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
居民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碼:
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碼:
境外企業名稱 注冊地 注冊日期 上市地 上市日期 持股比例
返程投資的
境內企業名稱 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編號
備案記錄
本人聲明:以上資料真實完整地反映了本人(或本人及本人所代理的所有境內居民個人)的境外持股狀況,如存在虛假陳述、騙取外匯登記的行為,本人愿意承擔由此而導致的法律責任。本人保證按照有關規定完整、真實地辦理外匯登記及變更手續,并將通過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境外融資資金及境外分紅、資本變動外匯收入調回境內,如有違反,本人愿承擔由此導致的法律責任。
本人(委托人)簽名: 經辦人: 審核人:
國家外匯管理局 分局(外匯管理部)
填表說明:
1、“居民(委托人)”指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公司股份的境內個人;
2、“代理人”指受境內居民委托,具體辦理登記手續的人員;
3、“境外企業名稱”指境內個人在境外成立或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
4、“注冊地”指境外企業的所在國家或地區;
5、“注冊日期”指境外企業在境外設立的日期;
6、“上市地”指在公開發行股票的證券交易所所在國家或地區;
7、“上市日期”指股票公開發行的日期;
8、“持股比例”指居民(委托人)在境外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比例;
9、“返程投資的境內企業名稱” 指居民(委托人)通過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內公司名稱;
10、“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編號”指商務部門頒發的返程投資境內企業批準證書編號;
11、“備案記錄”指需要特別說明的其他事項,無相關事項可不填寫;
12、“本人(委托人)簽名”指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公司股份的境內個人需簽名確認填表內容的真實性;
13、“經辦人”指外匯局辦理登記的經辦人員;
14、“審核人”指外匯局負責復核的經辦人員;
附表七
特殊目的公司融資情況登記表
金額幣種:美元
一、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資情況
發生融資特殊
目的公司名稱 融資方式(公募/私募/可轉債/貸款等) 融資日期 協議融資金額 實際到賬金額 累計融資金額
合計 —— ——
二、募集資金調回境內使用情況
境內企業名稱 組織機構代碼 以直接投資形式調回金額 以外債形式調回金額
新設(含增資) 股權收購 發生額 余額
合計 ——
申請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名: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
填表說明:
1、本申請表中所涉金額欄目,幣種為美元,單位為元,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2、“發生融資特殊目的公司名稱”指發生境外融資的特殊目的公司名稱;
3、“融資方式(公募/私募/可轉債/貸款等)”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資的方式,“公募”指在公開市場發行股票,分為首次發行股票和增發股票; “私募”指在境外向特定投資者出讓股權獲得融資;“可轉債”指在境外發行可轉換債券進行融資;“貸款”指特殊目的公司向境外主體借款;如特殊目的公司通過除上述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發生融資,應在“融資方式”欄中加以說明;
4、“融資日期”指特殊目的公司與投資方簽訂融資協議的日期;
5、“協議融資金額”指特殊目的公司本次簽訂的融資協議中約定的融資金額;
6、“實際到賬金額”指特殊目的公司本次融資已實際到賬金額;
7、“累計融資金額”指境內居民通過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歷次募集資金之和;
8、“以直接投資形式調回”指募集資金通過在境內新設或股權收購方式調回境內的金額。
9、“以外債形式調回”指募集資金以借款方式調回境內的金額;
10、“發生額”指募集資金以借款方式調回境內的累計金額;
11、“余額”指募集資金以借款方式調回境內,截至登記日尚未還清的外債余額。
附件4
歷史業務和直接投資系統數據的
過渡和遷移方案
一、過渡期總體處理原則
