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繼忠 ]——(2014-10-26) / 已閱27415次
筆者對財金[2014]76號文關于PPP定義的商榷意見:首先,1.如果PPP翻譯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則毫無疑問翻錯了,因為PPP中第一個P似乎不是“政府”之義,第二個P也似乎不是“企業(yè)”之義,第三個P似乎不是“合作”之義,因為英文的“合作”另有“cooperation”一詞,更重要的是PPP中沒有“資本”一詞出現。
2.筆者認為,財金[2014]76號如此定義(解讀)PPP模式,將PPP模式的最本質(精髓)的東西丟掉了,只見物未見人,完全忽視人的主觀能動性。PPP有“資合”的內容,PPP更有“人合”的本質,最后一個P 是也。
3.或許有人講“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是PPP意譯。筆者認為,如果“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是PPP意譯的話,則意譯者就將好經念歪了,夫妻(Partners)結合沒有精神層面的東西行嗎?
4. 筆者體會到財政部希望PPP模式作為政府管理模式而不是僅僅將PPP模式作為項目管理模式的高瞻遠矚及良苦用心。因為有“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當然也就有“政府與政府資本合作”。2014 年10月22日閉幕的第21屆亞太經合組織(APEC)財長會釋放了經濟潛在增長的新動力,那就是基礎設施投資。會議的一半時間都在討論基礎設施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PPP模式,財政高管們私下熱議的,也是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的籌建。中國推動支持的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已經“呼之欲出”。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具體怎么定位、有什么特點一直備受關注,但是無論如何,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無疑是“政府與政府資本合作”。或許財金[2014]76號文的主筆認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更能體現PPP的內涵,或許由于“社會資本”不僅僅要進入“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社會資本”還要進入體育行業(yè)、養(yǎng)老行業(yè)、醫(yī)療行業(yè)或許還有軍工行業(yè)等,有別于“政府與政府資本合作”,故將PPP定義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有哲學意味。
其次,財金[2014]76號文將PPP模式定義(注解或標注)為“政府與企業(yè)資本合作”模式當然自有財政部思考(考量),但是筆者認為,財金[2014]76號文以“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取代“特許經營”概念,無視中國幾十年BOT/PPP實踐,是割裂歷史的做法。
第三,筆者認為,財金[2014]76號文PPP的定義并不嚴謹,無論在邏輯上還是在語法上。1.“社會資本承擔設計、建設、運營、維護基礎設施的大部分工作”邏輯上通嗎?資本能去設計、建設、運營、維護嗎?還是要落實到企業(yè)和人。2.如何理解“大部分工作”?“小部分工作”由誰負責?3.政府部門的職責就僅僅是“負責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價格和質量監(jiān)管”嗎?
第四,筆者對“細化完善項目合同文本”這點特別的十分的贊同。這個工作要抓緊。地方政府需要的是實實在在的操作指南、標準合同、技術規(guī)范,如何Value for money。
六、結論
PPP重點在Partnership,PPP本質是“人合”,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替代PPP則將PPP本質的“人合”弄丟了,光看到錢是不行的。PPP翻譯成“公私合伙”符合“信達雅”翻譯標準,準確簡潔明了無歧義。
參考資料
1、《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2、《國務院關于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fā)〔2014〕45號)
3、《關于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76號)
4、《四部委463號文后中國式BT模式的困境與出路》(李繼忠、李菡君)
作者簡介
李繼忠: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工程師。具有企業(yè)法律顧問資格、獨立董事資格。湖北律師協(xié)會建筑與房地產法律專業(yè)委員會委員。熟悉FIDIC合同及國際流行的PPP/PFI/PF2標準合同。聯系方式:Mobile:13072744063 Email:lijizhong_007@163.com 博客:www.lijizhong007.blog.sohu.com。
章學祥:葛洲壩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高級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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