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
世界貿易組織成立的十年中,隨著反傾銷調查啟動的數量在世
界范圍內的增長,人們開始關注反傾銷措施被濫用作為成員方貿易
保護主義者實施其保護目的的問題;同時也提出了關于WTO《反
傾銷協議》所確認的規則,在多大程度上影響著世界開放貿易的
政策和成員方的反傾銷政策,以及反傾銷制度與公平競爭、公平貿
易的關系的不同的觀點。作為WTO的多哈回合談判的一項分歧較
大的談判內容,《反傾銷協議》是否需要改革,以及如何進行改革
成為學術界和貿易政策制定者和分析者關注的焦點。
筆者在對反傾銷制度誕生的背景和它在國際貿易關系中所扮演
的角色的復雜性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從現行的世界貿易體制的法律
特征出發,以世界貿易體制運行的平穩和效率的視角來分析《反
傾銷協議》所建立的國際反傾銷制度的改革。筆者認為,現行
WTO反傾銷制度作為兼具保護政策意義和競爭政策意義的貿易政
策工具,在世界貿易體制中扮演著一種模糊的角色。有些成員方把
反傾銷措施主要視為一種貿易保護的政策工具,而另一些成員方則
認為反傾銷應當扮演一種國際貿易過程中執行公平競爭政策的工
具。這種對于反傾銷制度在世界貿易體制中的作用的基本分歧,造
成了《反傾銷協議》中的規則的不協調及不合理的制度的存在,
導致了成員方對反傾銷措施的濫用。筆者同時認為,WTO《反傾
銷協議》的改革,首先要確定反傾銷制度在世界自由貿易體制中
所要扮演的角色及其應當遵循的原則,在此基礎上來確定改革的具
體內容。根據筆者的研究,一方面,WTO體制是在GATT體制上
發展起來的,繼承了GA7丁體制在決策上的協商一致的特征,并通
過對體制的統一性和爭端解決機制的改進,加強了世界貿易體制的
組織性。另一方面,WTO體制和GA77體制從其管理的內容和決
策體制來看,并沒有實質性的變化,WTO仍然只是開放成員方市
場的一種管理體制。在這種前提下,反傾銷措施作為一種執行保護
政策的工具,可以對由于世界開放貿易的迅速進展而給成員方內部
市場、經濟及人民的社會福利造成的沖擊,以及由此而產生的貿易
摩擦所造成的開放市場的成本進行控制,從而使世界開放貿易體制
平穩而有效地運行。同時,作為一種單邊的措施, 《反傾銷協議》
所確立的制度本身也會成為一種貿易摩擦的源泉,因此《反傾銷
協議》的條款本身應當增加透明度,避免由于規則的選擇性過強,
以及缺乏明確性所帶來的對WTO爭端解決機制的過度使用,降低
反傾銷體制的運行成本。根據上述觀點,筆者將傾銷和損害認定的
實體和程序規則中缺乏透明度的條款、反傾銷措施實施中的公共利
益問題、非市場經濟規則的歧視性問題,以及反傾銷措施的實施期
限等問題作為WTO《反傾銷協議》改革的主要內容加以分析和討
論。
筆者在書中主要討論了以下幾個方面的改革措施:傾銷和損害
的認定規則;《反傾銷協議》的程序規則中存在的問題;非市場經
濟地位在《反傾銷協議》中依據及其存在的問題;反傾銷制度中
的公共利益審查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反傾銷協議》的日
落條款的不合理性。
在認定傾銷和損害的實體規則中,存在著大量缺乏透明度的條
款,這種條款中比較典型的,并且直接影響反傾銷措施的保護作用
得到公正實施的內容主要包括傾銷的認定規則中的成本檢測規則和
傾銷與損害關系的認定因素,筆者認為這兩個方面的條款在文字表
述上為成員方的調查當局提供了一種選擇性,使得國內的反傾銷主
管機構具有較大程度上的裁量權,因而導致上述規則的實施缺乏透
明度。筆者認為要改善《反傾銷協議》關于傾銷和損害認定條款
的這種狀況,首先應當從加強規則的透明度這一角度出發,一方面
對傾銷和損害認定規則中模糊的條款予以澄清,另一方面對其中帶
有選擇性的條款規定適用的條件,以避免在不同的調查機構之間,
由于適用規則的原則不同而導致在相同的環境條件下產生法律和規
則適用結果上的差異,影響規則適用的可預見性。同時,由于在各
個成員方實施關于認定傾銷和損害的實體規則本身存在著不合理
性,并因此在反傾銷調查實踐中產生了一些明顯的不合理的做法,
這種規則和做法或者會導致憑空創造傾銷的效果,或者由于與