本通知實施后,直接投資外匯業務(以下簡稱業務)過渡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直投系統)數據切換期為3個月,各外匯局分支局應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實施業務過渡和直投系統數據的遷移,做好企業、銀行及會計師事務所的宣傳和告知工作,并督促所涉各主體于過渡期限內完成業務和數據的過渡處理。
總體上,業務和直投系統數據過渡和遷移采用新老業務劃斷的原則。本通知實施之日前外匯局已受理但尚未辦結相關業務手續的,按照原業務規定辦結。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外匯局應根據本通知的相關規定受理和辦理相關業務。
二、處理細則
(一)外匯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等登記業務
除投資性公司所投資企業外,其余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業務均無較大調整。本通知實施前外匯局已受理未錄入和已錄入未復核的業務,按照原業務規定辦結。
(二)賬戶開立、變更核準業務
1、本通知實施前外匯局已出具核準件,在核準件有效期內銀行尚未反饋的,銀行按照原業務規定憑核準件辦理業務并于直投系統中對核準件進行反饋;超出有效期的核準件,由外匯局回收后重新開具,銀行按照原業務規定憑核準件辦理業務并于直投系統中對核準件進行反饋。因直投系統升級取消部分原核準件功能而無法重新出具核準件的,按新規定進行系統操作和業務辦理。
2、本通知實施前經外匯局核準已經開立的外匯資本金賬戶,應區分不同情況按照如下方式操作業務過渡和數據遷移:
(1)對于2009年6月前導入直投系統且外方實收資本尚未全部到位(截止本次數據遷移時)的企業,系統數據遷移自動計算出“資本金尚可流入金額”后暫不發送至銀行端進行顯示,銀行在直投系統辦理資本金相關業務時,系統提示“需至外匯局辦理尚可流入金額修正”。外匯局應通過直投系統的“登記管理——企業外匯登記——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尚可流入額度核對登記”功能對企業的資本金尚可流入金額進行修正,修正后企業方可至銀行辦理資本金賬戶相關業務,如果數據正確則直接保存即可。
(2)上述情況外的企業無需辦理強制數據修正,待企業后續發生外匯登記變更、資本金賬戶開戶/變更時,外匯局再通過直投系統的“登記管理——企業外匯登記——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尚可流入額度核對登記”功能對企業的資本金尚可流入金額進行修正。
3、本通知實施前經外匯局批準已開立的無限額資產變現賬戶,應按原業務規定辦結后續的外匯局入賬核準手續。
4、本通知實施前經外匯局核準已開立的外國投資者專用賬戶,可按本通知規定辦理賬戶內資金的使用手續,包括結匯和境內劃轉。前期費用外匯賬戶的開戶主體在外匯局辦理基本信息登記后可至銀行辦理開戶,但目前直投系統中仍然通過開戶核準功能操作,外匯局應告知銀行進行核準件反饋即可,后續的資金結匯和境內劃轉均可在銀行端辦理。
5、本通知實施前經外匯局核準已開立的外國投資者競標土地使用權保證類專用外匯賬戶和外國投資者產權交易外匯資金托管及結算專用外匯賬戶,均予以保留。開戶主體應于2012年12月31日前,經外匯局批準將賬戶類型變更為“境外匯入保證金專用賬戶”,同時可根據實際需要,經外匯局批準開立“境內劃入保證金專用賬戶”,專門用于接收境內劃入的相關交易保證資金。本通知實施后原外國投資者競標土地使用權保證類專用外匯賬戶和外國投資者產權交易外匯資金托管及結算專用外匯賬戶不再允許接收境內劃入的相關保證資金,原賬戶經外匯局批準已接收來自境內保證資金的,繼續保留在原賬戶內,待競標交易完成后按原規定辦理原路劃回手續。
保證金賬戶的開戶主體至外匯局辦理基本信息登記后可至銀行辦理開戶,但目前直投系統中仍然通過開戶核準功能操作,外匯局應告知銀行進行核準件反饋即可,后續的資金結匯和境內劃轉均可在銀行端辦理。
(三)本通知實施前已辦理外匯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尚未出具購付匯核準件的,按原業務規定辦結,銀行應及時進行核準件反饋;交易存在分期購付匯的,外匯局按原業務規定辦結,銀行應及時進行核準件反饋。
(四)本通知實施前經外匯局核準的原幣劃轉核準件,按原業務規定辦結,銀行應及時進行核準件反饋,無需在直投系統中進行原幣劃轉的劃出和接收確認操作。
(五)本通知實施后已開立單個資本金賬戶的限額將被取消,銀行應依據直投系統中該開戶主體的資本金尚可流入額辦理相關資金業務,對于尚可流入額與企業實際情況不符的,應至外匯局辦理尚可流入限額的修正手續。
(六)本通知實施前外匯局出具的原幣劃轉核準件,后續若用于被投資企業辦理驗資詢證及出資確認登記的,在直投系統僅能通過外匯局端填寫驗資詢證信息,不能以事務所端口上報申請,外匯局填寫的出資方式選擇“其他出資方式”,在“其他出資方式”對應的“憑證名稱”填寫“原幣劃轉核準件”,在“憑證編號”填寫相應的原幣劃轉核準件編號。
本通知實施前外匯局出具的再投資核準件,后續若用于被投資企業辦理驗資詢證及出資確認登記的,按照本通知辦理,系統中無須匹配核準件信息。
