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立新 ]——(2014-2-8) / 已閱30197次
特留份的存在以被繼承人的財產權為基礎,只有當被繼承人留有遺產的情況下,特定的法定繼承人才能享有特留份。設置特留份制度,須考慮并兼顧財產所有人的意志。無論從被繼承人應該承擔的道義責任,還是從生前所負的扶養、扶助義務看,享有其遺產的權利主體不應僅僅被推定為特留份權利人,而毫不考慮被繼承人的遺愿而剝奪其他遺囑繼承人的利益。因此,作為純粹積極財產的特留份,對其數額的規定應以彈性或比例性的數額來規定,不應采用美國一樣的固定數額。我們建議,直接依據被繼承人留下的不包括任何債務的積極財產作為實現特留份的基礎,按繼承人應繼承份的比例來確定其特留份的份額。這種方式便于確定具體數額,能在保障特留份權利人利益的同時,兼顧到被繼承人依自己意志對其遺產所作的利益安排。這也符合利用特留份制度對遺囑自由進行適度限制,以協調平衡財產所有人的遺囑自由權與特別的法定繼承人不可被剝奪的法定繼承權,能更為合理的兼顧特留份權利主體的利益與被繼承人的遺愿,協調好多方利益的平衡。
我們建議,在特留份權利人子女、配偶與父母當中,根據他們與被繼承人的親密程度來確定其所享有的特留份比例。特留份權利人享有的具體份額為:配偶、子女享有的特留份為其應繼份的1/2;父母享有的特留份為其應繼份的1/3。
2.特留份權利的實現方式
特留份是指被繼承人遺產中不能用遺囑加以處分的、按一定比例特定留給其法定繼承人繼承的部分。[25]在確定特留份份額時,各國多以被繼承人遺留的積極財產為基數,并不包括遺產債務等消極財產在其中。特留份作為必繼份,應是純粹的積極財產,不包括任何遺產債務。我國修訂《繼承法》,同時也應規定相應的歸扣制度,且在計算特留份、必留份時都應適用。
在繼承開始后,特留份權利人可基于保全請求權保全其特留份。如果遺囑人在遺囑中沒有對特留份作出安排,特留份權利人便有權請求遺產管理人或相關人從遺產中扣減出特留份的份額,故特留份權利的實現也是特別繼承權的落實。所以,在實現特留份權利時,以行使繼承權的方式來實現特留份更符合特留份實為遺產法定繼承份的本質。正如依法國模式,實現特留份按遺產繼承規則進行,而不以債權的方式實現。但按此方式實現特留份,在特留份份額所涉遺物與遺囑處分所涉遺物不發生沖突時尚可,如發生沖突,就存在依據客觀情況變通適用的可能。
被繼承人為遺囑時,往往會根據遺產的性能、價值及繼承人的需要等決定遺產的歸屬,而法律也應充分尊重遺囑人的自由安排。在被繼承人與繼承人之間,非金錢類遺物除具有財產的性能外,往往還有其他特別的價值與性能附屬其上,比如提供方便的住宿、寄托人的感情與思念等。當法律出于對特留份權利人的保護,因執行特留份而不得不對已被遺囑人合理安排的遺物變更所有人時,這將可能直接影響特定遺物效用的發揮。故實現特留份時,不應完全遵從法國模式全部采用遺產繼承規則來分割,而應視遺囑是否與特留份發生沖突來區別對待。當二者沒有沖突時,遺囑及特留份均按相應規則處理。當二者發生沖突時,遺囑涉及的部分原則上按遺產繼承規則處理,特留份涉及的部分在不影響遺物效能發揮的前提下按遺產繼承規則處理。在特留份的實現影響到遺物效能發揮時,基于特留份的立法目的僅在于保護特留份權利人的繼承利益,而非享用被繼承人的遺產實物。為盡量保證遺物能按遺囑人的安排發揮最佳功能及效用,可以由遺囑繼承人選擇,或者依遺產繼承規則對遺物進行實物分配,或者允許遺囑繼承人用金錢等以債的形式對特留份進行替代償付,以此實現特留份權利。這也符合我國《繼承法》及司法解釋中遺產分割的規則和方法。[26]
3.特留份權的喪失規則
在被繼承人留有遺產的情況下,作為法定繼承人享有的特留份存在因出現某些特定情形而喪失的問題。與繼承權因放棄而喪失相同,特留份權利也會因權利人的明示放棄而喪失,即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處理前放棄特留份均會發生喪失的法律效果。除明示放棄外,如果特留份權利人的行為具有放棄特留份權利的性質,如特留份權利人已經向受遺贈人履行支付標的義務的,應視其放棄特留份。在特留份權利人放棄或被視為放棄特留份后,均不得再主張特留份權利。
