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鴻君 ]——(2005-10-31) / 已閱21834次
國務院2001年5月22日發布、適用于2001—2010年的《中國兒童發展綱要》前言部分明確指出:“兒童期是人的生理、心理發展的關鍵時期。為兒童成長提供必要的條件,給予兒童必需的保護、照顧和良好的教育,將為兒童一生的發展奠定重要基礎。”、“……以提高兒童身心素質為重點,以培養和造就21世紀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人才為目標,”,總目標部分強調:“提高兒童整體素質,促進兒童身心健康發展。”主要目標與策略措施部分則要求要“努力創造條件,讓兒童享有可達到的最高標準的健康服務。”、“重視兒童心理衛生知識的普及”、“把提高兒童整體素質作為人才戰略的基礎工程”、“--學校、托幼園所的教職工愛護、尊重兒童,維護兒童的人格尊嚴,不得歧視、體罰或變相體罰兒童。中、小學校不得隨意開除學生。學校紀律、教育方法應適合學生身心特點。”、“尊重、愛護兒童,使兒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視和傷害。”、“在全社會樹立尊重兒童、愛護兒童、教育兒童的良好風尚,保障兒童參與的權利。”
有人說,排名是“考試的目的”。那我國考試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呢?中央教育科學研究所副所長周南照研究員在與孫云曉老師的談話中明確指出:“考試的目的是教師掌握學生的學習狀況,而絕不是以此給學生增加壓力。”
根據前面四方面所述,我們再不用說得太多,就很明顯地可以發現:公開學生成績排名的做法是完全與我國兒童發展綱要中提出的奮斗目標、國家設立考試的目的相違背的。
二、 另辟途徑,合法合理興教育
根據“一分為二”的哲學原理,任何事物都有其兩面性。因此,在談及公開學生成績排名的不當之處的同時,我們也應想想這種做法在過去一度受到歡迎,并得以長期存在的原因。并結合其中的優點,另辟途徑,想出新點子,以更為合法合理地興辦我國教育。
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蔣朝標律師認為,我國法律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權,成績成為隱私確實體現了學校對學生的尊重,但這需受一定限制的,家長作為法定監護人有權知道孩子在學校的一切情況,包括成績和排名。
筆者不以為然,認為學生成績及其排名是有必要的。但不宜公開,包括學生家長。但做為學生家長,作為法定監護人,他們應當知道自己孩子成長的狀況及自己應當扮演的角色,而并不是說一定得知道他們在學校里的學習具體成績及排名。
筆者認為,我們可以采用一種較為折中的做法,即:1、把每個學生自己的成績及其在某一范圍內的排名寫成一份報告,僅向學生本人提供;1、制作一份關于學生某一時間段內的各方面表現出來的變化情況、加以相關建議的專門報告提供給學生家長。讓學生能夠及時有效地了解自己的成績及在有關范圍內的排名情況,以更好地定下下一個學習的奮斗方向和目標;同時,又能讓學生家長能夠及時、有效地了解自己孩子的變化及自己應當為孩子的更好成長做些什么。
這么一來,不但能夠保障學生相關的合法權利,同時又能實現我國培養學生的目標。最重要的是能最大可能地使學生有“健康的人格”。對于什么是“健康的人格”,孫云曉老師有這么一個生動的說法,我們可以借此以理解:“一個孩子樂觀自信,不怕失敗,活躍而有創造力,我們會說:‘這個孩子具有健康人格’;若一個孩子沒有安全感,常常自卑,或常主動攻擊他人,我們會說:‘這個孩子可能有人格障礙’。許多人成年后有深深的自卑感或懦弱習性,有的還對他人和社會有很強的攻擊性,恰恰發源于他們童年的失敗感。而且這種心理創傷往往是成年以后還難以愈合的。只有在青少年時期被人尊重,孩子才可能獲得自尊,并可能學會尊重別人,而自尊和尊重他人是成為一個具有健康人格的人的首要條件。
【參考文獻】:
①、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詞典》;
②、賀評:《從考試排名到隱私意識》;
附加:
1、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及法律、法規性文件;
2、網絡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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