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謝佑平 ]——(2000-11-27) / 已閱33016次
也影響了我國環保產品的出口,同時也容易受到指責,認為環境標準構成貿易壁壘。另外,對污染產品的限制是以國民待遇原則為基礎的,環境標準過低或國外不相一致,都不利于我國對污染產品的控制。我國應盡快向國際標準靠攏,盡可能高水平地制訂環保標準,推動環保市場的發展。
綜上所述,環境保護與貿易制度(GATT)之間的重要關系已為越來越多的人所認識,而因環境差異帶來的征收反補貼稅等諸多問題還有待深入研究,留待WTO去解決。
隨著世界范圍內興起的環境運動走向高潮,也必然帶來一股討論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關系的熱潮,為了我們共同的未來,我們應進一步加強這方面的研究,以適應21世紀對我們的挑戰,完成人與自然界的統一。
注釋:
〔1〕轉引自曲格平:《中國的環境與發展》。 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92年12月版,第230頁。
〔2〕轉引自Ralf Buckly "International Trade, Investmentand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P143 "World trade" 雜志1993年。
〔3〕據統計,環境污染的損失每年約為950億元,約占GNP的6. 75%。轉引自曲格平《中國的環境與發展》,同〔1〕,第47頁。
〔4〕同〔1〕,238頁。
〔5〕轉引自萊斯特·R·布朗等著,貢光禹等譯:《拯救地球》。北京科學技術出版社,1993年4月版,第90頁。
〔6〕轉引自潘未名:《略論環保時代的國際貿易》, 載《蘭州學刊》,1994年2期。
〔7〕引自趙峰等:《談“復關”的環保對策》, 載《環境保護》雜志1994年6期
總共3頁 [1] [2] 3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