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20-6-17) / 已閱43820次
第十一條 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間,按份共有人之間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確定:
(一)轉讓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發出的包含同等條件內容的通知中載明行使期間的,以該期間為準;
(二)通知中未載明行使期間,或者載明的期間短于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的,為十五日;
(三)轉讓人未通知的,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轉讓人未通知,且無法確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的,為共有份額權屬轉移之日起六個月。
第十二條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轉讓其份額,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據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請求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該共有份額的,應予支持。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請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的期間內主張優先購買,或者雖主張優先購買,但提出減少轉讓價款、增加轉讓人負擔等實質性變更要求;
(二)以其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為由,僅請求撤銷共有份額轉讓合同或者認定該合同無效。
第十三條 按份共有人之間轉讓共有份額,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張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優先購買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兩個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且協商不成時,請求按照轉讓時各自份額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予支持。
《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條 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的,應當將轉讓條件及時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共有份額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與《物權法》相比,《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條進一步細化了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行使規則。但是,與物權法解釋(一)第9條至第14條有關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規定相比,《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條似乎過于簡單、含糊,未區分按份共有人之間轉讓和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轉讓的情形,合理期限不明確,且繼承、遺贈等非交易情形是否適用,是否為有意推翻物權法解釋(一)的有關規定,不得而知。
(4) 遺失物的所有權滅失期限由六個月延長至一年。
《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條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通過對比可知,《民法典》將遺失物的所有權滅失期限由六個月延長至一年,自公安等有關部門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算。
(5) 新增添附制度,但是歸屬判定規則不明。
《物權法》在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中,并沒有規定添附的取得方式!睹穹ǖ洹肺餀嗑幮略隽颂砀街贫龋谌俣䲢l規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產生的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按照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以及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確定。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或者確定物的歸屬造成另一方當事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或者補償!
添附作為所有權的一種特別取得方式,是非基于民事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應由法律明確規定所有權的歸屬。但是,《民法典》僅僅規定添附物歸屬的一般原則,而沒有規定添附物歸屬的具體規則,令人費解!
2. 關于用益物權。
(6) 刪除了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延長規定。
《物權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經對比可知,《民法典》刪除了《物權法》有關“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钡囊幎ǎ值氐某邪谧铋L為七十年。
(7)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自動續期費用懸而未決,授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通過對比可知,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是否需要繳納費用依然懸而不決,留待日后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規定。
(8) 創設新型用益物權“居住權”。
為貫徹黨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第二編第十四章單獨一章增加規定“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民法典》第十四章 居住權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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