盡管特留份權實為不可剝奪的繼承權,但其保護的側重點卻與繼承權有所不同。法律規定繼承權的目的是為了對法定繼承人的利益進行一般保護,而特留份的立法目的則在于對法定繼承人的繼承利益進行特殊保護。[27]二者間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將導致權利人放棄不同的權利時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因特留份權以繼承權為基礎且包含于繼承權中,故繼承人享有法定繼承份時就無權再享有特留份,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就意味著放棄特留份權,但其放棄特留份權并不意味著放棄繼承權。所以,在同時存在其他繼承人時,當某一個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就意味著其他繼承人所享有的遺產份額包括特留份的份額都將隨之增加,此時,如果該國繼承法承認遺產的歸扣制度與特留份的追索制度,則基于其他繼承人特留份數額的增加,放棄繼承權的人所喪失的可能就不僅僅是一種可得利益,在他曾經于被繼承人死前受有特種贈與的情況下,他將受到因其他繼承人特留份權利增加而導致的追索。但當某一個繼承人僅放棄特留份權利時,意味著其他繼承人僅僅在他放棄的特留份的份額內獲益。
特留份權除因放棄而喪失外,也會因繼承人實施某些違法或嚴重違反倫理道德的行為后被剝奪而喪失。對此,與繼承權喪失的情形相統一,執行同樣的標準及規則。
4.特留份權利的恢復規則
基于特留份的本質實為繼承份,故特留份的喪失與恢復應該遵循與繼承權喪失與恢復大體相同的規則。依據《繼承法》,當享有繼承權的權利人實施了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行為時,其享有的繼承權便喪失。同時,司法解釋又規定,對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后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的,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如果我國特留份恢復的規則也如此執行,將會過于苛嚴,且與國際通行的作法完全違背。
基于特留份實為必繼份,屬于法定繼承人所享有的不能被遺囑人以遺囑剝奪的特有部分,相較其他法定繼承權而言,特留份權受到的保護力度應該更大。故其因法定情形喪失后,經寬宥而恢復自然應該比恢復已喪失的繼承權更為寬松,方為合理。結合目前世界各國大都規定經由被繼承人的寬宥可全部恢復繼承人已喪失的繼承權,少數國家雖不允許經寬宥恢復繼承人已喪失的繼承權,但也允許恢復已被剝奪的特留份的做法,我們建議,所有因法定情形喪失的特留份,均可因被繼承人的寬宥而恢復,且不附加任何限制條件。
(三)特留份與遺囑、法定繼承的沖突處理規則
特留份作為限制遺囑自由的一種手段或措施,其限制作用只有當遺囑內容或法定繼承與特留份相沖突時才會得到體現。當被繼承人的遺囑沒有危及特留份時,遺囑將得到法律的認可并被執行。
當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完所有遺產,卻沒有在遺囑中為特留份權利人留下特留份時,如果遺囑人設立的遺囑繼承人已經包括特留份權利人,且其通過遺囑繼承享有的遺產份額已經等于或超過其應該獲得的特留份份額時,其應享有的特留份已經包含于遺囑繼承份中,故特留份權利人無權再另行主張特留份。如果遺囑人設立的遺囑繼承人已經包括特留份權利人,但其通過遺囑繼承享有的遺產份額低于應該獲得的特留份份額時,特留份權利人有權就特留份的不足部分主張權利,其方法與主張遺產權利相同。遺囑中涉及該特留份不足的部分無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果遺囑人沒有設立特留份權利人為遺囑繼承人,則該遺囑中涉及特留份相應比例的部分無效,且須得先為特留份權利人留下相應份額的遺產后,遺產中的其他部分才能按遺囑執行。
當被繼承人以遺囑對部分遺產進行處分,但尚有部分遺產未經遺囑處分而須按法定繼承分配時,如果遺囑人已經設立特留份權利人為遺囑繼承人,且其通過遺囑繼承享有的遺產份額已經等于或超過其應該獲得的特留份份額時,特留份權利人無權再另行主張特留份。如果遺囑人已經設立特留份權利人為遺囑繼承人,但其通過遺囑繼承享有的遺產份額不足其應該獲得的特留份份額時,特留份權利人得主張先以未經遺囑處分部分的遺產來實現自己的特留份。只有當該部分遺產份額不能補足待實現的特留份時,才能以遺囑處分的遺產部分來補足特留份。此時,遺囑相關部分的效力問題按前述規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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