(七)本通知實施前外匯局出具的核準件若因特殊原因需調整的,外匯局應回收核準件后重新出具,后續業務按原業務規定辦結。因直投系統升級取消部分原核準件功能而無法重新出具核準件的,按新規定進行系統操作和業務辦理。
(八)本通知實施前,投資性公司(包括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外資股權投資企業,下同)所投資的企業已辦理外匯登記的,后續辦理外匯登記變更時,外匯局應將投資性公司在直投系統中的外國投資者(境外機構)的身份調整為中國投資者(境內機構)身份。直接投資系統中操作一次虛擬的“外轉中”登記變更,其中“轉股對價為0,購付匯金額為0,備注欄注明“投資性公司身份調整”。本通知實施后,不再受理投資性公司所投資企業的新設外匯登記和并購外匯登記(投資性公司與外國投資者共同出資的企業除外)。
若投資性公司所投資企業已辦理登記但由投資性公司出資的部分尚未出資,本通知實施后,該部分出資無需辦理驗資詢證及出資確認登記手續,外匯局應于企業辦理后續業務前,將投資性公司在直投系統中的外國投資者身份調整為中國投資者身份。直接投資系統中操作一次虛擬的“增資和減義務”登記變更,將由投資性公司對應的出資義務從直投系統中的投資性公司的境外機構身份(JG××××××)轉出至其境內機構(組織機構代碼)身份上,境內機構身份作為增資方,境外機構身份作為減資方(減義務)。原已經劃入所投企業資本金賬戶的資金按原規定使用完畢即可,本通知實施后發生對所投資企業的外匯出資應按新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九)本通知實施前已經在外匯局辦理減資登記尚未辦理減資詢證的,按原業務規定辦結減資詢證。本通知實施前,經外匯局核準入賬完畢尚未辦理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的,按原業務規定辦結。
(十)本通知實施前外匯局已受理的登記、核準等各類直接投資項下業務按原業務規定辦結。
(十一)本通知實施前申請主體發生登記變更事項或購付匯事宜,但未按規定在外匯局辦理相應手續的,如可按新文件規定辦理的,則正常受理和辦結;如果相關資金已違規交割,外匯局應移交檢查部門進行處罰,待取得最終結果后,方可辦理外匯登記變更及相關外匯業務。
(十二)本通知實施前,經外匯局批準開立非法人投資專用賬戶的,按原業務規定將賬戶內資金使用完畢后關戶。本通知實施前未辦理外匯登記的非法人企業和按規定在直投系統中非法人模塊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的,應補辦或重新辦理外匯登記,外匯局使用直投系統的專用數據導入軟件將這部分企業作為一般外商投資企業導入系統。
附件5
廢止法規目錄
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變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匯資函字[1996]第188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對境內機構資產存量變現收入外匯應結匯的批復》(匯復[2001]231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開展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2]42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30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減資、合并、分立的驗資詢證業務有關問題的批復》(匯復[2004]272號)
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分立的驗資詢證有關問題的批復》(匯復[2005]180號)
7.《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個人向外商轉讓股份所得外匯收入結匯及有關外資外匯登記問題的批復》(匯復[2004]145號)
8.《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推動浦東新區跨國公司外匯管理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批復》(匯復[2005]300號)
9.《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東以境內股權出資辦理驗資詢證有關問題的批復》(匯綜復[2010]3號)
10.《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關于下發外商投資性公司再投資所涉驗資詢證有關問題操作指引的通知》(匯資函[2011]7號)
1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國內陸上石油對外合作項目結售匯有關問題的批復》(匯復[2012]222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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