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志濤 ]——(2007-12-26) / 已閱29730次
(2)出于報復、圖財等目的,幫助他人強奸妻子的;
(3)雖已登記結婚,但尚未同居,女方提出離婚后強制發生性行為的;
(4)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長期分居,有分居協議或證人證言的。
四、結語
婚姻家庭是社會的組成因子,穩定和諧的家庭關系有利于社會的穩定和發展,然而數千年的男尊女卑封建思想觀念成為建立穩定和諧家庭關系的絆腳石。加強立法、完善法律、依靠法律是保護婚姻家庭關系的重要手段,在諸多法律中刑法又是保護婚姻家庭關系最強有力的武器。新婚姻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保護婚姻家庭關系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我國現有刑法對婚姻家庭尤其是婦女權利的保護卻沒有與時俱進。彌補我國刑法在保護婚姻家庭方面的不足,對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和社會穩定、發展又十分重要的意義。
綜上所述,婚內強迫性行為不能片面的采納“否定說”、“否定說”、“折衷說”,而應該作為婚內強奸以強奸罪論處。當然,由于婚內強奸與一般強奸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應作為自訴罪處理,并引入調解制度具體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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