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滑力加 ]——(2004-12-1) / 已閱20532次
在我國法律史上,從來就沒有一部法律的出臺,會引起如此大的爭議。這種爭議應當說是一種好事。一方面說明廣大公民的法律意識的提高,另一方面也說明這部法律確實存在一定的缺陷。
我國刑法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罪責自負,也就是說是誰的責任就由誰承擔。而機動車負全責,不符合我國的國情。因為在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本來就淡漠,行人對交法的不遵守尤為突出。現以行人對機動車,拿血肉和鋼鐵相比,筆者以為不恰當。因為當出現交通肇事罪時,受刑事責任的是人,而不是鋼鐵。行人和機動車駕駛員都是人,他們當中沒有強弱之分。法律素以正義、公平、公正來衡量,而不能以誰強誰弱來化分。應該說,誰遵守法律,誰就是強者。誰違反法律,誰就是弱者。法律就是要保護守法的強者,而不是違法的弱者。
對行人也好,機動車駕駛員也好,誰應當對交通肇事承擔責任,只能是以誰違反規則來處罰,而這規則首先要建立在公正公平之上,這才是真正的人性化。
而機動車負全則只能助長行人不遵守交通規則的惡習。這一點是立法者應當意識到的。
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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