《反傾銷協議》的為世界自由貿易體制和成員方的國內經濟提供合
理的緩沖和保護措施的宗旨存在沖突而損害自由貿易帶來的利益。
這種不合理的條款和做法主要包括傾銷認定中的構建正常價值的規
定和“歸零”做法。構建正常價值的規定,在反傾銷制度執行保
護成員方國內經濟,為世界貿易體制提供緩沖職能的前提下,構建
正常價值的做法會導致擴大價格歧視認定的范圍的結果,從而擴大
保護措施適用的條件,導致反傾銷措施的濫用。至于“歸零”的
做法導致調查機構在國內貿易保護主義的壓力下,憑空加大傾銷幅
度的結果。因此,筆者建議《反傾銷協議》的改革,取消構建正
常價值作為可比較價格的確定方法的規則,避免創造價格歧視的效
果,并且通過澄清傾銷幅度的計算方法明確禁止“歸零”的做法。
關于《反傾銷協議》的程序規則中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主
要應當通過改革《反傾銷協議》中關于反傾銷調查啟動的條件的
規定、反傾銷調查證據規則中關于以信息使用規則來限制成員方國
內的競爭產業對反傾銷措施的濫用,以及調查機構在使用證據中的
裁量權。
關于非市場經濟地位規則在《反傾銷協議》中的依據,筆者
認為這種國內反傾銷法律中的特殊規則來源于CATT 1947第6條
的補充規定第一段的第2項,以及與此相呼應的《反傾銷協議》
第2.7條的規定,這種規定與當今世界經濟貿易關系發展狀況不相
適應,在新型的世界貿易關系中構成了一種歧視性做法。筆者通過
對這種做法的歧視性進行分析,提出了增加有關非市場經濟地位認
定標準的指導原則的《反傾銷協議》改革建議。
關于公共利益審查制度問題,筆者從公共利益在反傾銷制度中
的含義和它與反傾銷制度的宗旨的關系等方面人手,對在現行
WTO《反傾銷協議》增加公共利益審查制度(條款)的必要性和
可行性進行分析,認為從確保《反傾銷協議》及依據這個協議所
建立的反傾銷制度能夠準確地實現對成員方整體經濟以及與之相聯
系的社會和人民的福祉提供保障的目的,公共利益審查制度的建立
是非常必要的。特別是,在傳統上使用反傾銷措施較多的歐盟和加
拿大的反傾銷法律中都存在公共利益審查條款,并有相關的實踐經
驗,因此,將公共利益審查制度作為《反傾銷協議》改革的一個
重要內容是存在一定的可行性基礎的。
關于《反傾銷協議》的日落條款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目
前日落條款存在的缺陷與現行《反傾銷協議》的宗旨和原則不明
確是密切相關的。由于現行的《反傾銷協議》在世界貿易體制中
所起的作用是模糊的,它既被WT0的成員方作為對國內產業的一
種保護措施,同時也被作為一種達到平衡成員方競爭政策的公乎貿
易政策工具。因此作為終結反傾銷措施的條款,《反傾銷協議》的
日落條款既被成員方視為一種臨時性保護的期限,同時也被視為一
種根據損害的恢復狀況而決定是否終結救濟措施的反傾銷稅復審機
制。在這種情況下,日落條款在各國國內的反傾銷法律和反傾銷調
查實踐中存在著諸多問題,使得這種日落條款實際上被國內產業和
保護主義者利用,成為一種“日不落”條款。筆者建議,根據
《反傾銷協議》改革的出發點所確定的反傾銷制度的宗旨和原則,
應當將日落條款作為一種臨時性的保護措施的有效期限加以規定,
通過修改日落條款的相關規則,保證日落條款真正成為一種對反傾
銷措施實施的期限限制。
在討論WTO《反傾銷協議》改革措施的基礎上,筆者對《反
傾銷協議》改革對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競爭政策和法律、貿易
政策的選擇的影響進行了分析討論,力圖從《反傾銷協議》改革
的意義的角度為中國的貿易和競爭政策方向的確立,提供一個可行
的政策參考。筆者通過對中國的經濟改革和貿易政策和法律的分
析,認為《反傾銷協議》的改革將對促進中國的市場經濟改革、
制定合理的競爭政策和法律、堅持自由開放的貿易政策具有重要意
義。
關鍵詞:世界貿易體制 反傾銷 貿易政策 競爭政策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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