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立新 ]——(2014-2-8) / 已閱30195次
《德國民法典》用一章共36條對特留份進行了詳細規定。第2303條規定:“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因死因處分而被排除在繼承人之外的,該晚輩直系血親可以向繼承人請求特留份。特留份為法定應繼份的價額的一半。被繼承人的父母或配偶因死因處分而被排除在繼承之外的,他們有同一權利。”在德國模式,特留份權利主體包括因死因處分被排除在遺囑繼承人之外的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晚輩直系血親,其均本為法定繼承人。特留份權的義務主體為其他遺囑繼承人。當特留份權利人因死因處分被排除在遺囑繼承之外時,其可以向其他遺囑繼承人行使特留份請求權。當特留份份額不足時,特留份權利人有權向其他遺囑繼承人請求補足特留份。根據規定,特留份數額為法定應繼份額的一半。特留份請求權在繼承開始時發生,而且可以繼承和轉讓。[9]在發生特定情形時,被繼承人還可以剝奪晚輩直系血親的特留份或對之進行限制。
德國模式的特留份制度以遺產自由處分為基礎,以遺囑繼承主義為出發點。[10]從其性質而言,特留份是特留份權利人對其他繼承人享有的一種請求權,屬于債權。特留份的計算是以特留份權利人的應繼份份額作為參照數額。當其權利受到侵害時,特留份權利人可以通過債權請求權的方式對其權利尋求救濟。按規定,該請求并不會導致被繼承人超過義務份的遺囑處分行為無效,其他遺囑繼承人也可以用金錢等替代方式對權利人享有的特留份進行償付,而不用涉及遺產實物的分割。這有助于遺產作為經濟實物時具體功能的維系。
3.英美法模式
英國曾是世界上將私法自治在繼承法領域貫徹得最為徹底的國家,其1837年頒布的《遺囑法》對遺囑設立采取絕對自由的態度,父母可以任意剝奪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而將遺產給他人,且不受特留份或保留份的限制。在當時,“沒有應繼份的規定是英國遺囑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11]“近代英國法律學者,或有以此自由為絕對的,無限制者;又有以此為‘英國法最顯著特色之一’者,尚有人以為‘這唯于英國法始能享有之特權。’”[12]當特留份制度作為限制遺囑自由的最有力手段在世界范圍內以一種不可逆轉的趨勢陸續得到貫徹時,英國1938年頒布的《家庭供養條例》規定被繼承人對家庭成員負有不可推卸的撫養義務。其后,通過不同法規的修訂完善及擴展,[13]英國最終確立以1975年通過的《繼承法》及1995年通過的《繼承改革法》為具體操作規則的適當撫養制度。按其繼承法,英國要求被繼承人將其一定數額的財產遺留給配偶和子女,如果遺產全部被遺贈給他人,則被繼承人的合法配偶、無效婚姻中的配偶、離婚后尚未再婚的配偶、婚生和非婚生子女,可排除被繼承人的遺囑而繼承部分遺產。同時,英國繼承法賦予被繼承人的配偶、未成年及不能自立生活的子女請求“財政津貼”的權利,均含有特留份的性質。而英國繼承法對“財政津貼”的規定具有很大彈性,數額由法院因人、因時、因地而定,起點與我國繼承法關于必留份的確定方法很相似。[14]
在美國,采用《美國統一繼承法》的州都賦予被繼承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未獨立生活的子女享有宅園特留份、豁免財產、家庭特留份的權利。故其特留份可根據財產的種類分為三種:宅園特留份、豁免財產、家庭特留份。但其對象均不是具體或特定的財產,實現方式都是從被繼承人財產中提取一定數額價值的財產。故其特留份為債權性質。家庭特留份還“可以以現款一次付清,也可以在一定期間內分期付清……,家庭特留份是豁免財產,并優先于宅園特留份之外的其他債權受償。”在權利的實現順序上,配偶優先于子女享有特留份。[15]
與法、德等國相比,大陸法系國家特留份制度更偏重保護家族利益,防止遺產分散。英美法系國家規定特留份權利人時更看重繼承人的需要,不僅要求權利人具有配偶子女身份,而且還要有受扶養的客觀需要,如未成年及不能自立生活等。因此,英美等國特留份的形式更具有多樣性,特留份權利的實現途徑也各有不同。無論是英國的適當撫養制度、“財政津貼”權利,還是美國的宅園特留份、豁免財產或家庭特留份,其都是通過限制被繼承人的遺囑自由來保護配偶、子女對遺產的利益。
(三)設立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
特留份,是指法律規定的遺囑人不得以遺囑取消的,由特定的法定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16]它起源于羅馬法的義務份制度與日耳曼法上的特留份制度,[17]經由近現代以來各國的繼受與發展,已成為保護被繼承人較近血親和配偶的利益而對被繼承人遺囑自由進行適度限制的制度。基于繼受的源流不同,各國通過特留份制度對被繼承人的意志進行強制性引導時,平衡被繼承人的財產處分自由與其親屬利益、社會利益的手段也各不相同。從以上對法、德及英美等國立法例的分析可以看出,特留份制度的產生并不是出于偶然,而是根源于保護家庭親屬利益的客觀需要。無論是繼受于日耳曼法的法國模式,還是繼受于羅馬法義務份的德國模式,或是英美等國基于繼承人的需要靈活采取的形式,都是以限制被繼承人遺囑自由的方式,保證遺產依傳統盡量留歸配偶、血親,而不外流。各國隨其發展均采納且健全此制度也皆因該制度在繼承法領域存在著重要的價值,發揮著重要的功能。
1.限制遺囑自由功能
