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志國 ]——(2007-9-6) / 已閱87884次
〖案例〗1999年至2000年,湖南省益陽市南縣浪拔湖信用社在發放農業貸款期間, 不直接給農戶支付現金,而是給農戶開具該信用社的《借款憑證》,《借款憑證》的款額在300?500元不等。該《借款憑證》只能在浪拔湖鄉范圍內使用,農戶持《借款憑證》只能到該信用社指定的商店購買化肥、農藥、種子。益陽市工商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5萬元罰款的處罰決定。
(五)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解說〗無理搭售或附加無理交易條件
〖案例〗1997年,四川省彭州市人民醫院違反保險自愿原則,利用醫療服務的特殊地位,強制門診和住院病員購買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開辦的“住院病員醫療事故、意外事故保險”,共收取保費33萬元。中保彭州人壽險公司通過醫院銷售保險,收取相關保費26萬多元。成都市工商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及《成都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的有關規定責令彭州市人民醫院停止違法行為并對彭州 市人民醫院處以三萬元的罰款;對中保彭州人壽險公司處以15萬元的罰款。
〖對比〗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 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六)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解說〗無力交易歧視,現在很多商場因為消費者或交易人的“砍價”能力不同,導致價格差別待遇。
(七)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解說〗認定的而非法定的,當然這種認定也不是無原則的,是否構成壟斷的認定應當相當謹慎和艱難。
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解說〗“市場支配地位”的界定:1)控制價格、數量和交易條件;2)或能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
相關市場的界定,法院或反壟斷執法機關在衡量一個企業或幾個企業是否處于市場支配地位時,一般以界定相關市場為出發點。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時的有效競爭范圍,以及判定在各個經營者所提供的產品(服務)之間是否存在著競爭關系的場所,其通常由產品(服務)、地理、時間和技術等基本要素構成,其中最重要的是產品因素和地理因素。 1.產品市場。對相關產品市場的確定主要是劃定可替代的產品。商品市場又包括相同產品市場和相似產品市場。對產品市場的界定應從兩個方面人手:一是需求的可替代性。二是供給的可替代性。 2.地理市場。地理市場是指消費者能夠有效地選擇各類競爭產品,供應商能夠有效地供應產品的一定區域。在確定相關地理市場上應考慮的因素有:一是區域間交易的障礙。區域間交易的障礙包括:交易成本的障礙和法律上的障礙。二是產品性質。三是市場的不對稱性。3.時間市場。時間市場通常是指在相應的商品市場內的商品或服務所能展開競爭的時間范圍。
〖相關〗《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以排擠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不正當行為:(一)銷售鮮活商品:(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三)季節性降價;(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案例〗 電信多收入網費
1999年1月,山東省聊城市電信局在給用戶辦理手機入網過程中,濫用獨占地位,對申請移動電話入網的用戶根據其購買移動電話來源的不同,收取不同的入網費,即對從本局購買移動電話者收入網費1000元,對從本局以外購買移動電話者收入網費2500元,迫使用戶購買其移動電話。聊城市工商局對此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5萬元罰款的處罰決定。
第八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來源2006-06-25 11:10:55 中國青年報)
第十八條 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依據下列因素:
(一)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
(二)該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
(三)該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
(四)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
(五)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
(六)與認定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有關的其他因素。
〖解說〗“市場支配地位”的進一步界定,主要列舉了參考因素:1)相關市場競爭狀況下的市場份額;2)控制原料和銷售的能力;3)財力和技術條件;4)被其他經營者的依賴程度;5)競爭者市場進入障礙;6)其他相關因素(開放的兜底條款)。一般來講,從結構、行為、績效三個角度評估企業的市場支配地位。結構標準是指通過對企業在相關市場的占有率、市場進入障礙、其他競爭對手的市場力量等方面的評估,判斷企業的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標準是指根據企業自身的市場行為來判斷企業是否處于市場支配地位。績效標準是通過企業的經營效益來推論企業是處于一般競爭狀態還是處于市場支配地位。本條主要從結構角度列舉了認定因素。
〖案例〗如微軟公司案。經過5年多的調查取證,歐盟委員會在2004年3月的一個通告中認定微軟公司違反了歐共體條約第82條。作為懲罰性措施,歐盟委員會對微軟處以4.97億歐元的罰款。此外,針對微軟公司阻止競爭產品與其“視窗”相兼容的違法行為,歐盟委員會勒令微軟公司與其競爭者“共享秘密編程資料”,并且必須向個人電腦生產商提供沒有捆綁媒體播放軟件的“視窗”版本。
1997年,吉林省吉林市殯葬管理處服務部在為死者家屬提供骨灰存放服務時, 以骨灰盒規格不一致、不方便管理為理由,只允許死者家屬購買其銷售的骨灰盒,否則不予存放,共強制銷售骨灰盒6000個。吉林市工商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罰款5萬元的處罰。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一)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
(二)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解說〗對市場份額認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定:企業產品在相關市場中的市場占有率是執法機構考慮最重要的因素,認定相關企業的市場支配地位的立法模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市場優勢地位的判斷標準;一種是法律不做明文規定,而由法院或反壟斷執法機關通過執法活動進行判斷。
我國采取法律明確規定的剛性立法,但為了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不足由規定:1)合并計算市場份額達到認定市場支配地位時,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2)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但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不了則被認定為具備市場支配地位。
第四章 經營者集中
第二十條 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經營者合并;
(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解說〗經營者集中是指經營者通過合并、資產購買、股份購買、合同約定(聯營、合營)、人事安排、技術控制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的情形。其中,合并是最重要和最常見的一種經營者集中形式。經營者集中的界定:1)合并集中,包括新設合并與吸收合并;2)控股集中或取得資產的方式控制其他經營者形成的集中;3)其他控制或決定性影響的集中: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解說〗本條確立了我國對一定規模的經營者集中實行事前申報或者事后審查制度,由反壟斷執法機構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批準經營者實施集中,并且明確規定未申報的不得實施上一條規定的集中行為,本規定屬于強制性的禁止性規定,如未申報,原則上應認定集中無效。考慮到標準的變化未直接規定經營者集中的具體申報標準。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規定了外資并購的審查標準和范圍,外資并購壟斷行為的豁免,外資并購的域外效力以及外資并購的行政主管機構等。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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