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來霞/譯 ]——(2014-1-17) / 已閱57962次
第486條第1款規定,法庭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實行驅逐令,要求全部或部分公眾退出庭審現場。
第486條第4款規定,在涉及性侵害案件時,法庭有權禁止媒體發表、報道或傳播任何可能暗示被害人或證人身份的新聞。
在涉及性侵害案件時,法庭有權禁止媒體發表、報道或傳播任何可能暗示未滿18周歲的被害人或證人身份的新聞。
在涉及兒童色情案件時,法庭有權禁止媒體發表、報道或傳播任何可能暗示未滿18周歲的證人或色情刊物、色情錄像中兒童身份的信息。
第486條第5款規定,法庭根據第486條第4款發布命令前,可依據本條規定禁止媒體發表、報道或傳播任何可能暗示被害人或證人身份的信息。此外,法庭有權禁止媒體對申請實行限制規定的行為進行報道。
對于第486條第2款規定的案件,法庭有權禁止媒體發表、報道或傳播任何可能暗示“庭審相關人員”身份的信息。
舊《刑法》第486條第3款經修訂后為當前《刑法》第486條第4款,但法庭依據舊《刑法》第3款實行的限制報道規定可能仍然有效。根據這一規定,媒體不得公開報道被害人或證人姓名,也不得提及任何可能暗示其身份的信息。
舊《刑法》第486條第4款經修訂后為當前《刑法》第486條第5款,但法庭依據舊《刑法》第4款實行的限制報道規定可能仍然有效。根據這一規定,媒體不得提及任何可能暗示被害人、證人或其他庭審相關人員身份的信息。
第517條規定,在被告人被釋放、出庭受審或案件審結前,法庭有權禁止媒體對保釋聽證過程中提交法庭的證據、公訴人指控以及裁決理由等進行公開報道。一旦被告人申請實行限制報道規定,法庭必須實行;如果公訴人申請實行限制報道規定,法庭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實行。
第672條第51款主要就被告人因存在精神問題不負刑事責任的聽證作出規定。法庭有權要求媒體不得對尚未公開的聽證結果進行報道,也不得提及聽證過程中的任何信息。
第539條規定,在被告人被釋放、出庭受審或案件審結前,媒體不得對預審聽證過程中提交法庭的證據進行公開報道。
2.關于《青少年刑事法》
第75條第3款規定,法庭有權禁止媒體公開報道(青少年)被害人、證人或被告人身份,也不得提及任何可能暗示其身份的信息。
根據《青少年刑事法》規定,通常情況下媒體不得對上述青少年身份進行公開報道,但一旦(青少年)被告人以成人身份受審,媒體可以自由報道(詳見本法第110條第2款)。
此外,如果(青少年)被告人被控暴力犯罪(通常指謀殺、謀殺未遂、過失殺人以及性侵害等犯罪行為),而法庭堅持以青少年身份審理時,媒體可以公開報道。
針對上述兩種情況,法官必須提前詢問(青少年)被告人或公訴人是否申請實行相關限制媒體報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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