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亞洲 ]——(2005-8-28) / 已閱35472次
行為科學已經證明,通過對人的認知結構,需要結構和生活環境等因素的分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握人的行為選擇傾向。⒁所以相應機關對罪犯進行再犯預測是有依據的。再犯預測之前,首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0月《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的規定的認罪伏法;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改造;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等四個方面對罪犯進行考察。若罪犯具有悔改表現,才有資格討論是否假釋。其次,引入科學的再犯預測機制,對準假釋犯進行假釋前預測。美國哈佛大學的Glueck提出的Glueck假釋預測表,其中包括以下因素:一是犯罪分子的勞動習慣;二是犯罪分子的重度和次數;三是犯罪分子的檢舉情況;四是犯罪分子以前的犯罪經驗;五是犯罪分子入獄前的經濟責任;六是犯罪分子入獄時精神異常性;七是犯罪分子在獄內違反規定的頻率;八是犯罪分子假釋期間的犯罪。美國伊利諾州矯正部研究員Ohlin發表了Selection for Parole A.Manual Parole提出根據犯罪罪名、判決刑期、犯罪人類型、家庭之狀況、家屬之關心、社會的類型、職業經歷、出獄后工作的適當性、居住社區、共犯人數、人格、精神醫學上預測的12預測因子進行再犯預測。⒂可以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結合我國罪犯實際情況先進行假釋前預測,假釋后,再對考驗期內適應社會生活能力及遵守監督行為規范情況進行動態預測。采用跟蹤調查法,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定期進行評價,根據其遵守規范的表現、社區矯正的表現、就業狀況、家庭狀況、人際交往等情況結合以上預測方法進行綜合考察,再犯預測。評定其假釋繼續進行或縮短考驗期或撤消假釋重回監獄。這樣可以打消執法機關的顧慮,提高假釋使用率,提高假釋適用質量。
(五)考驗期是否折抵刑期的完善
關于考驗期是否折抵刑期,理論界大多認為已經執行的假釋考驗期與自由刑本身性質不同,不能折抵刑期⒃。但也有人認為假釋仍在執行刑罰,罪犯的假釋考驗期應予折抵刑期。⒄筆者同意后一種觀點,假釋考驗期內的罪犯首先,從名稱上仍是罪犯,其次,假釋考驗期內遵守規定與管制刑服刑期間應遵守規定的內容只是稍有差別,第三,考驗期內的罪犯仍然不等同于完全釋放的犯罪分子,其權利和活動受到一定的限制,第四,假釋仍然是在執行刑罰,只不過是一種變通執行方式,所以假釋考驗期應折抵刑期。基于其權利限制程度考慮,假釋考驗期應3日折抵羈押1日。考驗期完善以后,可以調動罪犯的假釋積極性,進一步調動改造積極性。
(六)嚴格程序,規范文書,采取假釋公開聽證制度,辦理假釋案件
嚴格遵照程序(推薦-評議-研究-討論-初審-審核-呈報-聽證-公布),規范文書(呈報表,建議書等等),堅持集體研究,擇優呈報,逐級審核,然后將材料報往假釋委員會,假釋委員會到監獄中召開公開聽證會,除管教干警、罪犯本人參加外,吸收與罪犯一起服刑的部分服刑人員參加,并請監察機關派員監督審查。假釋委員會在聽取監獄報請假釋意見、罪犯本人陳述以及其他同監服刑人員對罪犯的改造表現所發表的意見以后,當即評議,當場公布審核結果。這樣,不僅提高假釋的運作質量,還給其他罪犯的改造帶來好的影響。
注釋:
⑴ 高銘暄主編:《刑法學原理》 [M] 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第592頁。
⑵ 邱興隆、許章潤著:《刑罰學》 [M] 北京: 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第412頁。
⑶ 馬克昌主編:《刑罰通論》[M] 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 第676頁。
⑷ 趙秉志主編:《新刑法教程》[M] 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第387頁。
⑸ 轉引于 王利榮著:《行刑法律機能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 第312頁。
⑹ 朱偉臨:《報應·矯正與假釋權利》[J] 載于《現代法學》1995年第6期。
⑺ 司法部監獄管理局:《監獄工作簡報》[Z] 1996,1997,1998,1999,2000年。
⑻ 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課題組:《假釋問題研究》[J]載于《犯罪與改造研究》2000年第6期,第30頁。
⑼ 轉引于吳宗憲等著:《非監禁刑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2003年版 第404頁。
⑽ 參見張紹彥著:《刑罰實現與行刑變革》[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第27頁。
⑾ 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課題組:《假釋問題研究》[J]載于 《犯罪與改造研究》2000年第6期 第32頁。
⑿ 尉遲玉慶:《假釋適用面面觀》 [J] 載于《中國監獄學刊》 2002年第3期 第27頁。
⒀ 夏宗素主編:《獄政法律問題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年版 第187頁。
⒁ 轉引于周國強 :《提高我國假釋使用率的制度保障》[J] 載于《鎮江師專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1年第2期第108頁。
⒂ 轉引于翟中東著:《刑法中的人格問題研究》[M] 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2年版 第253頁。
⒃ 陳光中 (加)丹尼爾•普瑞方廷《聯合國刑事司法準則與中國刑事法制度》 [M]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第463頁。
⒄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減刑、假釋工作必備——中外減刑、假釋法律法規選編》[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2年版 第62頁。
參考文獻:
[1] 吳宗憲等著:《非監禁刑研究》[M] 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2003年版。
[2] 翟中東著:《刑法中的人格問題研究 》[M] 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2年版。
[3] 馬松建 史衛忠主編:《刑法理論與司法認定問題研究》[M] 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 2001年版。
[4]《刑法問題與爭鳴》編委會編:《刑法問題與爭鳴》總第三輯 [M] 北京: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
[5] 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課題組:《假釋問題研究》[J] 載于《犯罪與改造研究》2000年第6期。
[6]謝彤:《有關刑法“不得假釋”的規定中幾個問題的探討》[J]載于《中國監獄學刊》2002年第1期。
[7] 尉遲玉慶:《假釋適用面面觀》[J] 載于《中國監獄學刊》200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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