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作為國家司法機關按照法定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的特殊實踐活動,是將行政訴訟法律規范所蘊含的立法目的付諸實現的過程。如果我們把行政訴訟制度比喻為一部機車的話,行政訴訟目的就是這部機車的方向盤,它決定著行政訴訟制度運行的軌跡。因此,正確理解行政訴訟目的,對于指導行政訴訟立法和司法實踐都具有重要意義。
在行政訴訟目的問題上,學界長期以來一直存在“一元論”.、 “二元論”和“多元論”之爭,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基于目的哲學關于“一”和“多”的關系之理解,作者提出,我國行政訴訟目的應定位于“保障公民權益”,行政訴訟制度的其他幾項目的要素都是實現這一目的的手段或者是實現這一目的的附隨效果而已。在這一認識的基礎上,作者對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所確立的若干基本訴訟制度與“保障公民權益”這一立法目的的耦合程度進行了深入檢討,并提出了修訂《行政訴訟法》相關條款的具體建議。
作者簡介
劉東亮:男,1975年生,河南扶溝人,浙江大學法學碩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北京大學博士后。曾任職河南省新鄉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書記、副主任(主持工作)。現為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
主要研究方向:憲法與行政法學、訴訟法學。在《中國法學》等刊物發表論文30余篇;出版《行政訴訟程序的改革與完善:行政行為司法審查標準問題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等著作;主持完成教育部社科基金課題“WT0后過渡期的中國行政訴訟制度改革”;現主持教育部社科基金課題“‘民族意識’與國家認同:我國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的法律社會學研究”、浙江省社科規劃課題“正當程序原則的成文法表達與我國行政程序的法典化”等科研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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