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娜/譯 ]——(2013-11-29) / 已閱38578次
如果法官在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后,認為解除對案件報道的限制是符合司法公正的,那么即使案件還沒有審結,法官也可以提前予以解除。但是,對于被告人就解除限制令所陳述的理由,仍然不得報導。
3.3預審
王室法院的法官可以對庭期較長的案件、疑難復雜案件以及重大欺詐案件實行預審。
法律明確規定,禁止對預審的內容進行報道,但訴訟中的某些特定信息除外,如被告人的姓名以及被指控的罪名。這類限制令自案件審結之日起自動失效。
法官在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后,認為解除對案件的報道限制符合司法公正的要求,即使案件還沒有審結,法官也可以提前予以解除。但是,對于被告人就解除限制令所陳述的理由,仍然不得報導。
3.4駁回起訴
在王室法院審理的案件中,對于被告人申請駁回檢方或者刑事自訴人起訴,但未獲得支持的案件,法律明確禁止對這類案件內容進行報道,但一些特定信息除外,比如被告人的姓名和被指控的罪名。
這類案件包括重大欺詐、性侵、暴力犯罪、虐待兒童以及自動移送至王室法院審理的公訴案件。
被告人的申請獲得支持的,則可以進行全面報道,相關的報道限制令于案件審結時自動失效。在案件審結之前,如果被告人就案件報道限制令提出意見,法官可在確信符合司法公正的情況下,依職權解除限制令。
3.5治安法院的認罪程序和其他類似程序
根據1980年治安法院組織法第8條的規定,法律明確禁止對治安法院的認罪程序進行報道,但特定信息除外,比如被告人的姓名、住址、年齡、職業、被指控的罪名、受案法院和審理案件的治安法官、法定代理人、被告人是否已獲準保釋或接受法律援助、延期審理的時間節點以及被告人是否已被交付庭審等。對于決定將案件從治安法院移送至王室法院審理的具體程序,法律上也有非常類似的限制規定。
限制令可依當事人或媒體申請而解除,但被告人反對的,法院僅在確信解除限制令無損司法公正時,才可作出解除決定。
這類限制令在法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或案件審結后,將自動失去效力。
3.6檢方針對判決的上訴
在王室法院、上訴法院和上議院,對司法報道的法定限制適用于檢察官通知法院打算就法院某一裁決提出上訴,法院隨后決定是否加快或延后上訴程序或者解散陪審團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將禁止報道任何案件信息,但特定的事實信息除外,如受案法院的名稱、承辦法官、被告人、證人、律師、被指控的罪名、是否保釋、是否接受法律援助以及延期審理的時間和地點等。被告人就限制令提出反對意見的,在符合司法公正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解除限制令的適用,否則限制令將在案件審結后自動失效。
3.7未成年人案件
根據1933年青少年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盡管媒體有權旁聽未成年人案件的庭審,但是對于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媒體不得公布他們的姓名、地址、學校或其他可能暴露其身份的相關信息。不論這名兒童或青少年是案件的受害人、證人還是被告人,均適用上述規定。
總共16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