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菡君 ]——(2014-11-16) / 已閱20597次
2、將葛洲壩某公司同分包商簽訂的分包合同同建設部標準合同文本對比,就更可以看出強制性工傷保險同商業性意外傷害保險的區別。
為了指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進行了修訂,制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關于工傷保險的具體規定,業主和承包商都必須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18.2 工傷保險
18.2.1 發包人應依照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并為在施工現場的全部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并要求監理人及由發包人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18.2.2 承包人應依照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并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18.3其他保險
發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為其施工現場的全部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支付保險費,包括其員工及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的人員,具體事項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為其施工設備等辦理財產保險。
項目部和分包商之間簽訂了一份分包合同,其中對分包方分包商人員在工地上的人身安全保障和保險問題進行了如下約定:
10.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分包商)應當立即報告甲方(葛洲壩某公司),由甲方按照有關規定上報有關部門,同時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對事故進行處理。
10.2 乙方和甲方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相關規定處理。
11.1 工程一切險和第三方責任險由甲方統一辦理,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統一為乙方辦理建筑施工企業雇主責任險,費用由乙方分攤,從乙方第一次勞務結算費用中扣除。分攤原則根據乙方承擔施工的工程量占甲方合同金額的比例計算。
11.2乙方可以根據需要,另行為其員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乙方應為施工場地內自有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并在開工前將所辦理的保單在甲方備案。乙方自行承擔其自有員工的工傷保險責任,并保證使甲方免于受到賠償請求、賠償和訴訟。
11.3保險事故發生時,乙方和甲方有責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損失擴大。為減少損失采取措施而發生的費用或遭受的損失,有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索賠,甲方給予積極配合。乙方不得就事故遭受的損失向甲方提出經濟賠償或其他經濟補償的要求。
分包合同中的10.1規定,主要是從《安全生產法》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作出的約定。從分包合同中可以得出結論:甲方和乙方均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第四部分 最高法發布的最新關于工傷保險案例價值取向
最高法近日發布的《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確理解和適用這一司法解釋相關規定的精神,對于依法正確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具有重要意義。最高法在發布司法解釋同時并公布四起工傷保險行政糾紛典型案例,四起工傷保險行政糾紛典型案例對理解司法解釋十分有用,其中“張X兵訴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案”案情同張三案十分相像。
一、案件要旨。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或者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基本案情
XX六建公司系XX電子(上海)有限公司A7廠房工程的承包人,其以《油漆承攬合同》的形式將油漆工程分包給自然人李某某,約定李某某所雇人員應當接受XX六建公司管理。李某某又將部分油漆工程轉包給自然人王某某,王某某招用張成兵進行油漆施工。李某某和王某某均無用工主體資格,也無承攬油漆工程的相應資質。2008年3月10日,張X兵在進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傷。11月10日,松江區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確定張X兵與XX六建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該裁決書未送達XX六建公司。12月29日,張X兵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了勞動仲裁裁決書。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立案審查后,認為張X兵受傷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且XX六建公司經告知,未就張X兵所受傷害是否應被認定為工傷進行舉證。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遂于2009年2月19日認定張X兵受傷為工傷。XX六建公司不服,經復議未果,遂起訴請求撤銷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
三、裁判結果
經XX人民法院一審,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勞社部發〔2005〕12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本案中,XX六建公司作為建筑施工單位將油漆工程發包給無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李某某,約定李某某所雇用的人員應服從XX六建公司管理。后李某某又將部分油漆工程再發包給王某某,并由王某某招用了上訴人張X兵進行油漆施工。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據上述規定及事實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具有勞動關系的理由成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張X兵在XXXX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的廠房建設項目中進行油漆施工不慎受到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據此,維持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被訴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
四、本案價值評述。最高法為什么要以這個案例作為典型案例?這個案例的價值就在于它回答了用工單位轉包或者是多次轉包,聘用的人員發生工傷以后由誰來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問題,這個案例是比較典型的。它不僅轉包,而且是兩次轉包,轉包方都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他聘用的人員發生了工傷,如何確定這個責任主體,這在實踐當中是認識不一致的,需要統一規范。經過反復研究,并且征求了各方面意見,認為應當由有用工資格的單位來承擔工傷保險責任。2014年9月開始實施的最新工傷保險行政案件司法解釋也規定了,它承擔了工傷保險責任之后,還可以向轉包方去追償。所以這就解決了轉包方也不能逍遙法外,特別是現在一些包工頭,出了事情就跑了,責任由用工單位來負責,包工頭都不承擔責任。這個司法解釋實際上解決了這個問題。這樣的規定既有利于對職工權益的保護,又有利于追究承擔法律責任的轉包方。因為有的時候找包工頭找不到,或者他沒有能力來承擔這個責任,由有用工資格的單位來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然后向轉包方來追償這個責任。這樣責任的分配就比較合理。
第五部分 結論和建議
筆者作為工程領域的專家,有如下建議:
一,施工企業應該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以分散用工風險。工傷風險作為建筑施工企業經營風險的一個方面,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引起足夠重視并轉變觀念,改變重成本效益,輕經營風險的傳統觀念。積極參加工傷保險、為農民工繳納保險費用,做到效益管理和風險化解并重。在經營管理中化解風險、在化解風險時提高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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