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來霞/譯 ]——(2014-1-17) / 已閱57957次
22.關于庭審錄音:請參閱本章第7部分“查閱庭審錄音”。
23.關于庭審紀錄:僅公訴人、辯護律師和被告人有權查閱其復印件。在法庭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公眾可購買庭審紀錄復印件。但一旦實行限制報道規定,公眾必須首先向法庭提交查閱申請。法庭在受理申請后可以對庭審紀錄進行編輯整理,如已實行限制報道規定則必須明確標注。
即使在實行限制報道規定的情況下,加拿大懲教署或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假釋委員會無須征得法庭同意即可索要庭審紀錄。但法庭在提供庭審紀錄時必須注明已生效的限制報道規定,并附表格說明。
24.關于法庭日志(指書記員或記錄員的工作紀錄):依據庭審錄音查閱的相關規定,如允許他人獲取庭審錄音,也就同時意味著允許其獲取法庭日志。
25.關于被害人影響陳述:在法庭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僅公訴人、被告人、辯護律師、被害人以及正在準備審前調查報告或緩刑聽證的懲教署官員有權查閱。
26.關于逮捕令:對外公開。
查閱依據《青少年刑事法》審理的案卷材料
根據《青少年刑事法》規定,媒體不得報道(青少年)被告人、被害人、證人的身份信息,也不得公開庭審紀錄中任何可能暗示其身份的信息。本法第118條規定:在沒有法庭授權的情況下,任何人不得公開庭審紀錄,也不得向他人透露任何可能暗示(青少年)被告人、被害人、證人身份的信息。
法庭登記處可依申請提供(青少年)被告人的案卷編號、下次出庭日期以及在押狀況等。除此之外,法庭不得公開其他任何案卷材料。上述規定旨在保護青少年隱私,并未對公眾(包括媒體)旁聽涉及青少年的庭審過程提出限制性要求。
本法第119條第1款規定,盡管公眾和媒體無權查閱涉及青少年的案卷材料,但可向法庭提出申請。法庭認為申請理由合理合法且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時,可依據《青少年刑事法》批準這一申請。即使申請人獲準查閱相關案卷材料,在沒有得到法庭進一步授權的情況下也不得向他人透露(詳見本法第129條規定)。當然,申請獲得批準后,申請人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查閱完畢。
此外,對于那些經過上訴程序后仍以成人身份審理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媒體可查閱其案卷材料,也可以進行公開報道。
查閱涉及家庭事務的案卷材料
省法院(家庭事務)審判細則第20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查閱當事人依據《家庭關系法》第121條或《家庭贍養強制執行法》提交的申請書。但當事人、代理律師、家庭司法助理或法庭授權的其他人員有權查閱。
省法院(兒童、家庭和社區服務)審判細則第8條、省法院(成年人監護)審判細則第9條規定,對于依據《兒童、家庭和社區服務法》、《成年人監護法》開庭審理的案卷材料,僅當事人、代理律師,或經當事人、代理律師、法官授權的人員有權查閱。
此外,《省法院法》第3條第6款規定:對于涉及家庭事務或兒童的庭審案件,任何人不得公開當事人或兒童的身份,也不得提及任何可能暗示其身份的信息。
查閱涉及小額訴訟賠償的案卷材料
公眾可在法庭登記處查閱庭審案卷材料。比如,可通過“法庭服務在線”查閱原告的訴訟請求、法庭判決結果等;也可通過“法庭服務在線”或放置在受理法庭內的公共查詢終端查閱庭審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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