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莊加園 ]——(2013-4-18) / 已閱27727次
[36] Staudinger/Wiegand (Fn.16),§930 Rn.30.
[37]關于多層級間接占有的案件參見“梁結貞與張學武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上訴案”,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北大法寶引證碼CLI.C.58314。此案中存在甲——乙——丙之類的多層間接占有。法院認為,返還機械設備適用占有改定,應為對適用占有改定的誤讀。
[38]參見二(二)部分關于間接占有終止的論述。
[39]王利明,見前注[12],頁187;梁慧星等,見前注[2],頁186;郭明瑞,見前注[4],頁57;高富平,見前注[12],頁626。德國學說參見 MünchKommBGB/Oechsler (Fn.23),§930 Rn.9; Staudinger/Wiegand (Fn.16),§930 Rn.4.我國臺灣地區學者也持此觀點。王澤鑒,見前注[2],頁136;史尚寬,見前注[31],頁38。
[40]倘若由于占有媒介關系(如租賃合同)無效,而雙方當事人都不知該占有媒介關系的無效事由,此時,出讓人甲則成為轉讓物的無權占有人。受讓人乙可以依據無效合同清算關系所生的返還請求權(《合同法》第58條第1句)或者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物權法》第34條、《物權法》第243條前半句),要求無權占有人甲返還轉讓物。占有媒介關系的無效,在此僅影響了當事人對轉讓物約定的使用關系,并未波及轉讓物的所有權移轉。如果受讓人乙與甲所約定的占有媒介關系無效,受讓人乙由于取得間接占有而獲得轉讓物所有權,之后可以通過返還請求權讓與(《物權法》第26條)的方式,將甲直接占有的轉讓物轉讓給第三人丙。雖然占有媒介關系無效,但依據無效合同清算關系所生的返還請求權,仍可以《物權法》第26條來進行轉讓。此時,乙作為所有人轉讓其所有物乃有權處分,與《物權法》第106條的善意取得規則無關。
[41]“青島源宏祥紡織有限責任公司訴港潤(聊城)印染有限公司取回權確認糾紛案”(二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結日期2011年5月5日,北大法寶印證碼CLI.C.833382。案件事實涉及三方,因第三方與動產物權變動無關,故在事實陳述中省略該方,并對無關事實予以簡化。
[42]同上注。
[43]同上注。
[44]此類觀點參見王利明,見前注[12],頁382;史尚寬,見前注[31],頁38。
[45]王利明,見前注[12],頁382。
[46]德國學說變化參見 Ernst,a. a. O.,S.132 ff..
[47]未成年人因法律行為能力欠缺而不能為有效意思表示,需要父母作為代理法律行為。若父母將財產贈予未成年子女,那么父母既作為贈與人,又作為受贈人的代理人出現(自己代理〔《德國民法典》第181條〕)。
[48]梁慧星主編,陳華彬執筆:《中國物權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頁212。
[49]王利明,見前注[12],頁187。
[50]崔建遠,見前注[10],頁137;王利明,見前注[9],頁726;孫憲忠:《中國物權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頁259;申衛星,見前注[28],頁195—196;馬新彥等,見前注[28],頁282。
[51]史尚寬,見前注[31],頁536—537;王澤鑒,見前注[10],頁185。德語文獻參見MünchKommBGB/ Oechsler (Fn.23),§930 Rn.21; Soergel/Henssler,13. Aufl.,2002,§930 Rn.14。
[52] Staudinger/Wiegand (Fn.16),§930 Rn.26; Baur/Stürner, a. a. O., S.647; Soergel/Hens- sler (Fn.52),§930 Rn.13; MünchKommBGB/Oechsler (Fn.23),§930 Rn.19.
[53]有人會由此擔憂,夫妻或者家庭成員通過占有改定的方法轉讓共同財產,以不法逃避一方債權人的強制執行。德國法對此早有相關制度加以防范。根據其強制執行程序,執行員通常只就事實占有的財產而調查,只要是夫妻一方占有的財產,都被推定為夫妻雙方占有的財產(《德國民法典》第1362條第1款),法院執行員可以直接徑而執行,而不問究竟被執行財產屬于哪一方。如果被執行的財產不屬于被執行的夫妻一方,那么另一方應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德國民事訴訟法》第771條),這樣才具有阻礙轉讓被執行物的權利。如果異議方能夠證明所有權人的地位,債權人還可依據《撤銷法》(Anfechtungsgesetz)第9條,以撤銷的方式提出抗辯,消滅對方的第三人異議之訴的效力。對于故意損害債權人的行為,《撤銷法》規定的撤銷期限最長為十年(《撤銷法》第3條),無償的行為也有四年之久(《撤銷法》第4條)。所以債權人的利益應該得到了足夠的保障。我國《合同法》第74條規定的撤銷權、《企業破產法》第31、32條規定的撤銷權分別類似于于德國《撤銷法》第9條的撤銷權、德國《破產法》第129條以下的撤銷權。只是我國關于撤銷權的法律在行使期限、適用范圍、證明責任等方面尚缺少具體的法律規范,對于債權人的保護仍顯欠缺。
[54] Baur /Stürner, a. a. O.,S.74.
[55] Larenz,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6. Aufl., Berlin Heidelberg u. a.1991,S.373;參見黃茂榮:《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頁433。
[56]黃茂榮,同上注,頁492。
[57]Wieling, a. a. O.,454; Soergel/Stadler ( Fn.29),§868 Rn.9;反對意見參見 MünchKommBGB/Joost (Fn.13),§868 Rn.21.
[58]Wieling, a. a. O.,454; Staudinger/Bund (Fn.18),§868 Rn.26.
[59]Baur / Stürner, a. a. O.,S.647; BGH NJW 1989,2544,2546.
文章出處:中外法學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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