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應松年 ]——(2000-11-24) / 已閱55721次
[①c]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0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7條、第43條。
[②c] 我國已有三項授權立法。198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對職工退職退休辦法進行部分修改和補充的規定》;198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稅制和發布有關稅收條例(草案)的決定》;198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可以制定暫行的規定或者條例的決定》。
[①d] 1996年2月8日江澤民總書記在中共中央舉辦的法制講座上的講話。
[①e] 蔡志方:《行政法三十六講》,第58頁。
[②e] 筆者注:意為只有狹義的法律才能創造法規,只有法律才能創造法規之效力。
[③e] 陳新民:《行政法學總論》,修訂二版,第51頁。
[④e] M.P.賽夫著、周偉譯:《德國行政法》,五南圖書出版公司,第15—16頁。
[⑤e] 誠仲模:《行政法之基礎理論》,三民書局,第6頁。筆者注:此處所說“法律結果的濃縮”是指,英國公民的權利是普通法院的判例形成的,英國的憲法建立在公民權利的基礎上。
[⑥e] 王名揚:《英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第10—11頁。
[⑦e] 王名揚:《美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第10—11頁。
[①f] 美濃部達吉〔日〕:《行政法撮要》(上),1934年8月商務印書館。
[②f] 誠仲模:《行政法之基礎理論》,三民書局,第7頁。
[③f] 南博方〔日〕:《日本行政法》,楊建順、周作新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10頁。翁岳生:《法治國家之行政法與司法》,月旦出版社,第225—227頁。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三民書局,第75—78頁。
[④f] 李鵬同志為《中國法學》和《中國行政管理》題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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