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12-1-12) / 已閱22337次
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一般應當為財產訴訟,或者因身份關系引起的單純的財產訴訟。對于結婚是否自愿,以及婚姻當事人是否愿意撤銷婚姻并不清楚的情況下,第三人有什么證據證明婚姻當事人在世時有請求撤銷婚姻的意愿?因而,由婚姻當事人本人意愿決定是否撤銷婚姻登記的,除非當事人已經起訴,第三人可以繼受訴訟外,一般無權起訴。這就如同有行為能力的婚姻當事人有權提出離婚一樣,如果他本人不起訴,他人就不得起訴。因而,涉及婚姻當事人結婚意愿的情形,第三人無權訴訟。
第三人有權主張涉及婚姻效力糾紛的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無效婚姻外,主要是不涉及當事人結婚意愿的其他情形,如結婚程序沒有完成,其婚姻沒有成立;一方偽造結婚證等虛假結婚;結婚程序嚴重違法或者登記資料不全,無法證明存在有效結婚登記;等等。
3、他人代理登記結婚,當事人請求權的期限沒有規定
他人代理登記結婚,可以撤銷婚姻的理論基礎就是違背當事人結婚意愿,這與脅迫結婚并無本質區別。比照脅迫結婚的規定,撤銷婚姻也有除斥期間限制,而答復卻沒有涉及。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代理結婚數年,甚至十多年的婚姻,也有撤銷的情形。這對穩定婚姻關系和處理相關附隨財產等,將產生不利后果。
總之,答復內容超越行政審判權或行政審判職能,違背行政審判規律;橐龅怯浖m紛性質和特點屬于民事性質,建議行政審判不要干民事活。
(三)對“北京高法解答”之批判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行政審判適用法律問題的解答(二)》(京高法發[2007]113號),在其第3條問答中解答如下:
3、法院經過合法性審查,認定婚姻登記機關離婚登記確實違法的,如何進行處理?
答:離婚登記行政訴訟案件直接涉及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人身關系,具有特殊性。因此,婚姻登記機關所實施的婚姻登記行為確屬違法的,法院應作出確認婚姻登記行為違法判決,也可視具體情況,分別以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撤銷、確認無效等方式予以處理。
離婚登記雙方當事人單獨就離婚協議中財產及債務處理發生爭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離婚登記行為的,不屬于法院行政訴訟收案范圍,應裁定駁回起訴。
在上述解答中,把離婚登記錯誤作為行政案件,把離婚登記中的財產登記錯誤錯作為民事案件,行政訴訟不予受理。這里就有一個問題,同樣都是行政機關的登記行為,同樣都是民事法律關系,對于涉及婚姻關系的解除(離婚)登記是否錯誤者,則按行政訴訟處理,而涉及財產關系登記是否錯誤者,行政訴訟則不予受理。在同一性質的行政登記行為中,根據身份關系與財產關系來劃分行政案件與民事案件,顯然缺乏科學性。究其原因,實際上仍然是把婚姻登記作為作為行政許可的余毒在作祟。一些人雖然在形式上把婚姻登記作為行政確認行為,但在骨子里仍然把婚姻登記作為行政許可對待。否則,就不會在婚姻登記中,根據身份關系與財產關系來劃分案件性質。
(四)對“浙江行政庭意見”之批判
“浙江行政庭意見”,其問題較多,這里只舉其要者而述之。
1、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雙重標準,缺乏科學性
“浙江行政庭意見”第2條則規定,利害關系人就婚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婚姻無效﹑脅迫結婚情形提起訴訟的﹐告知當事人按民事訴訟處理。對于其他登記 “瑕疵婚姻”,則按行政訴訟處理。[10]
在上述意見中,對于相同的婚姻登記行為,采取不同性質的處理方法,這在法理上同樣難以自圓其說。
2、虛假身份結婚,行政訴訟無法解決
“浙江行政庭意見” 第三‘四、五條都是關于虛假身份結婚訴訟程序的規定。
實際上,虛假身份結婚行政訴訟根本無法應對。無論是冒用者訴訟,還是被用者訴訟,行政判決一般都認定其婚姻無效而撤銷。其判決既沒有弄清法律根據,也沒有弄清婚姻關系主體,更沒有弄清婚姻糾紛與姓名權糾紛的界限,完全是一個稀里糊涂的判決。[11]
比如妹妹使用姐姐身份證與高某結婚,姐姐申請撤銷自己與高某的婚姻,法院認定姐姐與高某結婚無效而撤銷。這類案件實際上并不那么簡單,它至少涉及到三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能否撤銷?撤銷的法律根據是什么?
第二個問題是,如何判斷“冒用者”與“被用者”的婚姻關系?所撤銷的到底是身份“冒用者”還是身份“被用者”的婚姻?
第三個問題是,“被用者”有沒有起訴要求撤銷婚姻的權利?
姐姐身份被冒用,她不是要求解決身份被侵害問題,而是要撤銷別人婚姻。這就如同別人偷你的錢做了房子,你不是要求別人還錢,而是要求拆別人房子。這種訴訟合理嗎?是否有侵犯他人婚姻之嫌?
實際上,認定姐姐與高某結婚無效或撤銷是錯誤的。姐姐只是自己的身份被冒用結婚而已,她與高某的婚姻根本不成立或不存在,而不是無效。因而,姐姐應當通過民事訴訟確認與高某的婚姻不成立。至于妹妹與高婚姻效力如何,不用你姐姐操心。
有關妹妹與高某的婚姻效力如何判斷和處理,這里不討論,筆者在《婚姻訴訟前沿理論與審判實務》中有專章論述,在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行政審判與行政執法文件解讀》2010年第12期,也刊登了1.2萬字的文章,即《使用虛假身份登記結婚的訴訟路徑與效力判斷——全國首例運用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解決假身份證結婚案的法理淺析》,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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