法”,故寫了《反婚姻訴訟分裂法》一文。[1]
有關“婚姻訴訟分裂法”產(chǎn)生原因、理論缺陷、廢除理由和改革方案等,我在《反婚姻訴訟分裂法》一文中有詳細論述,在此不再贅述。這里僅就“婚姻訴訟分裂法”在司法實務所造成的危害,予以介紹。
“婚姻訴訟分裂法”最大弊端就在于執(zhí)法權力配置不合理,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職能交叉,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界限混淆不清,使享有執(zhí)法權的機構因無執(zhí)法能力或功能而無法執(zhí)法,而有執(zhí)法能力的機構因沒有賦予執(zhí)法權而不能執(zhí)法,從而導致訴訟效率低下,浪費司法行政資源。更重要的是,由于職能交叉,界限不清,當事人無法選擇訴訟路徑,甚至出現(xiàn)了“有婚離不了,無婚擺不脫”等訴訟無門現(xiàn)象。同時,法院也因民事與行政審判訴訟程序不同,判斷標準不同,判決結果混亂不堪。限于篇幅,這里只就幾個主要危害或弊端舉其要者而述之。
一、訴訟機制上的交叉和界限不明,造成當事人選擇訴訟路徑上的困難
由于婚姻訴訟程序不統(tǒng)一,當事人根本不知道如何選擇訴訟路徑和具體程序。如當事人的婚姻無法維持時,往往是先通過民事起訴離婚,如果因程序瑕疵被拒絕受理或駁回起訴后,再到婚姻登記機關要求撤銷婚姻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拒絕受理或拒絕撤銷時,則再提起行政訴訟,一個案件總要來回跑若干圈。盡管如此,有的案件最后還是無法解決。如金灣一婦女20年前(1994年前)用假身份結婚,現(xiàn)在想離婚便提起民事離婚訴訟,但一、二審均以婚姻登記程序瑕疵為由駁回起訴。[2]而通過行政訴訟,不少案件也被駁回。如董樹清起訴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民政局撤銷婚姻登記案。董樹清與李光美于2007年11月26日持戶口簿和身份證在江津區(qū)珞璜鎮(zhèn)婚姻登記處辦理了結婚手續(xù)。第二天,李光美不辭而別,董樹清向公安機關報案,江津區(qū)公安局珞璜派出所將其抓獲,查明其真實姓名為李光美,現(xiàn)已結婚,并有一個11歲的子女,其提交給婚姻登記機關的名為“楊曉麗”的身份證和戶口信息是假的。董樹清于2010年3月24日向重慶市江津區(qū)民政局提出撤銷結婚證的申請,要求重慶市江津區(qū)民政局撤銷或變更結婚登記證書。2010年4月6日,重慶市江津區(qū)民政局以不具有撤銷結婚登記的職權為由,書面答復董樹清不予受理其提出的申請,并建議董樹清向法院起訴解除與“楊曉麗”的婚姻關系董樹清。董樹清起訴到一審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重慶市江津區(qū)民政局撤銷婚姻登記。一審法院認為,重慶市江津區(qū)民政局并不享有基于重婚而撤銷結婚登記的職權。故判決駁回董樹清的訴訟請求。董樹清不服上訴,二審認為一審法院不予處理正確,上訴人最好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3]
像上述案件,當事人在訴訟前怎么知道如何劃分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又怎么知道自己的案件應當通過什么程序解決,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更可怕的是,像這樣的案件,當事人經(jīng)過千辛萬苦的訴訟,最終還可能是一個無果而終的結局。如前述案例一,民事訴訟被駁回后,當事人通過行政訴訟解決,因其已經(jīng)20多年,顯然面臨超過行政起訴期限而遭駁回起訴的危險。這樣,當事人就徹底喪失救濟途徑。即使行政訴訟違法受理并撤銷了婚姻登記,當事人還存在事實婚姻仍然沒有解決。對此,當事人是否知道這一法律問題以及如何解決,恐怕也是一個未知數(shù)。前述案例二,當事人通過行政訴訟被法院駁回,并要求當事人“最好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但目前對程序瑕疵婚姻民事程序一般是不受理的,如果當事人再走民事程序,也可能會拒絕受理。那么,當事人又該怎么辦呢?
