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來霞/譯 ]——(2014-1-17) / 已閱57950次
一般來說,媒體不得在庭審過程中使用包括電視攝像機、具有攝像功能的手機等在內的所有錄像設備。但為確保設備安全,攝像人員可在關閉電源后將其帶入庭審現場。此外,媒體也可申請對部分庭審過程進行錄像(詳見本章“庭審過程播放”部分)。
未經法庭許可,媒體不得在休庭時間對審判庭進行拍照攝像。
媒體開展教育活動或與審判相關的主題活動時,可向法庭提出攝像申請,主審法官在綜合考慮后可以批準。法庭一般不允許媒體在審判庭以外的區域拍照攝像。但舉行公民入籍宣誓儀式、法官(或治安法官)宣誓就職儀式時,媒體在獲得法庭同意后可以拍照攝像。
庭審過程播放
媒體對庭審過程進行全程或部分播放,必須提前向法官提出申請。法庭在綜合考慮后可以批準這一申請,但前提是(全程或部分)播放庭審過程符合公眾利益,且不會造成下列影響:影響公正審判;引起證人不適;侵犯(遠比維護公眾知情權重要的)個人隱私;影響(未來庭審過程中)證人出庭作證的積極性;增加法庭費用;間接損害司法公正。
主審法官在決定是否批準媒體關于播放庭審過程的申請時,可參考《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最高法院關于電視播放庭審過程的意見》,詳情請登錄網站。
媒體提交申請時必須提出充分理由。在不影響當事人利益或公共利益時,法庭可以延遲批準這一申請,以便留出時間供庭審相關人員尋求法律咨詢。
電腦的使用
通常情況下,公眾或媒體記者可將手提電腦帶入庭審現場。但電腦僅作記錄之用,使用時不得影響正常審判工作,也不得干擾法庭電子設備的正常運行。
庭審現場使用的電子設備
本部分對不列顛哥倫比亞省上訴法院、省最高法院以及省法院庭審過程中允許和禁止使用電子設備的相關規定作簡要介紹。
1.關于術語解析。
“注冊媒體”指依據《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法院關于媒體注冊的規定》,進行登記注冊的媒體工作人員;“審判庭”指審判員審判訴訟案件的場所;“電子設備”指任何能夠傳播或錄音的設備,包括智能手機、移動電話、電腦、筆記本電腦、平板電腦、掌上電腦及其他類似設備;“審判員”指省上訴法院、省最高法院、省法院以及治安法院的法官。
2.關于禁止使用電子設備的規定。
一般情況下,庭審過程中禁止使用具有收發信息功能的電子設備。即使法庭允許使用電子設備,也要避免下列情況:干擾法庭音響系統或其他技術設備;違反法庭紀律,妨礙正常審判;電子設備發出噪音;違反規定拍照攝像;未經允許對庭審過程錄音。
3.關于允許在省上訴法院使用電子設備的規定。
在不影響省上訴法院正常審判的前提下,任何人均可使用電子設備收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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