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謝佑平 ]——(2000-11-27) / 已閱33017次
認為其數量限制(進口許可證)措施是為保障人民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專家小組認定,進口卷煙無疑是危害人民健康的,泰國的數量限制措施也可以理解是為了人民的生命或健康,但其錯誤在于,第一,許可證的發放只是針對進口卷煙而言,因內卷煙沒有任何限制。第二,這一措施并不符合“必需”這一要件。他們認為以前的一個專家小組“關于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
節的報告”中對“必需”這一用語解釋也同樣適用于本爭端,(報告對20條(d)項中“必需的”一語作了解釋,
這一解釋與本文前述解釋相近),而可供泰國采用的,既符合GATT的規定,又符合保障人民的生命或健康這一目的的措施是很多的:如采取嚴格標記和充分披露卷煙成份的方法可以控制卷煙的質量,而禁止卷煙廣告、維持煙草專賣或提高卷煙價格可以控制卷煙的銷售量。此外,小組還否認了泰國的另一個理由:泰國認為如果進口卷煙與國內卷煙發生激烈競爭將從總體上提高卷煙銷售量,有害于人民的生命或健康,因而泰國只能采取這一數量限制措施。小組認為這種說法沒根據,不能按受。
20條的(q
)項曾在上述的加拿大對鯡魚和大麻哈魚的出口禁令中被加拿大引用。根據專家小組解釋:“為有效保護可能有用竭的天然資源”的有關措施的主要目的應為保護可用竭的天然資源,但加拿大的這一出口禁令僅僅是針對國外消費者和加工者而設,并不限制國內的消費者和加工者對鯡魚和大麻哈魚的消費或加工,并沒有保護到天然資源,因此,這是變相地給予國內加工者以特別優惠。同時,這也與(q
)項所規定的“與國內限制生產和消費的措施相配合”相沖突。
4.環境標志問題
環境標志在國外也稱“生態標簽”、“環境選擇”等,經國際標準組織(ISO)統一稱為“環境標志”。它是一種貼在產品上的圖形,
證明該產品不僅質量符合環境標準,且在生產、使用和處置等過程中也符合規定的環保要求。
環境標志既是一種促進環境保護的有效手段,又可構成限制貿易手段,如有的國家就規定沒有環境標志的產品將被限制進口,根據前述的GATT第11條第2款(b)項(“不實施國際貿易上商品分類、分級和銷售的標準及條例,而必需實施的禁止進出口或限制進出口”),只要環境標志是建立在非歧視的基礎上,就不違反GATT。在墨西哥訴美國的金槍魚一案中,美國規定,只有在沒有傷害海豚的情況下捕撈的金槍魚方可在市場上標上“海豚安全”(Dolphin
Safe又譯“海豚無恙”)的標記出售,否則不能標注這一標記,但仍可以出售。專家小組認為“海豚安全”這種標記應屬環保標記,其使用符合GATT的要求。第一,這種標記是對進口產品和國內產品共同適用的,凡是符合標準的金槍魚產品均可適用,符合國民待遇原則。第二,這一標記的使用是選擇性的,符合標準的金槍魚產品既可以使用,也可以不使用,而對于不合標準的金槍魚,雖不能使用,但仍可以在市場上銷售。盡管在客觀上消費者更傾向于買帶“海豚安全”標記的金槍魚,但不能說是標記本身構成了貿易限制。
在烏拉圭回合的《技術標準協議》中,確認了與產品本身特性相聯系的生產和加工方法以及認證程序,也關系到環境保護的技術標準認證,但前提是不可構成對國際貿易的不必要的障礙。在奧地利的熱帶木材案中,奧地利所使用的環保標記即被判為不恰當的貿易措施。奧地利于1992年6月通過立法(9月1日生效),
要求所有的熱帶木材的產品都貼上說明其是熱帶木材的標志,以便將它們與貼附質量認可標記的木材相區分,而質量認可標記是頒發給堅持以“持續發展”方法管理森林的地區所生產的木材以及含該種木材的產品的。受這一立法沖擊最大的是馬來西亞、泰國及印度尼西亞。1992年11
月,
馬來西亞以東盟的名義向GATT理事會提出異議,認為奧地利的這一立法是以環保名義采取的嚴重地歧視和武斷地限制貿易的措施,是一個危險的先例,在沒有國際標準和國際一致認可的情況下就擅自采用單邊的貿易措施,其實質是為了保護其本身的溫帶木材。此外,馬來西亞還否認自己的木材是在沒有堅持持續發展下生產。最后,GATT支持了馬來西亞的主張,認為奧地利違反了GATT第1條最惠國待遇原則,僅僅以木材的原產地,
而不是木材本身的特性來使用環保標記,構成了對熱帶國家的貿易歧視。事實上,奧地利也承認由于本國森林損耗大,為了林業工人的就業問題而采取了這一辦法。
從以上對GATT有的關條款及具體案例的分析研究表明,GATT確實與環境保護相關聯,可以服務于環境保護。這對我國的外貿立法和環境立法有著指導意義。
三、中國的環保與對外貿易
中國是一個環境大國,環境問題不但多,而且很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程度都令人震驚〔3〕。作為一個最大的發展中國家,
中國的環境狀況是受世人矚目的。尼克松曾在向國會作訪華報告時特別指出:“如果把占世界人口1/5的中國放在一邊,
那么解決世界面臨的重大環境問題是不可能的。”〔4〕事實確實如此,以世界關心的CFCs
和CO[,2]來說,中國的CFCs使用量和CO[,2]排放量在發展中國家中都居第一位。面對環境問題所形成的國際挑戰,中國于1994年3月發表了《中國21
世紀議程——中國21世紀人口、環境與發展白皮書》,要求把保護環境與經濟發展相結合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和政策定型化、法制化。筆者認為,在貿易法中訂立的有關環境保護的條款無疑是其重要的組成部分。
