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馮興吾 ]——(2004-10-22) / 已閱32038次
。、申訴的對象
公證處的本級司法行政機關。
4、申訴的期限
《安徽省公證條例》第40條規定,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向主管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公證程序規則》第5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接到公證書或者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該公證處的本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與公證事項有利害關系的人,可以自知道之日起60日內向公證處的本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但提出申請的期限不得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大部分公證人員則認為最長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但本文認為,這里的最長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為20年。《公證程序規則》第55條之所以明確規定“自知道之日”,是因為還有“應當知道之日”!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币虼,這里的最長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為20年。
。怠⑸暝V的決定
⑴決定維護
公證書正確的,維持原公證書
⑵決定補正
公證書內容正確,僅表述不當,應當責令原公證處收回公證書更正后重新發給當事人,不能收回的,由公證處另行制發補充性的公證書。
⑶決定部分撤銷證書
公證書內容部分不真實或違反法律的,可以責令原公證處撤銷對不真實或違法部分的證明。
、葲Q定撤銷公證書
公證書內容不真實或違反法律、社會公共利益的,撤銷公證書。
違反公證程序的,責令公證處補充必要的手續,無法補充或嚴重違反公證程序的,撤銷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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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復議機關
《公證程序規則》第58條第2款規定:“申訴人、公證當事人或者其他當事人對前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縣級以上各級地方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管轄。
由于長安公證處的設立,必然出現司法部作出的處理決定。因此,根據司法部《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第8條第3款的規定,對司法部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司法部管轄。申請人對司法部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病⑿姓䦶妥h參加人
⑴申請人
申請人是依據法律規定申請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人資格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轉移:有權申請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復議;有權申請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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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引起爭議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⑶第三人
同申請復議的具體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經復議機關批準,可以作為第三人。法律設置第三人制度的目的,是使同被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關的法律爭議得到統一解決,使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得到法律救濟。
。、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根據《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第5條第7項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撤銷、變更或者維持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的決定
⑴維持的決定
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坡男蟹ǘ氊煹臎Q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浅蜂N、變更和確認違法和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
行政復議機關經對被申請復議的具休行政行為的審查,認為該行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作出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行為違法的決定,必要時,可以附帶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②適用依據錯誤的;③違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刃姓r償的決定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復議機關經審查,如認為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予賠償的,應在作出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決定時,同時作出責成被申請人依法給予申請人賠償的決定。
、蓪Τ橄笮姓袨榈臎Q定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有關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抽象行政行為有權處理的,經對該行為的審查,應當在30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其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交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作出處理決定,有權處理的機關應當在60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行政復議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其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行政復議機關,應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栊姓V訟
1、行政訴訟原告、被告
、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原告,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票桓
行政訴訟被告是指原告指控其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經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第9條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應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1款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經復議而起訴的案件,被告的確認分四種情況:①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②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就是被告;③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出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④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出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對復議機關不作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復議機關為被告。
。病⑿姓V訟的管轄
、偶墑e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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