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海波 ]——(2007-10-26) / 已閱66506次
根據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只有無過錯配偶才享有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但是無過錯具體指什么,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多數學者認為,這里的無過錯應指,該方配偶沒有實施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違法行為。但存在爭議的問題是,因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而導致離婚的訴訟案件中,家庭成員都可能成為受害方,那是否也應該賦予受害的家庭成員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問題。就我個人而言,我認為,首先新《婚姻法》明確規定只有合法婚姻關系當事人才有權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因為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離婚配偶過錯方因違反法定違法行為而給無過錯方造成物質和非物質上損害的一種賠償,只是針對婚姻當事人而言。而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的行為雖然可以是針對家庭成員任何一個進行,但若家庭成員遭受上述侵害時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另行起訴,對于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完全可以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2.責任主體范圍的探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的配偶一方。即只能是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而是否將:第三者:納入責任主體的范圍一直是長期討論和爭執的焦點。所謂第三者介入家庭是指,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發生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從而故意導致他人夫妻感情破裂,并希望與之成為合法配偶的行為。有學者認為,第三者是這一侵權行為的共同加害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有責任賠償受害人的損失。【2】但我認為,第三者產生的原因是復雜各異、多種多樣的,有故意介入破壞別人的婚姻,也有夫妻感情早已破裂,難以縫合,夫妻名義名存實亡,但當事人另一方又不同意離婚的,還有第三者根本不知情的,配偶一方欺騙其已結婚的事實而與之共同生活,在這種情況下,第三者也是受害一方。在不同的情形下應區別對待。對于那些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介入別人婚姻的第三者,或者是應當知道但故意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還有在剛開始時不知道,但后來知道后仍舊與之在一起的第三者應納入責任主體的范疇。但屬于不知情的則不應納入。同時,在生活實踐中,到底要不要求將應承擔賠償責任的第三者納入賠償范圍決定權應歸無過錯方。因為在離婚損害賠償中,受侵害的是無過錯方。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物質生活越來越豐富的同時人們開始注重精神生活,第三者不斷涌現,破壞了別人的婚姻,給配偶另一方以及家庭成員帶來莫大的傷害。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我們只有安定了小家庭才能穩定大家庭。因此,社會輿論監督、道德譴責、批評教育顯然不足以對第三者進行制裁,國家應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懲罰,讓那些輕視、踐踏婚姻的一方付出代價讓受害方得到一定補償,并試圖通過此種制度增強婚姻的穩固性。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賠償情形
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的四種違法行為是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但在現實生活中,僅僅這四種行為很難涵蓋一方因過錯行為嚴重傷害另一方導致婚姻破裂離婚的情形。如一方經常實施賭博重大、長期與別人通奸、吸毒、賣淫、嫖娼等嚴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行為,也會嚴重影響夫妻之間的感情,造成另一方物質和精神上的嚴重傷害,從而導致離婚。有學者認為,通奸、賣淫、嫖娼等行為通常是秘密進行的,通奸屬于不道德的行為,不宜由法律來規范;而賣淫、嫖娼行為主要是危害社會公共秩序,我國刑法和有關行政處罰條例對其已規定相應的處罰措施。【3】而我認為,賭博重大、長期與別人通奸、吸毒、賣淫、嫖娼等這些行為足夠破壞夫妻之間的感情,而這些行為已經成為一個帶有普遍性的社會問題,成為許多家庭破裂的導火線。況且,離婚的法定事由還包括吸毒惡習屢教不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嫖娼、賭博等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試想,如果一對夫妻,丈夫偶然有一天發現自己辛辛苦苦養育的孩子是妻子與別人生的,而自己也已年邁不可能再從新生育,他受到的是何等的傷害。如果這樣導致離婚,丈夫不能請求損害賠償,又怎么能體現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呢。可見,增加損害賠償的情形實在是已迫不及待。
(三).關于過錯放和無過錯方提法的爭議
