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文炳 ]——(2005-10-28) / 已閱55461次
案件討論方式,規范發言方式。主審人員匯報后,分管領導先發言,一般委員發
言后,院長委員才發言,審判委員會研究案件或重大問題意見出現重大分歧時,
會議主持人可決定擇日再行討論。經院長決定,立案庭、審監庭長等有關部門的
負責人可以列席會議。經會議主持人決定,涉及審判委員會討論事項的有關人員
可以到會介紹情況,并接受審判委員會委員的詢問。四是疑難復雜案件,經辦庭
庭長列席會議,必要時可以補充案情發表意見。五是討論重大、疑難復雜刑事案
件時,通知檢察長列席并聽取意見后,由委員們按序發言。
(3)審委會的決定和執行。審判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須經參加會議委員半數以
上通過,不同意見允許保留,如實記入筆錄。審委會秘書將評議過程記入筆錄,
由審委會委員簽名。審委會的決定由審委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
(4)為強化審委會委員的責任,制定了有關審委會委員案件回避、錯案追
究、承擔責任等制度。同時規定:對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過,并出現問題的案件
,審判委員會成員應根據自己的發言來承擔責任,從而改變了過去集體責任無人
負責的局面。2005年上半年,有一起經過審委會討論過后,仍被二審改判的案件
,審委會成員在第二季度考核中,根據自己的發言承擔了崗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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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漳平法院關于審判委員會的改革,主要是針對審委會制度存在的問
題,從完善管理入手而進行的,具體措施為:
一是理清了審判委員會的橫縱向關系。首先,科學劃定審判委員會作為法院
最高審判組織行使審判管理和決策的職能。在審判實踐中,漳平法院院黨組把法
院管理工作從橫向關系上劃分為審判管理、隊伍管理、行政管理三大類,以審判
委員會、黨組會和院長辦公會分別與之對應,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凡是與審判
業務有關的問題都一律提交到審判委員會討論,使審委會成為真正的審判業務機
構。審判委員會堅持少數服從多數,主要對審判宏觀管理問題和審判運行中的共
性問題進行決策,強化審委會的全局指導功能,推行由“個案研究”向“綜合指
導”轉變,加強對重大審判問題的研究,減少個案的討論,使審委會的宏觀指導
功能不斷得到有效發揮。黨組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主要就貫徹黨的路線方針
政策、干部人事、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進行決策;院長辦公會實行首長負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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