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忱學 ]——(2004-3-13) / 已閱18354次
(6)違約責任。供用電雙方應明確規定違約行為的表現形式以及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以便約束當事人雙方的行為,保證供用電合同的順利履行。
(7)其他條款。供用電合同雙方可以根據具體要求制定有關條款。
3.2分析現行的高、低壓供用電格式合同
(1)現行的供用電格式合同分類過于簡單。從全國來看,供用電合同一般分為六種類型:高壓供電合同、低壓供電合同、臨時供電合同、躉購電合同、特殊供用電合同、居民供用電合同。上海現行的供用電合同只有三種形式,這就帶來了以下問題: ①臨時供電合同應考慮另行起草格式合同。現行的臨時用電合同只是簡單的根據電壓等級來簽訂分類,這與臨時用電本身的特殊性不相吻合。臨時用電由于其短時間、屬于非永久性用電的特點,其合同條款應具備一定的特性,而只根據電壓等級分,就將問題簡單化了,不利于事故糾紛的處理。
(2)現行的供用電格式合同內容瑕疵。 ①合同條文中對于法規的引用,我認為有值得商榷的余地。在合同的前言中對《上海市電力公司供電營業細則》是以粗體字出現,而在后面的“供電質量”“違約責任”中又提到了《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的有關法規。從法理上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法律效力位于《上海市電力公司供電營業細則》之上,但《上海市電力公司供電營業細則》在具體條文中都包含了《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條文并結合了上海地區的自身供用電特點。《上海市電力公司供電營業細則》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過多的法規引用,在實際工作中,對客戶的解釋、介紹帶來了一定的煩瑣。因此,我建議在合同中對法規的引用,直接注明《上海市電力公司供電營業細則》的具體條文出處。 ②在合同中“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中的“用方應按國家規定,向供電方存出電費保證金和電表保證金。用電終止時,供方按規定退還保證金”的條款明顯滯后。根據上海電力公司市場營銷部1999年12月通知,暫停收取電費保證金和電表保證金;隨后在2001年4月營銷部又通知要求開展,居民電表保證金的退還工作。當然對于供用電合同的擔保問題,應可以通過供用電合同表現出來。供用電合同的擔保,是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供電方的債權得以實現的法律措施。
4.結束語
供用電合同制度是供電企業和客戶以合同形式明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運用法律制度進行供用電運作的一種制度。建立供用電合同制度是供電企業走向市場化、法制化管理的重要措施。供用電合同順應了社會發展的需要。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和發展,全社會法制觀念已深入人心,依法治國、依法經營的意識大大提高。供電部門也由原先的行政部門轉變為企業。企業之間只有依靠合同,才能保護雙方的利益,維護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可以預言,隨著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合同法》的深入實施,電力法體系中的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必將進行修改。同樣供用電合同的格式文本也會作較大的修改,供用電合同的訂立、履行和管理也將越來越來成熟,越來越來完善。
參考書目:
《電力營銷法律法規知識》 中國電力出版社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法律出版社
《供用電合同必讀》 中國電力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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