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斌 ]——(2013-9-9) / 已閱16928次
由于立法上放棄了對之前違法行為進行糾正的溯及力,將造成現有國有大中型企業大部分被派遣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害,勞務派遣規定在國有大中型企業適用沒有溯及力,人保部門也無法對其監管形成管理上的空缺,這對勞務派遣相關規定能否正常實施將是一個疑問?
建議相關部門對上述條款進行全面修改,完成對2008年以來勞務派遣違法違規進行全面約束規范的重任,否則國有大中型企業的違法違規使用勞務派遣行為將嚴重危及中國勞務派遣的發展。
第四十條〔繼續履行期間不得解除〕在修改決定施行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期限未屆滿前,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未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為由解除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
建議:本條是在堅持《征求稿》第十八、三十九條規定作出的,將勞務派遣單位的合法行為認定為違規行為,建議本條在糾正第十八、三十九條規定一并修改。建議本條作以下修改:
在修改決定施行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期限未屆滿前,勞務派遣單位可以未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為由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四十一條〔人數統計〕被派遣勞動者應作為用工單位從業人員中的勞務派遣職工進行統計。
建議:本條規定與《征求稿》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不一致,建議在勞務派遣用工比例明確后再作調整。
第四十四條〔實施日期〕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建議:建議本規定在正式文件發布半年后開始實施,這樣有利于用人、用工單位有充足的時間糾正前期適用勞務派遣中的錯誤行為,同時也讓用人、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對前期錯誤適用勞務派遣給勞動者帶來的損害給予后期勞動關系調整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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