二、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裁判標準不統(tǒng)一,導致判決結果混亂
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是兩種不同性質(zhì)的訴訟,兩者的審查對象、判斷標準、適用法律不同,從而造成相同案件有不同的結果,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間裁判十分混亂。如在民事訴訟中,無效婚姻情形消失,則婚姻有效。而在行政訴訟中往往以登記違法宣告無效。如2012年樂清市人民法院宣告了一起重婚情形消失13年的婚姻為無效;[4]2013年雙峰縣法院也宣告了一起重婚已經(jīng)消失的婚姻無效。[5]還有他人代理結婚登記,其婚姻效力主要涉及是否違背當事人意愿,在民事訴訟中,不僅不違背意愿的婚姻有效,而且可以比照脅迫結婚的規(guī)定類推,其撤銷期限也只有一年。而在行政訴訟中,一般不受期限限制,而且多數(shù)都以程序違法撤銷。有的雖然沒有撤銷,則判決確認違法,其婚姻有效與無效處于不明狀態(tài),婚姻效力并沒有解決。
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因其功能所限無法受理或正確處理婚姻效力糾紛
由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功能無法適用婚姻效力糾紛,許多瑕疵婚姻效力糾紛或者無法進入行政程序,或者進入行政程序后無法得到正確處理。
1、無法進入法院訴訟程序
相當多的當事人因法院不受理此類案件,無法進入法院訴訟程序,當事人四處奔波,糾紛無法解決。如原告張榮華1996年與第三人共同生活,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第三人也于2008年8月離開原告各自生活。2012年2月原告在家中整理物品時發(fā)現(xiàn)一本原告與第三人的結婚證,原告便提起行政訴訟狀告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法院撤銷原告和第三人的結婚證或確認其婚姻登記無效。2013年5月,遂平縣人民法院則以超過法定期限,判決駁回了原告起訴。[6]原告由此喪失了救濟路徑,其婚姻是否成立或存在無法解決。又如福建一陳姓女子“被結婚”后無法登記結婚,為了不耽誤選好的結婚日子,她只好先舉行了婚禮。隨后小陳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他人冒充自己身份的婚姻登記,則因超過訴訟期限法院不予受理。 2013年小陳已懷孕近8個月,仍然結不了婚。[7]
象這樣的案件相當多。如南寧七星區(qū)男子9年前借同名同姓身份證去登記 如今難離婚。[8] 《結婚證上老公是別人 女子不知如何擺脫荒唐婚姻》、[9]《一男子被陌生女子假結婚騙財想離婚還離不成》、[10]當陽市一女子身份證被人冒領結婚證,奔波4年不能結婚,[11]等等。有的甚至在無賴時,通過新聞媒體呼吁,尋找辦法。如溫嶺箬橫的金某與一位貴州籍女子登記結婚并生子。后來女方出走8年,因女方的身份有問題無法離婚,金某便通過《臺州日報》發(fā)布信息,希望看到報道的好心人能幫他出出主意,讓他早日離婚。[12]
2、進入了行政訴訟程序而無法得到正確處理或有效處理
有的案件雖然進入了行政訴訟程序,但因行政訴訟功能限制而無法得到正確處理或有效處理。
如江蘇靖江市的殷福娣女士在丈夫江洪海死后才知道自己早已“被離婚”,其丈夫又與張銀結婚。由于這一突如其來的重大變故,涉及到殷福娣的身份關系和繼承等重大財產(chǎn)權利,殷福娣便分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自己與江洪海的離婚登記和江洪海與張銀的結婚登記。該案歷時4年,七個執(zhí)法機關(三級法院審理、三級檢察院抗訴,民政機關充當被告)參與訴訟,法院先后下達八個法律裁判文書。2013年6月靖江市法院終于通過再審確認民政局為江洪海與張銀頒發(fā)結婚證的具體行政行為無效。[13]
有關媒體對該案再審進行了大量報道,都認為再審確認江洪海與張銀結婚無效徹底解決殷福娣的法律障礙,可以使殷福娣的繼承等權利得到有效保護。但這個案件實際上還存在嚴重問題,即殷福娣與江洪海夫妻關系,在法律上并沒有得到解決。即先前殷福娣起訴撤銷殷福娣與江洪海的離婚登記,并沒有得到法院支持,法院以不宜撤銷為由判決確認離婚登記違法。這個判決對殷福娣與江洪海恢復夫妻關系設置了法律障礙,再審判決雖然確認江洪海與張銀的結婚無效,但并沒有解決殷福娣與江洪海是否還存在夫妻關系問題。從法律上考察,殷福娣還需要對原來確認婚姻違法的判決進行再審,撤銷殷福娣與江洪海的離婚登記或確認其離婚無效,才能真正掃清殷福娣作為配偶身份分割與繼承江洪海財產(chǎn)的法律障礙。
因而,盡管這個案件“4年訴訟,七個機關參與,八個裁判文書,案件還是似了未了”。 [14]
