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玉林 ]——(2007-5-7) / 已閱33373次
[14] 夏廷堂著:《如何對待訴訟中的偽證》,載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oil.php,于2006年5月28日訪問。
[15] 艾嫵、江南著:《副廠長導演的連環偽證迷局》,載2006年6月6日《人民法院報•正義周刊》。
[16] 如2005年全國各級法院共審結一審案件7943745件,其中刑事案件684442件,占9.87%;民事案件4360752件,占60.37%;行政案件95769件,占1.60%.民、行案件是刑事案件的6.28倍!獏⒁娦P《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年第4期。
[17] 兩則案例分別見2002年1月16 日《中國青年報》、2004年11月16 日《重慶晚報》的報道。
[18] 卞建林主編:《證據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1月修訂版,第307-310頁。
[19] 根據國外使用的科技方法收取的人的指紋、掌紋、唇紋、額紋、鼻紋、耳輪紋、膝蓋紋都是各人不同,終身不變的。皮紋的出現在訴訟實踐中開辟了新的實物證據來源!獏⒁姵虡s斌:《科技在實物證據中的作用》,載www.law-star.com/.
[20] 腦指紋并不是像手指紋、掌紋一樣指大腦的皺紋,它是由于看到某事某情景發生而留下強烈印象,瞬間在大腦內產生的一種腦波,從認識信息反映至腦內產生這種腦波的時間僅為300微秒即0.3秒,因此其學名為P300,用于刑事鑒定就稱之為腦指紋。腦指紋鑒定不是像測謊儀一樣來測試一個人是否說謊,而是鑒定分析那個人腦中所存留的特定記憶。因此就可以將刑案的現場照片或被害人姓名給嫌疑人或被告人看,如果其腦中產生P300,就說明其極可能曾在現場或知道被害人,如沒有產生P300,其涉案的程度就微乎其微了。腦指紋鑒定首先是在美國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研究,90年代起引入刑事審判,引起了很大的轟動。——參見汪玉女譯:《刑事證據的新寵兒“腦指紋”》,載《人民公安》2001年第21期,第56-57頁。
[21] 民事證據規定第64條、行政證據規定第54條。
[22] 事見《棠陰比事》上卷。
[23] 陳界融:統一證據法學者稿(修改稿)第255條、第256條。
[24] 民事證據法專家建議稿(第四稿)第287條。
[2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2條2款:“證人作證前,應當在如實作證的保證書上簽名”。
[26] 兩則案例分別見2001年11月4日《生活時報》,www.zjol.com.cn,于2006年6月28日訪問。
[27] 倪中月著:《測謊儀前卻步,證據不足敗訴》,載2006年3月22日《人民法院報》第四版。另:目前美國的專業測謊人員上萬人,居世界首位。加拿大、日本、以色列、韓國、土耳其、俄羅斯、波蘭、羅馬尼亞等50多個國家在不同程度上使用測謊技術。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引進此技術,實踐證明正確率在90%以上。2001年1月5日我國自行研制的PG-1型心理測試儀通過由公安部組織的專家鑒定。當前除西藏、青海、吉林等省區外,全國大多數公安機關都在使用測謊技術,其中山東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使用率達50%以上(參見何家弘:《測謊結論與證據的有限使用規則》,載www.evidencelaw.net.)。但在全國法院系統還僅僅是個別法院偶爾使用。
[28]偽證方面的爭論,最激烈是關于律師偽證罪的存廢問題。持肯定態度的人認為,律師確實有其特殊性,律師本身懂法律,且作為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有其他公民沒有的權利,如可以提前介入訴訟、會見犯罪嫌疑人、閱卷。如果個別律師素質不高,受利益驅動或其他原因從事偽證行為,就更容易規避法律。因此,刑法306條的積極意義是從立法上減少乃至避免律師偽證行為的出現。對此律師界的反響最為強烈,一些專家學者的批評意見也相當尖銳。如田文昌律師認為,刑法306條無疑是對律師權利的限制。律師調查取證的目的是取得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這些證據可能與檢察機關出示的證據不一致:一是證人改變了證言,二是證據的側重點不同。不管哪種情況,只要證據不一致,就可能導致辯護人妨礙作證罪,這是非;闹嚨。陳瑞華教授認為,德國有誘騙他人偽證罪,但犯罪主體是不特定的,不只是律師,甚至警察、檢察官也可以構成。立法上過多強化公權力而淡化私權利,將污染我國法治的源頭!缎谭ā305條、307條都是關于偽證犯罪的條款,為什么還要特別為律師單獨設立一個306條呢﹖這一條文反映了對律師界深深的歧視,應當予以廢除。著名法學家江平教授認為,權力制衡是民主社會不可缺少的東西,在刑事訴訟中,最嚴重也最危險的問題就是控辯失衡,代表公權力的一些檢察官總覺得自己高于代表私權利的律師……其實,傷害律師,就是傷害民主、傷害法治。
[29] 內蒙律師麻利軍因該罪被判刑,身心受到了極大摧殘;昆明律師王一冰因該罪被判刑后攜妻出家當了和尚。后來經重審,二人均被宣告無罪。
[30] 2004年1月6日《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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