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黨國印 ]——(2001-6-12) / 已閱46072次
四傳統鄉村社會的 " 財富 - 權威 " 結構
1 傳統鄉村社會及其政治需求
大量對傳統鄉村社會研究的文獻表明,傳統鄉村社會在不同歷史時期和不同國家有很大的差異,不會是一個統一模式。但是,在大部分國家的大部分歷史階段,傳統鄉村社會除以農業為主業之外,尚有這樣的相似特征: 1 居民之間在經濟上有等級差異,有窮人和富人之分(歐洲的等級差異比較固定,而中國的等級差異不固定); 2 經濟與政治上與外部世界聯系較弱。下面我們以這兩個假設為前提討論傳統鄉村社會的政治結構問題,并相信這兩個假設具有充分的現實性。只有在社會處于大動蕩時期,這兩個假設條件才受到破壞。
所謂政治,是指人們之間、社會共同體之間形成穩定利益關系的過程以及維持穩定利益關系的規則。通常,秩序與安全是利益關系得以穩定的基本要素。良好的政治結構必須提供秩序和安全這種公共物品。所以,也可以把政治看作一種供應公共物品的制度。一個共同體的政治特征必取決于其經濟特征(經濟特征最終與自然環境特征有關)。依據前面的假設,在傳統鄉村社會,人們也要尋找一種途徑,即一種政治結構,來解決秩序和安全問題。
2 " 直接民主 " 的虛假性
所謂直接民主(不是直接選舉),是指共同體的主要公共決策由全體成員投票決定。如果認為鄉村社會共同體因為人數少,社會事務簡單,就可以實行民主決策,甚至實行 " 直接民主 " ,那么,這種看法可能過于簡單。從歷史實踐看,各民族從來沒有普遍實行過這種制度,現代西方國家在極個別的問題上才采取 " 全民公決 " 的做法。西方一些學者發現,當共同體成員超過 7 人以上,對共同體事務直接討論決策的效率就開始下降。所以,民主制度普遍地采取代議制形式。
韋伯認為,如果有下列條件,直接民主也是可能的: 1 這個組織必須是區域性的,或其成員的數量是有限的; 2 這些成員的社會地位必須沒有很大差異; 3 行政功能應該比較簡單和穩定; 4 ·必須有目的地進行最低限度的人員培訓。一般來說,傳統鄉村社會不具備韋伯所說的這些條件。韋伯認為在一個異質的社會里,直接民主會造成毫無效率的管理、令人討厭的無能和不穩定,并且最終急劇增加暴戾的少數人統治的可能。這種少數人統治之所以可能,完全是因為缺乏技術上有效的管理而造成了協調真空。此外,直接民主方式阻礙了政治談判和妥協的可能性(戴維·赫爾德, 1996 , 206 ~ 207 頁)。
3 傳統鄉村社會的主導權威結構 -- 對財富的認同
由誰來向傳統鄉村社會提供秩序和安全?通過什么樣的方式提供?這是認識鄉村政治的核心問題(至于盜匪騷擾和異族侵略問題,一般由國家和軍隊來解決)。
通常,道德、禮儀、宗法制度、宗教制度等,是傳統鄉村社會的行為規范。如果人們背離這些行為規范,由誰來組織輿論或實施刑罰對違規者進行處罰?換句話說,在傳統鄉村社會由誰來取得合法地位,維護秩序和安全?顯然,在直接民主不可能存在的情況下,人們要通過對一個或幾個人的認同,來賦予他們維護秩序和安全的權力。進一步的問題是:人們認同誰?何以認同他們?這種認同是否要通過選舉取得合法性?