目前,在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中,利用貿易手段來保護環境的情況并不多見,即使是作為環保基本法的《環境保護法》,也只是在法律責任一章對“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的”行為作了規定。其余的散見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藥品管理法》(26條——29條)等法律、法規。可喜的是,外貿法律在這方面先行一步。在不久前頒布并于1994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以下簡稱《外貿法》中,已見到多個條文與環境保護有關。其第16條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技術,國家可以限制進口或出口:……(二)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國內資源,需要限制出口的……”;第17條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技術,國家禁止進口或出口:“……為保護人民的生命或健康,必須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三)破壞生態環境的;……”;第24條規定:“國家基于下列原因之一,可以限制國際服務貿易:……(二)為保護生態環境;……”由此可知,我國已開始適應國際趨勢,用貿易手段來服務于環境保護了。在環境問題上,可以說中國比GATT更先行了一步,明確了環境保護作為自由貿易的例外情況,減少了潛在的貿易沖突,運用主權保護了環境。
但是,筆者認為,外貿法對運用貿易手段保護環境作的只是原則性規定,還需要用更多的法律法規加以具體化。在制度上,我國應在不與現行GATT體制發生沖突的前提下,在透明度的基礎上,充分運用GATT條款所允許的貿易手段來保護環境:
1.環境關稅
在非歧視的原則下實施環境關稅制度,是GATT所允許的作法,這一點已經在前述的論述中論及。環境關稅一般都包括出口稅和進口稅,出口稅主要對象是國內資源(原材料、初級產品及半成品)。一是為了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國內資源,二是可以改善我國的出口結構,盡量減少此類產品的出口比例,鼓勵高附加值的技術密集型產品出口。進口稅主要對象是進口的對環境有一定污染的或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產品和技術(前提是符合我國的環境標準)。征收進口稅和“污染者付費”的原則是一致的,進口的產品和技術當然應為自己造成的環境污染付費——通過關稅形式把環境費用有效地分攤給污染者。另外,進口稅還可提高進口的質量,增加環保產品的進口而減少污染產品的進口。征收的環境關銳應集中存入環境基金,投資于環保事業。
環境關稅在實施中將面臨的最大難題是我國還沒有一套完整的“綠色稅收”制度,尚未以對國內產品征收環境稅。因此,如果單獨實行環境關稅將違反國民待遇原則,引起貿易爭端。事實上,環境保護始終要以國內保護為基礎,環境關稅也必須建立在國內統一的環境體系之上。由于環境稅能同時滿足多個目標,改善市場功能,因而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采用,如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環境與稅收》報告表明,在成員國中有14個國家對空氣、水污染、廢物、噪音以及對其他多種產品(如含鉛汽油、化肥和電池)征脫,目前已有50多個環境稅種〔5〕。1990年9月,歐共體12國的環境部長匯集羅馬,
探討在歐共體范圍內實行綠色稅的可能性。美國早已實行環境稅,正準備加大適用面,而德國也提出了自己的環境稅計劃。因此,我國應盡快建立起我國的環境稅收體制,保護環境。
2.數量限制
數量限制保護進出口禁止及進出口限制兩種情況。外貿法對破壞生存環境的貨物及技術進出口一律予以禁止,沒有采用限制的手段,筆者認為是不完善的:“破壞生態環境”是一個比較籠統的詞,包括的涵義及范圍都較廣,也有程度之分,對于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貨物或技術并不一定都需要“禁止”進出口。其實,限制手段更是為各國所運用得最普遍的手段。由于我國目前的環境標準還較低,因此許多產品雖對環境有影響,但仍符合我國的環境標準。如果一律禁止他們的進出口,將可能遭到實行“變相貿易限制”的指責,為了避免潛在的貿易爭端,我國法律應首先肯定限制是第一位的措施,對于污染較嚴重的,造成污染難以治理,未合環境標準的產品方才禁止進出口。
此外,對破壞生態環境的產品實施數量限制應具體到環保法規中。比如可以修訂《森林法》,規定木材出口的條件、程序、救濟等內容,原則上允許其自由出口,但可以在特定條件下實施數量限制(如許可證、配額等等)。對破壞生態環境的產品的進口,具體規定向環保部門領取許可證的條件、程序及救濟等內容。
3.環境標志制度
如前所述, 環境標志制度對于促進環境保護十分有效,
它首施于1978年的聯邦德國,稱為“藍天使”,現已有3600種產品貼有環境標志,日、美、加于1988年開始實施。新加坡、臺灣地區也于1992年開始實施。1993年9月,我國公布了環境標志圖形。1994年5月17日,中國環境標志認證委員會在北京宣告成立,它將使我國綠色產品的設計、開發、使用進入一個大發展的時期,同時,也可以增強我國產品的出口競爭能力,限制污染產品的進口。
在國外,利用環境標志來對進口產品作貿易限制已是司空見慣,如果沒有環境標志,進口產品將受到數量和價格方面的限制,如中國的一家企業生產的電冰箱雖然具有環保功能且質量上乘,但卻因沒有環境標志在進入法國市場時受到價格和數量限制〔6〕。
我國應加強國際交流,增進了解,使我國的環境標志得到國際上的認可。
4.加強環境標準建設
目前,我國的環境標準與國際通行的不太一致,如造紙廢水COD
排放標準我國分三級,由150mg/l——500mg/l,而國外都在100——500mg/l〔7〕。環境標準的差異引起了我國引進先進的環保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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