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來霞/譯 ]——(2014-1-17) / 已閱57958次
根據《青少年刑事法》規定,媒體不得報道(青少年)被告人、被害人、證人的身份信息,也不得公開庭審紀錄中任何可能暗示其身份的信息。本法第118條規定:在沒有法庭授權的情況下,任何人不得公開庭審紀錄,也不得向他人透露任何可能暗示(青少年)被告人、被害人、證人身份的信息。
法庭登記處可依申請提供(青少年)被告人的案卷編號、下次出庭日期以及在押狀況等。除此之外,法庭不得公開其他任何案卷材料。上述規定旨在保護青少年隱私,并未對公眾(包括媒體)旁聽涉及青少年的庭審過程提出限制性要求。
本法第119條第1款規定,盡管公眾和媒體無權查閱涉及青少年的案卷材料,但可向法庭提出申請。法庭認為申請理由合理合法且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時,可依據《青少年刑事法》批準這一申請。即使申請人獲準查閱相關案卷材料,在沒有得到法庭進一步授權的情況下也不得向他人透露(詳見本法第129條規定)。當然,申請獲得批準后,申請人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查閱完畢。
此外,對于那些經過上訴程序后仍以成人身份審理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媒體可查閱其案卷材料,也可以進行公開報道。
查閱涉及家庭事務的案卷材料
省法院(家庭事務)審判細則第20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查閱當事人依據《家庭關系法》第121條或《家庭贍養強制執行法》提交的申請書。但當事人、代理律師、家庭司法助理或法庭授權的其他人員有權查閱。
省法院(兒童、家庭和社區服務)審判細則第8條、省法院(成年人監護)審判細則第9條規定,對于依據《兒童、家庭和社區服務法》、《成年人監護法》開庭審理的案卷材料,僅當事人、代理律師,或經當事人、代理律師、法官授權的人員有權查閱。
此外,《省法院法》第3條第6款規定:對于涉及家庭事務或兒童的庭審案件,任何人不得公開當事人或兒童的身份,也不得提及任何可能暗示其身份的信息。
查閱涉及小額訴訟賠償的案卷材料
公眾可在法庭登記處查閱庭審案卷材料。比如,可通過“法庭服務在線”查閱原告的訴訟請求、法庭判決結果等;也可通過“法庭服務在線”或放置在受理法庭內的公共查詢終端查閱庭審的其他信息。
公眾查閱法庭上出示的證據,必須以尊重當事人雙方的隱私權為前提,且必須在法庭監督下進行。從實際情況看,這些證據大多是當事人根據有關規定不得不提交法庭的,一般不對外公開。未經法庭允許,公眾和媒體不得隨意查閱,更不能公開報道。查閱上述庭審證據,必須提前向主審法官提出申請;如不設主審法官,無論案件正在審理還是已經審結,均可向行政法官提出申請。
查閱司法中心的訴訟案卷
在省法院,有一個7小時至24小時運行的司法中心。治安法官全天候受理公眾和媒體關于查閱聯邦及省搜查令的申請。
司法中心并非法庭登記處,僅負責將(公眾申請查閱的)搜查令相關的所有文件移交地方法庭登記處。媒體申請查閱上述文件時,必須同時向地方法庭登記處提出申請。
每天早8點到晚11點,治安法官通過視聽設備舉行保釋聽證。媒體如有意旁聽,可直接撥打電話與司法中心工作人員聯系。
查閱庭審錄音
省法院在庭審過程中進行同步錄音。下面對公眾申請查閱、復制、傳播庭審錄音的規定作簡要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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