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凌宗亮 ]——(2014-1-9) / 已閱7600次
3.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權屬可以適用約定
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其權屬之所以可以適用約定,在于此種發明并非單位有目的、有計劃進行的發明創造,而是基于發明人的興趣或積極性而產生的“意外之得”。雖然發明人利用了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但這種物質技術條件并非單位主動投入,而是對單位已經投入的物質技術條件進行的再利用。而且由于發明創造對于單位而言是“意外之得”,單位可能也沒有做好轉化實施的準備和計劃。即使相關發明創造歸發明人所有,也不會對單位的利益造成不良的影響。因此,專利法對此種情形并不做強制性的干預,允許單位和發明人自由協商,符合專利法及職務發明制度的基本宗旨。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技術成果歸屬可以適用約定亦有規定,但鑒于上述規定屬于一般規定,專利法第六條是對職務發明專利權歸屬的特別規定,而且專利法的位階要高于司法解釋。故在二者規定不一致時,應當優先適用專利法的規定。本案中,由于涉案專利是被告在原告處工作期間,為完成被告交付的研發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應當歸原告昂豐公司所有。雖然原告昂豐公司與被告之間就專利的歸屬簽訂過協議,但該協議并不適用于涉案專利。
(作者單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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