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旺城 ]——(2005-3-29) / 已閱19232次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二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三)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是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6] 陳衛東、郝銀鐘著:《被告人訴訟權利與程序救濟論綱》,《中外法學》99年第3期載。
[7] 鄭華:《超期羈押原因與對策探究》,載于《檢察時空》2001年第4期。
[8] 意大利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涉嫌實施的犯罪預計可能判處6年監禁刑的,審前羈押的法定最高期間為2年;而涉嫌犯有可能判處6年以上監禁刑甚至終身監禁的,審前羈押的法定最高期間為4年。
[9] 陳瑞華:《審前羈押的法律控制-比較法角度分析》,《北京政法論壇》2001年第4期載。
[10] 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154頁。
[11] 馮敬之:《超期羈押的原因及對策》,載于2002年《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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