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來霞/譯 ]——(2014-1-17) / 已閱57952次
第542條第2款規定,在被告人被釋放、出庭受審或案件審結前,媒體對預審聽證過程中被告人供述的內容進行公開報道將構成犯罪。
第648條第1款規定,在陪審團退庭審議前,媒體對于庭審過程中的任何信息進行公開報道將構成犯罪。
第672條第51款規定,陪審團認定被告人不宜受審或存在精神問題而不負刑事責任后,媒體不得對聽證過程中提交法庭的任何評估報告進行公開報道。
2.關于《青少年刑事法》
第110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公開(青少年)被告人姓名,也不得以其他方式暗示其身份信息。
但如果(青少年)被告人以成人身份受審,媒體可以自由報道。如果該被告人涉嫌暴力犯罪,而法庭駁回公訴人“以成人身份受審”申請而堅持以未成年身份審判時,媒體也可以自由報道。在這種情況下,法庭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實行限制媒體報道的規定(詳見《刑法》第75條)。
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指年滿14周歲的青少年實施的一級謀殺、二級謀殺、殺人未遂、過失殺人、性侵害或其他犯罪行為。(青少年)被告人涉嫌暴力犯罪,應負與成年人相同的刑事責任。
第111條第1款規定,刑事犯罪中被告人、被害人、證人均為未滿18周歲的青少年時,媒體不得對被害人及證人身份公開報道。
3.關于《性犯罪信息登記法》
第16條第4款規定,媒體不得對信息采集中心依據本法登記的(關于性犯罪者的)任何信息進行公開報道,甚至不得提及該中心曾對某性犯罪者的相關信息進行過登記。
4.關于《省法院法》
第3條第6款規定,對于省法院審理的涉及家庭事務或兒童的案件,媒體不得公開報道當事人或兒童的身份信息,也不得提及任何可能暗示其身份的信息。第3條第7款規定,為便于開展法律或其他相關研究,可在特定報刊中發表關于庭審的評論或分析文章。
法官有權實行的限制報道規定
下列限制媒體報道的規定,必須經法官認可才能生效(有時只需提交申請,相關規定即自動生效)。
依據加拿大最高法院關于迪克森案的判決,法庭在實行限制報道規定時必須綜合考慮《人權與自由憲章》賦予公眾的各項權利。通常情況下,法庭必須在權衡媒體提出的“言論自由”以及申請人提出的“接受公正審判”、“人身安全”利弊的基礎上,才能決定是否實行限制媒體報道的規定。
根據普通法規定,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各法院有權禁止媒體對全部或部分庭審過程進行公開報道,也有權要求公眾退出庭審現場。
1.關于《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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