自然,人們會用成本最低、最可靠的辦法來解決上述問題。不難理解,人們會希望富人來提供秩序和安全,這絕不是因為人們愛戴富人,而是因為在這個問題上人們對富人更信任。秩序和安全對富人更重要,富人對秩序和安全舍得投資,而窮人沒有投資能力,采取搭富人 " 便車 " 的辦法 " 坐享其成 " 更符合理性原則。對于富人在政治活動中的優勢,早就有學者給予充分注意。例如雅典執掌公民大會和評議會的人往往是那些具有高貴出身或等級的人。他們是家境富裕的精英,擁有充裕的時間來維護他們的聯系,追求他們的利益(戴維·赫爾德, 1996 , 34 頁)。
富人通過什么途徑獲取對傳統鄉村社會的控制權?或者說,富人在鄉村社會權威結構中的控制地位如何取得合法性?一般來說,富人對普通農民首先在經濟上有控制能力,這種能力足以使他們成為秩序、安全等公共物品的控制者。這種控制在一些社會通過等級制度而成為慣例(如西歐社會),在另一些社會則通過政府的任命而取得合法地位(如中國的保甲制度)。中國傳統鄉村社會的鄉紳也是富人,鄉紳控制即是富人控制。因為富人往往有必要、也有能力與政府官員建立聯系,所以富人得到政府的任命是不奇怪的。對于鄉村社會之上的政府來說,承認已經得到鄉村居民認同的富人,并給予他們合法地位,使其成為自己對鄉村進行控制的代理人,無疑也是對社會進行控制的成本較低的方式。
富人對傳統鄉村社會的控制,能否與道德、禮儀以及宗法制度對鄉村居民的約束相統一?換句話說,富人能否與道德化身、宗族領袖和禮儀維護者的身份相統一?一般來說,在傳統社會結構較為穩定的情況下,較之窮人,富人更有可能兼具這些身份。在社會動蕩時期,或社會結構轉變時期,一切人都可能實施機會主義行為,違反道德規則,并通過機會主義行為而致富,此時,富人可能是惡人的同義語。但富人一旦確立了穩定地位,就需要通過維護道統來維護自己的地位,通常的道德行為規范最有利于富人穩固自己的地位。這就是所謂 " 起點的不道德會引起終點的道德 " 。這種現象具有普遍性。所以,在相對穩定的傳統社會,富人通常是道統的維護者。此外,富有家族通常是望族;富有家族的人口增長速度要大大高于貧窮的家族,所以,富人的族長通常也是同姓家族構成的自然村落的宗法領袖(葛劍雄, 1982 )。宗法領袖當然要維護宗法禮儀;宗法禮儀有利于穩固宗法領袖的統治地位。
傳統鄉村社會的富人主導政治會不會有害于窮人?很難對此給出一個簡單的回答。但富人首先為自身利益服務是毋庸置疑的。秦暉對陜西關中農村地區的研究證明了 " 政治契約論 " 觀點在中國的適用性。傳統鄉村社會共同體內部控制者與被控制者之間的關系具有相互依賴性,它特別表現為 " 束縛 " 與 " 保護 " 的人身依附關系。馬克思也多次指出,封建社會的人身依附關系是 " 相互的人身束縛 " ,人們本質上都是宗法共同體的成員(秦暉, 1996 , 32 ~ 33 頁)。可以肯定地說,如果普通農民離開這種契約關系,利益會絕對地受到損害。當然,在傳統鄉村社會共同體中控制者始終處于優越地位,他們擁有特權,單就控制者與被控制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就會使控制者擁有特權。這是一切權威結構的共同特征。
如果沒有外力強制,假設由傳統鄉村社會的農民選舉共同體的政治領袖,會不會選出窮人?在社會狀態相對穩定的情況下一般不會。一是窮人提供秩序和安全的能力通常很難取得共同體成員信任;二是窮人當政將造成權力結構的不穩定,因為不能排除其他窮人的競爭與挑戰;三是窮人當政與富人當政一樣不能解決特權問題,甚至窮人在預期權力不穩定的情況下會更多地行使特權(現代西方國家的政治過程甚至也反映出類似特性)。所以,如果沒有外力強制,窮人很難當政。當然,這些判斷只有在傳統鄉村社會穩定的情況下才能成立。如果存在外力強制,或社會處于動蕩時期,一些窮人的命運就會迥然不同。