新《婚姻法》規定只有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有學者認為應廢棄過錯方和無過錯方的提法,認為任何一個破裂的婚姻夫妻雙方都沒有絕對的過錯和無過錯可言,只有過錯的多與少之說。應刪除對離婚損害賠償權利主體的無過錯要求,將其改為受害方,因為無過錯的要求既會產生歧義,又難以把握,而在離婚中財產受到損害,精神受到傷害卻是十分明顯且易于把握的。【4】在離婚訴訟中往往雙方當事人都會有一定的過錯,只不過過錯的輕重程度存在差異,夫妻之間沒有絕對的無過錯方,一方實施的重大過錯違法行為也可能就是另一方有意、無意之間引起的,也有可能一方事實了法定的違法行為,而另一方也實施了能夠破壞婚姻關系的行為但只是不在特定的違法行為之列,因此不應用過錯來衡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顯而易見,次出所指的過錯方和無過錯方是針對《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的四種行為中因實施任何一種行為而導致婚姻破裂離婚,不是日常生活中的過錯與無過錯。因實施了四種特定違法行為之一導致離婚的是過錯方,另一方為無過錯方。其實明確的過錯方和無過錯方更便與公眾鮮明的價值判斷,更切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舉證責任問題的探討
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能否實現,依賴于無過錯方能否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過錯方存在特定的違法行為。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無過錯方負有證明對方有錯過的舉證責任。然而在實踐中,離婚損害賠償的舉證往往是較為困難和復雜的。多數情況下,過錯方 在實施這些過錯行為時采用的都是一些比較隱蔽的手段,很難取證。無過錯方通常只能以跟蹤、偷拍等方式獲取線索,但往往又會因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等原因難以被認定和采納。就拿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來說吧,一般情況下,這種情形當事人只能自己調查證據。過錯方與他人同居很少會采取公開的方式,更多的時候是采用秘密手段,無過錯方有時候根本就不知道,或者知道也會很難發現,于是只能通過跟蹤、偷拍、捉奸等方法查找線索來取得證據,但最后很可能因為取得證據的合法性的原因而不被法庭認定和采納。多數學者認為,應降低無過錯方的舉證責任,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或者是由無過錯方提供線索,人民法院主動取證。還有學者認為可以考慮規定派出所、居委會、村委會、物業管理部門等應有義務向法定機關出具共同居住事實的證明。【5】我非常贊同這種觀點,現實生活中無過錯方常處于弱勢地位,其自身的能力或經濟條件都不如對方,很難取得確鑿的證據來指證對方。適當的降低無過錯方的舉證責任,甚至在一定的條件下采用過錯推定原則,這樣比較充分地發揮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對無過錯方的保護作用,更好地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5).訴訟時效問題的探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第三十條明確規定,無過錯方只能在離婚訴訟同時或離婚一年內另行起訴。但我認為若離婚時無過錯方根本不知道這項權利特別是在一些經濟相對落后和文化不發達的地區,特別是在農村地區,隨著離婚案件的逐年上漲,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在離婚后或作為被告在離婚后一年才知道有這項權利,有或許,這時候才有足夠的證據能夠提起損害賠償,但卻因為過了時效而不能行使。假如,一隊夫妻,一方因遭受另一方的家庭暴力而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在離婚后或者是作為被告在離婚一年后才發現自己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了嚴重的傷害。如果不允許其提出賠償請求顯然有失公平。因此,過錯方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在離婚時或離婚后一年內提出;如果無過錯方在離婚時不知道權利被侵害可以在離婚后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時起一年內提出。
另外對于離婚損害賠償是適用于訴訟離婚還是登記離婚存在爭議,《婚姻法》中也沒有明確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在離婚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很明顯,離婚損害賠償既可用于訴訟離婚也可用于登記離婚。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在中國作為一項新的婚姻法律制度,將為保障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發揮重要作用,與其他婚姻法律制度的有利結合能使我國婚姻家庭法律體系更加完善,帶來我我國婚姻法律體系的新進程。我深信,隨著司法實踐的增多和理論研究的深入,我國的離婚損害制度將會更加完善。
注釋:
【1】 王利明、楊立新.侵權行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8-75頁
【2】 楊立新.論侵害配偶權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115頁
【3】 陳葦.離婚損害賠償法律適用若干問題探討.法商研究.2002年第二期
【4】 于東輝.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17頁
【5】 何志.婚姻法判解研究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552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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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深雪紅.《婚姻案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
【3】 于東輝.《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
【4】 王歌雅.《中國現代婚姻家庭立法研究》.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
【5】 陳愛萍,姬新江.《婚姻家庭法學》.中國檢察出版社.2006年
【6】 何志.《婚姻法判解研究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
【7】 曹詩權,孟令志,麻昌華.《婚姻家庭繼承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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