就特留份的具體稱謂、權利享有者、份額及其操作規則而言,各國的規定不盡相同,但各國特留份制度的根本目的,都是為避免被繼承人在遺囑處分時因過分偏愛某人而忽視其親密的法定繼承血親的利益,故對被繼承人的遺囑自由進行限制,以保護被繼承人一定范圍內親屬的利益。
從繼承制度的發展過程來看,古代社會基于對家庭、社會利益的重點保護,個人的人格被家庭和家族所吸收,個人的遺囑自由受到極大限制。如密拉格利亞指出的:“古時社會的權利占優勢,個人的權利則不重視。那時惟一盛行的權利,是表示家庭權利卓越的法定繼承,而不是個人行為的遺囑繼承。”[18]在此,家是財產的主體,個人是家的附庸,甚至其人格也被家吸收,家長作為家的財產管理人也不具有處分財產的自由,所以也不存在產生特留份的可能。隨著個人財產所有權在法律上得到承認,遺囑便以財產所有人表達自由意志的方式得到法律的認可與尊重,遺囑自由就成為繼承領域意志自由的直接體現。當遺囑自由發展到極致,遺囑已經危及家庭的利益及那些需要遺囑人撫養的家屬的利益時,對遺囑自由進行限制就成為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此時,須對遺囑自由進行適當限制,以達成遺囑人與家庭、社會及需要撫養家屬間利益的平衡,以矯正濫用遺囑自由而導致的負面效果。正如學者所言:“繼承的法律,應調和家庭的權利與個人的正當要求,不可忽視繼承的權利與家庭有直接的關聯,足以影響于公共團體,故與國家有重大的利害關系。”[19]基于限制遺囑自由的目的,為保障與被繼承人關系緊密的血親、配偶及其他近親能夠享有被繼承人的遺產,特留份制度便在各國漸被繼受與完善。在這里,英國繼承法的立法發展具有足夠的說服力。
2.繼承傳遞功能
在世界各國,享有特留份權利的主體通常是特定的,往往僅限于被繼承人的配偶和直系血親。無論采用何種模式設置特留份制度,其權利主體多僅包括配偶、直系卑血親、直系尊血親中的父母,其他血緣親屬即使是法定繼承人也多不是特留份權利人。即使采用全部血親均為繼承人的德國也是如此。[20]從權利的確定看,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順序是根據對被繼承人意愿推定得出,在推定過程中已經對個人、家庭、社會等多方利益因素進行權衡,而特留份只不過是對遺囑自由違背法定繼承核心理念時對其所做的限制,因此,特留份權利人的范圍與順序往往是法定繼承人范圍與順序中最為重要、核心的部分。故特留份權利人都在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內,其順序也與法定繼承人的順序相一致。所以說,特留份是不可改變的法定繼承份,無論它是以遺產繼承的方式獲取,還是以債權的方式獲得,其性質均屬于遺產利益的繼承,即排斥遺囑繼承的法定繼承。其本質仍然在于保障被繼承人的遺產僅在其最親密的血親之間傳遞而不外流,貫徹著遺產按傳統僅限于血親之間繼承傳遞的基本理念,體現著特留份制度所具有的遺產繼承傳遞功能。
3.分配調控功能
基于各國特留份制度繼受的法律源流不同,以及法律制度、法律體系、社會倫理、家庭結構的差異,各國在特留份的具體操作手段上有所不同,并出現“特留份”、“保留份”、“必留份”、“必繼份”、“撫養費”等不同稱謂。同時,出于不同因素的考慮及兼顧平衡利益對象的差異,各國特留份權利人的范圍及順序不盡一致,但一般都與其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順序相吻合,且都只將順序最靠前的一至兩個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列為特留份權利人。兩大法系都將配偶、子女作為特留份權利主體的重點保護對象,至多再加上父母,其他親屬多因居于相對次要地位而不納人。排除源流導致的差異,特留份制度,其本質是為保障被繼承人的配偶、關系緊密的血緣親屬的利益,將被繼承人遺產中的一部分強制無負擔地劃歸其享有,讓其不因被繼承人的遺囑而失去繼承權。
以特留份制度對遺囑自由進行限制并對遺產進行分配,有其正當性。正如學者所言,特留份是被繼承人依遺囑處分其遺產時,依法為法定繼承人保留的一定數量的遺產份額,其目的在于防止家長對遺囑自由的濫用和家產的分散,確保家子享有受撫養的權利。[21]從傳統道義上看,死者與其直系卑親屬、直系尊親屬中的父母及兄弟姐妹均為近親,與配偶乃為夫妻,他們之間均存在密切的親屬關系,死者如果不將遺產的一部分留歸此類最親密的人而盡予他人,則與傳統道義相違背,為社會人情所譴責。從社會利益及個人需要上看,死者的配偶、關系緊密的血緣親屬與死者在現實生活中多形成扶養關系,其中部分人還必須得依靠死者的遺產才能生活,基于生活的客觀需要他們也會對死者的財產心存期待。在此情形,如果以特留份的形式將遺產中的一部分按既定規則進行分配,讓特定繼承人獲得生活的供養及經濟上的保障,由此讓其獲得獨立的生活能力,不再另尋他人扶養或社會供養而增加社會的負擔,這在社會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國家尤為重要。從適用范圍上看,各國都將特留份權利人控制在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內,即只有與被繼承人關系最為緊密的少數繼承人才能享有特留份。而部分家制尚存的國家或地區,如臺灣,以特留份的方式保障與死者具有緊密關系的親屬獲得死者的財產,這本身就具有維持家庭生活及家庭繼承繁榮的意義。
4.價值保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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