如果前面的分析能夠成立,一個邏輯結論就會出現:傳統鄉村社會的民主選舉沒有真正的民主意義。民主選舉過程的本質在于,通過競選活動向選民傳播不易得到的信息,使政治領袖獲得資格認證;而選舉的結果可以告訴少數派自己的力量狀況,使社會得以穩定。然而,所有這些信息在傳統鄉村社會都是比較容易得到的,不需要通過競選來傳播信息,也不需要選舉的結果反映力量對比。富人、鄉紳長期在共同體之內生活,其身份與能力不需要通過競選來證明。只有跨出鄉村共同體之外,進入市場經濟活動領域,這些信息才需要專門的政治過程即競選過程來傳播。對這個判斷的實證支持,是中外傳統鄉村社會從沒有出現民主政治這個歷史事實(非社會主義的);落后農業國的民主政治一律徒有其名,一律是寡頭獨裁政治。拙見以為,這種現象絕非偶然,這種現象的必然性正是筆者在這里提供的解釋。
另外一個需要認識的問題是:在什么情況下,鄉村共同體的控制者會成為窮人,甚至成為地痞無賴?根據美國學者杜贊奇對中國華北農村的研究,在社會不穩定的情況下,這種情況就可能發生。可以把富人在村社樹立道德形象、使自己成為道德化身看作是一種投資。這種投資需要一個較為穩定的社會經濟環境,否則投資便不可能得到回報,富人也不會去樹立自己的道德形象。華北農村的研究資料可以證實這一判斷。三、四十年代的華北戰火頻仍,民生凋敝,鄉村社會的政治經濟結構受到很大破壞,這種情況下履行契約的條件惡化,使擔任 " 中人 " (鄉村共同體內部的仲裁人)成為一件極其危險的事情。相當一些富人不愿意充當中人,或者干脆逃離鄉村,到城市謀生,使村民尋找理想的中人成為一件困難的事情。這時新類型的中人便會出現,如果其它條件不變,新出現的中人通常是較窮的村民,他的撮合范圍一般也限于家族之內,且撮合的成功率低,契約條件也很不優惠。由此可以看出,農村不穩定使道德力量的調節作用下降,后者又使農村的交易條件惡化,導致農村社會更不穩定。在社會處于劇烈轉型時期,如果國家不能提供農村社會的秩序與安全,鄉村富人又沒有能力提供,地痞流氓就會成為鄉村共同體的控制者(參閱杜贊奇, 1988 )。
五轉型時期鄉村社會的政治結構的變遷
-- 兼析中國鄉村的政治改革問題
1 結構轉變中鄉村社會的政治結構
鄉村社會的結構轉變,是指傳統鄉村社會的自然經濟及其相伴隨的社會權威結構向市場經濟以及與之相適應的社會權威結構的轉變。
在結構轉變過程中,傳統鄉村社會人際關系的認同條件發生變化或遭受破壞:( 1 )人口的流動,社區邊界的調整,家庭模式的變化等等,都使違反道德和禮儀所產生的羞恥感的懲罰力下降,道德權威和宗法領袖不再成為能有效提供秩序和安全的力量;( 2 )各種新的聚斂財富的機會的出現,特別是在市場經濟規則尚不健全的情況下,人們可以通過機會主義行為迅速成為暴發戶,富人身份與道德權威身份、宗法領袖身份已很難統一,在保證提供社會秩序和安全方面,富人很難得到人們的信任,財富多少不再成為可信度的重要指標;( 3 )由于人們的社會活動空間增大,交易內容變得日益復雜,社會秩序和安全的內涵與以往大不相同,提供安全和秩序的政治人物需要新的知識經驗和新的專業背景方能勝任,而這種關于知識經驗和專業背景的信息具有某種隱蔽性,人們通常不容易通過廉價支付得到這種信息。標志政治家出現的社會分工已具有必然性。在這些變化之下,鄉村社會已經很難通過對道德、宗法和財富的認同來產生穩定的政治權威結構;而政府的任命也已經很難與鄉村居民的認同保持一致,換句話說,政府的任命雖然可能具有合法性,但不一定具有有效的權威性。不具有權威性的合法性,也不具有行政效率,這種情形發生在鄉村社會,會破壞鄉村社會的穩定性。
為了產生較為穩定的鄉村社會權威結構,使得權威結構能保持一種強制力,保證人們遵從一定的社會行為規范,顯然需要一種新的對權威的認同方式,這種方式便是民主選舉制度。所以,如果說傳統鄉村社會不需要民主政治,那么,傳統鄉村社會開始解體,就意味著對民主政治的需要開始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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