還有一些案件,因行政機構變遷,當事人不知道誰是真正的被告,往往因被告主體錯誤而被駁回起訴;或者因法官對被告主體認識錯誤而被駁回起訴。更為嚴重的是,有的通過一審、二審,行政訴訟雖然受理案件,但卻無法有效解決。如上訴人錢××上訴稱,其于1992年11月30日與一自稱來自貴州省大方縣響水鄉(xiāng)出生于1965年7月12日名“張云某”的女子在湖州市郊區(qū)橫街鄉(xiāng)人民政府登記結婚,湖州市郊區(qū)橫街鄉(xiāng)人民政府是登記結婚并發(fā)給其結婚證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為人;湖州市郊區(qū)橫街鄉(xiāng)人民政府已被撤銷,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即被上訴人湖州市××區(qū)××人民政府是本案的適格被告主體。而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在婚姻證件的發(fā)證機關一欄上套印浙江省民政廳的章,只是婚姻證件的制式要求,浙江省民政廳并非作出婚姻登記的行為主體。故請求本院依法進行立案審查。此案雖然于2013年年9月24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撤銷長興縣人民法院(2013)湖長行初字第3號行政裁定;由長興縣人民法院繼續(xù)審理本案。[15]但當事人1992年11月30日結婚,也面臨因超過行政訴訟期限而被駁回,或者雖然撤銷了登記婚姻,其事實婚姻效力并沒有解決,還需要通過民事程序解決。那么,無論是哪種結局,行政訴訟都只是白白消費了當事人訴訟成本和司法資源而已。
類似上述案件舉不勝舉,就在最近幾天,僅《現(xiàn)代快報》和中國法院網(wǎng)又登載的三個案例。這三個案例當事人都是“婚姻訴訟分裂法”的受害者——有婚離不了 。
【案例1】 鎮(zhèn)江市丹徒區(qū)世業(yè)鎮(zhèn)先鋒村的兄弟倆互換身份證結婚,12年后的現(xiàn)在,嫂子想離婚則離不了。這樁離婚訴求僵持了3個多月,至今還沒法解決。其原因是:民事訴訟法院不受理;民政無法撤銷;行政訴訟則面臨超過起訴期限。[16]
【案例2】2001年12月孫某和吳某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也沒有填寫婚姻登記材料的情況下,通過關系取得蓋有永新縣里田鎮(zhèn)民政所公章的結婚證書,后生育一子。因感情糾紛,2011年吳某以同居關系析產(chǎn)、子女撫養(yǎng)糾紛分別向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與孫某的同居關系。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認為,永新縣里田鎮(zhèn)民政所在2001年12月根據(jù)孫某和吳某的身份情況向雙方頒發(fā)了結婚證,婚姻登記合法有效,駁回了吳某的訴訟請求。隨后,吳某向永新縣民政局申請撤銷其與孫某的婚姻登記。登記機關撤銷了婚姻登記。孫某遂向永新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以程序違法,撤銷了婚姻扥飛機機關的決定。[17]。這個案件民事駁回,行政訴訟撤銷婚姻登記機關的決定,但當事人的婚姻效力還是沒有認定或解決,當事人還的另行打官司,不知還要遇到多少周折。
【案例3】原告朱開源與被告韋安娜于2010年8月23日經(jīng)他人介紹相識,2010年10月11日在靈山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登記當天,韋安娜要朱開源給其7900元回家辦嫁妝,但韋安娜拿錢走后,再也沒有回頭,打電話也不接,朱開源來到韋安娜的娘家也找不見人,兩年來杳無音信。朱開源和韋安娜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也未生育有小孩。2011年3月4日,朱開源到靈山縣沙坪鎮(zhèn)派出所報案,該派出所將此案作為詐騙案立案調(diào)查。2013年2月4日,朱開源到靈山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查詢,獲悉:韋安娜不但與其登記結婚,而且在2009年12月21日的時候便與吳秋英在賓陽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在2010年3月5日又與黎如其在貴港市覃塘區(qū)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韋安娜在登記結婚時向靈山縣民政局提供的身份信息,后經(jīng)貴港市公安局港城派出所核查無此人。原告朱開源認為被被告騙婚,要求法院判決兩人的婚姻無效。廣西貴港市港北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不屬于無效婚姻范圍。遂判決駁回原告朱開源的訴訟請求的判決。[18]該案訴訟被駁回,當事人又該尋求什么途徑解決?又將是一個路漫漫或者無法解決的結局!
3、實體處理錯誤的案件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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