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寧湘 ]——(2006-1-6) / 已閱18915次
如果說,不是推定或非定有罪不可的年代,公安機關提出涉嫌罪名,檢察院審查后認為不對,就應當退回,而不應當另立罪名。而人民法院也應當就公訴書提出的指控來審判,符合該罪構成要件的作出有罪判決,而反之作出無罪判決,而不能另定罪名作出有罪判決,這是因為法院只能審判是否有此罪,“而不是調查、取證和證明”判決彼罪。至于檢察院是否以新罪名提起公訴,那是檢察院的職責與問題。雖然這樣的情形今后或許不可能,人們也不希望再發生了,但它起碼說明一點,即網友waage的理論與現實有很大距離。如此鋼性的、孤立的理論是對網友們、對實際訴訟、法律實務均沒有任何直接的、有意義的幫助。
在訴訟中,尤其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制度改革過程中,法官已不再是事實的探知者,而是“審理,而不是調查、取證和證明”,在這點上 網友waage已闡述再清楚不過了。接下來法官該做什么了,是不是應當做“在何種認識程度上可以認定事實存在,或特定事實得以證實的尺度,當證明活動的結果狀態達到證明標準的要求時,在法律上該事實就視為真實”的審判活動[1],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法律上的該事實,即訴訟裁判文書中認定的事實,即我們通常所說的法律事實就是由法官做出的。
五、小結
1、認定準確的法律事實是訴訟中最重要的事實
從法律實務角度講,從訴訟當事人的訴訟利益角度出發,法院裁判文書(包括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認定的事實才是訴訟最應關注的,獲得法院裁判文書上認定的法律事實才是最重要的。
2、法律事實概念的表述理解
網友xjkszxz提出的:
(一)法律事實是法律規定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分為行為和事件兩類。
(二)“法律事實”是判決書(或者法官、法院)根據證據認定的事實。
北大法律信息網天問咨詢版主亂爬山的回復:
對法律事實第一種理解無疑是揭示了其本質,是抽象的概念。第二種理解是在法律實務中對法律事實的一種具體歸納,是現象。
在法律實務中,法官接觸到的是活生生的案例,活生生的事實,但并非所有事實都可以引起法律效果,所以法官必須進行判斷,在案件的大量事實中,認定能夠符合第一種理解的事實,從而形成判決書中的法律事實! [6]
3、訴訟裁判文書中的法律事實是法官認定的
顯然,法官是依據法律規定與法定規則去判斷、取舍事實,并非所有的法律事實都被認定,只有能引起法律效果、符合第一種理解的事實才被法官載于裁判文書之中。因此,在訴訟當事人雙方提出或主張的諸多事實中,部分與案件無關、未能獲得證明、不符合第一種理解的事實,法官一般不在裁判文書中列明。
參考文獻
[1] 陳衛東 訴訟中的“真實”與證明標準 中國民商法律網
[2] 中國法院網法治論壇上部分網友的表述
[3] 何寧湘 訴訟中的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
[4] 中國法院網法治論壇網友waage在《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沖突如何認定?》主題中的第15樓貼
[5] 中國法院網法治論壇網友jlg發起的《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沖突如何認定?》主題
[6] 中國法院網法治論壇網友xjkszxz發起的《到底應當怎么理解“法律事實”這個概念?》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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