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娜/譯 ]——(2013-11-29) / 已閱38576次
根據1933年兒童和青少年保護法(CYPA)第39條的規定,法院有權對18歲以下未成年人案件的報道發布酌定限制令。據此,法院有權在所有關涉未成年人的訴訟中作出相應限制令。
根據1933年兒童和青少年保護法第39條的規定,法院有權禁止媒體報道刑事案件所涉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學校或其他可識別身份的信息。同時,法院有權禁止媒體發布上述未成年人的照片。法院的這類限制令僅針對具體個案,不具有普適性。
如果一名兒童或青少年在刑事案件中是被害人、被告人或證人,除非已死亡,否則他(她)就可獲得司法報道限制令的保護。但是,對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和其他細節信息的報道并不是一味禁止——1933年兒童和青少年保護法第39條規定限制令的目的只是為了防止未成年人作為刑事案件證人、被害人或被告人的身份被披露。如果媒體報道的是這名未成年人的其他事件,那么就不受該條款的規制,比如媒體可以報道這名未成年人在校期間的獲獎情況。另外,刑事訴訟程序正式啟動的時間是從被告人被提起公訴時才起算的,因此,從未成年人被逮捕到被提起公訴的這段期間,法院無權根據1933年兒童和青少年保護法第39條的規定,發布司法報道限制令以保護未成年人的身份不被披露(譯者注:這一期間,由警察部門負責對相關未成年人的信息保護工作)。
限制令應明確規定禁止報道的內容。一般情況下,根據1933年兒童和青少年保護法第39條發布的限制令,其內容應在第39條規定的范圍內進行,也就是說,限制令所禁止的范圍可以限縮但不得擴大。因此,法院無權禁止媒體報道涉訴成年人的姓名,也無權禁止媒體報道不是刑事案件證人、被告人或受害人的未成年人的姓名。盡管如此,如果法院認為報道成年被告人的姓名有可能導致變相公開案件中未成年證人、被告人或受害人的身份,那么法院有權對媒體的相關報道行為進行一定規制。這類規制并不具有強制約束力。比如,媒體在不違反限制令的情況下,如果隱去被害人與被告人之間的關系或模糊犯罪性質(比如,只表述為“性侵”,而非亂倫),那么媒體就可以披露被告人姓名。媒體法對此也有相關規定。
法院依據1933年兒童和青少年保護法第39條作出酌定限制令,除了年齡因素,還應有其他充分理由。這一點,與少年法院審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中對司法報道的法定限制是有明顯區別的。根據兒童和青少年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必須有充分理由才可對司法報道予以酌定限制,第39條規定這一義務由提請法院作出限制令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上訴法院強調,立法機關有意對未成年人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同一般訴訟中的未成年人作了區別。
在決定是否根據上述第39條制定限制令時,法官必須平衡充分報道刑事程序涉及的公共利益和防止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因司法報道受到傷害這二者之間的關系。法院被要求優先考慮未成年人的利益。當未成年人是被告人時,法院應充分注意被告人的年齡及在成年之前公開定罪可能對其造成的不利影響。
所有司法報道限制令都應遵循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的規定——限制令應符合必要性和適度原則,并基于緊迫的社會需求作出。僅依年齡一項,并不能充分說明限制令的正當性,比如年齡非常小的幼兒,對媒體披露其信息并無意識,所以也不會因此受到傷害,這種情況下,適用第39條規定的限制令就不符合“必要性”標準。
法院應隨時檢視限制令的適用,通常在限制令涉及的被告人被定罪時,法院也會被要求對限制令的適用予以審查。確實,法院在考慮是否撤銷限制令時,必須充分考慮未成年被告人的利益,但是當被告人被定罪尤其是在重大刑事案件中被定罪時,法院要考量的利益重點就發生了變化。此時,公眾依法對案件審理結果享有的知情權以及案件審理結果對公眾起到的震懾作用成為了法院要予以優先考慮的方面。
如果已擬定司法報道酌定限制令,那么法官應在法庭上宣告限制令一事。限制令中的用語應與1933年兒童和青少年保護法第39條的條文用語保持一致,同時明確所涉及的具體未成年人。如果限制令是口頭作出的,此后應盡快轉為書面形式。限制令應以適當方式供社會公眾查詢(如納入日程事項安排清單中),法院工作人員應積極回應媒體查詢限制令的要求并予以必要協助。
綜上,對18歲以下未成年人的保護包括以下要點:
第一,根據1933年兒童和青少年保護法第39條的規定,法院有權禁止媒體披露訴訟中18歲以下未成年受害人、證人或被告人的身份。
第二,這里的未成年人不包括已死亡者。
第三,法院有權禁止媒體公布相關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學校、照片或其他任何可識別其身份的信息。
第四,必須有充分理由才可根據上述第39條作出相應限制令,由申請限制令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理由說明的義務。
第五,在制定限制令的過程中,法院必須平衡司法公開中的公共利益和未成年人利益這二者之間的關系。
第六,限制令應在上述第39條的規定范圍內作出,法院無權將成年人或并非案件受害人、證人、被告人的未成年人納入限制令的保護對象之列。
第七,在上述第39條規定的限制令所保護的未成年人被定重罪的情況下,法院基于公眾對案件審理結果的知情權和法律威懾的必要性,通常會撤銷限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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