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月清 ]——(2012-9-18) / 已閱11894次
占有的權利推定,就是指動產的占有人在法律上被推定為動產的權利人,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至于占有人是否真正有此權利在第三人舉證推翻法律所作推翻前則在所不問。推定的目的在于通過假定占有人享有合法權利,給占有以法律保護,從而保護現實的占有秩序。
占有權利的推定起源于日爾曼法中的占有,基于占有表彰本權的功能而產生。因為占有的權利推定制度對保護財產秩序有極其重要作用,所以現代各國民法大多采納該制度,如《德國民法典》第1006條第一款規定:“為動產占有人的利益,推定其為物的所有人。”梁慧星主編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第四百一十九條曾對占有的權利推定作了規定:“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的權利,推定為其合法享有。”但是我國《物權法》最終沒有采納該項制度,這也是我國物權占有立法的重大缺陷。
2.占有的事實推定
占有的事實推定是占有效力的重要內容之一。占有事實各有不同,效力各異。依照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原理,主張某事實存在,必須負舉證責任。但是對占有事實的舉證非常困難,如果使占有人就各種占有事實的存在均負舉證責任,那么法律關于占有脫離本權而受獨立保護,以維持物的秩序和社會平和的目的就難以實現。鑒于此,各國或地區的立法例都承認占有事實的推定,以區別于占有的權利推定。占有的事實推定包括:當自主占有與他主占有不易判斷時,推定為自主占有;當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不易判斷時,推定為善意占有;當公然占有與隱秘占有不易判斷時,推定為公然占有;當和平占有與強暴占有不易判斷時,推定為和平占有等。
占有的事實推定,使占有人就其主張的占有事實,無需舉證,而其相對人欲推翻其主張時,必須負舉證責任。占有的事實推定與善意取得、時效取得、先占、占有人的權利、占有人的責任、占有人的費用償還請求權等密切相關,十分重要。但我國《物權法》對占有的事實推定也沒作規定。
占有的推定,在維護交易秩序、保護交易安全等方面具有重大意義。我國《物權法》既沒有規定占有的權利推定也沒有規定占有的事實推定規則。因此,在今后的物權占有制度立法中應規定占有的推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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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江西省會昌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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