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佳學 ]——(2008-10-28) / 已閱26488次
(3)二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六、第二審民事判決書的理由部分主要應當寫明的內容
(1)對一審判決是否正確作出結論;
(2)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否有理進行論證;
(3)闡明維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
(4)判決所適用的法律。
七、再審與事判決書的事實部分主要應當寫明的內容
首先,應概括寫明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理由和判決結果;簡述當事人提出的主要意見及其理由和請求;其次,寫明經人民法院再審認定的事實和理由。
八、民事調解書應當寫明的內容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9條的規定,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部分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行政裁判文書
一、行政訴訟中行政爭議的特點。
在行政訴訟中,行政爭議的特點是,爭議雙方中必有一方為國家機關,如公安機關、稅務機關、土地管理機關等。另一方則是隸屬于這個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權力之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行政裁判文書的種類。
行政裁判文書按照裁判案件的方式不同,可以為分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按照審判所適用的程序不同,可為分第一審行政判決書、第二審行政判決書、再審行政判決書以及第一審行政裁定書、第二審行政裁定書、再審行政裁定書等。
三、第一審行政判決書的事實部分應當寫明的內容
第一審行政判決書的事實部分應當寫明當事人行政爭議的內容,經法院審理確認的事實和證據。當事人行政爭議的內容,一般應當先概括寫明被告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內容、列舉的證據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然后簡要敘述原告不服行政機關復議或者處罰、處理決定的主要理由和訴訟請求,以及被告的答辯;如有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再簡述第三人的意見。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這是判決書的關鍵部分。事實要客觀、真實,要表達準確、具體。要把行政爭議發生的時間、地點、內容、情節和因果關系等交待清楚。在方法上,要注意敘事與舉證緊密結合,運用證據來證明認定的事實。
四、第一審行政判決書的理由部分應當寫明的內容
第一審行政判決書的理由部分應當寫明判決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條款。判決理由,應當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行政訴訟的特點,就行政機關所做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有理,進行分析、論證,闡明人民法院的觀點。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條款,表述應當做到正確、具體、完整。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審理行政案件應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應參照國務院各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作、發布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規定、發布的行政規章、如果被訴行政機關與受訴人民法院不在同一地區,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適用地方性法規時,應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所適用的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引用法律、法規要寫明所適用的條、款、項、目。
五、第二審行政判決書的概念和作用
第二審行政判決書,是批第二審人民法院依照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第二審程序,對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行政案件審理終結后,就實體問題依法作出的維持原判或者改判的書面決定。
通過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不僅可以糾正第一審行政判決中可能發生的錯誤,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而且有利于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工作。
六、再審行政判決書事實和理由部分的敘寫。
再審行政判決書的事實,應寫明原審生效判決的主要內容,當事人的陳述或者申訴要點。若是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則應簡述抗訴的主要理由,經再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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