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澤清 ]——(2004-2-4) / 已閱33368次
在合同該條款實際上是分幾步驟的:
先確定雙方能否協商解決,如果不能是否可以請求第三方調解?一般實踐中買賣雙方會選擇到爭議發生地的工商行政部門進行調解,因為考慮到工商部門對合同行為具有的行政權,所以一般工商部門主持的調解比較有說服力。但是必須注意:工商部門的調解并不因為行政機關職權而有強制力,雙方不服還是可以訴訟或仲裁的。
其次,如果和解與調解均不能成功,那么就要約定是仲裁還是訴訟?因為,一般選定了仲裁,法院是不會受理訴訟請求的;如果選擇了訴訟,而沒有仲裁協議,仲裁機構也不會受理。同時選擇仲裁的話,需要就仲裁機構、仲裁事項、要求仲裁意思表示進行明確。比如:“買賣雙方一致同意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機構可以是上海、北京、南京、廣州或者其他地方(象天津、重慶、深圳等等都可以,因為仲裁是沒有地域管轄的。如果雙方怕在各自所在地進行仲裁發生地方保護傾向,完全可以找其他地方的仲裁機構進行。)
最后,如果是選擇了“訴訟”解決的話。那么就需要進行“協議管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所以本案中上海、北京、廣州、南京法院都有管轄權,那么就需要合同中進行約定,一般而言先擬訂文本的一方會選擇自己所在地的法院,因為這樣節省費用而且便于參加訴訟活動(比如開庭等),但是另一方也會有這樣的考慮。所以這里只能夠提供大家一個思路,就是各自住所地法院無法協商一致下,干脆就適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因為被告所在地法院或許會有些影響,但是考慮到判決執行的話,選擇被告所在地法院也是可以有所便利的。當然,這是筆者無法提供兩全齊美的方案,只能靠合同當事人的談判能力來選擇對已有利的方案。
十、 其他問題
很多當事人在制定合同時候往往忽略了一些條款,比如合理損耗計算方法、隨機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等。象本案中就對電視機配件(如遙控器等)就進行了約定,這是行業特征所決定的,但是筆者在實際工作中發現,很多企業在簽定合同中往往對合同隨附義務的規定,比如象一些機器設備、電子儀器等需要對用戶(通常是買方)進行技術指導與培訓等、一些備用零件更替等等缺乏詳細約定。
作為一名企業法律工作者,我看到很多中國企業合同書最多2頁紙,而且條款充滿“彈性”很多人都認為合同是有約束力的,所以有些彈性空間比較方便。而筆者在與一些外商接觸中,外商的合同書非常詳細完備,尤其是歐、美、日本公司,對每一條款約定都有詳細說明,動輒5、6頁甚至10幾頁。雖然會覺得煩瑣無比,但是卻讓我們從中增強了風險意識。
說明:先小人后君子其實是市場經濟下規范的表現。只有大家在制定合同過程中考慮詳細些、風險意識強些,事先防范于未然,總比事后發生爭議,匆忙去找律師、找法院等尋求司法救濟要合算多多……
本人只能就自己工作中所接觸到買賣合同中具體條款進行分析,本文引用的合同當事人是虛擬的,不代表真實身份。但是其中很多合同條款是真實個案反映。本人見解或有失誤,希望法律、貿易界人士批評指正,歡迎探討!
金澤清
于2003年12月9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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