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家泉 ]——(2014-1-6) / 已閱10490次
會產生雙方利益重大失衡或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兩權利可在市場善意共存
4、思考:
外觀設計在相同或類似產品上與在先權利沖突從而予以宣告無效,或不
經宣告無效直接判決停止使用,是否亦應設立5年的限制,以維護穩定的商
譽,并作為權利人懈怠權利的對價?
(三)、商標權向專利權擴張的限制---不能保護對產品或商品本身的復制
--------溝渠原理的應用
(一)基本案情:
原告對“一件在逆風中用于保持臨時路標或其他室外招牌直立的雙簧設計”擁有專利權,專利權過期后,被告通過反向工程復制、銷售了原告完全相同的產品。因不能以專利提起訴訟,原告以商業外觀提起了商標權保護。
(二)審理: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支持了知識產權的“溝渠原理”,認為應保持知識產權各個領域的相對獨立性,拒絕了原告的主張。其判決認為“如果商品的形狀或設計存在有一過期的專利,即被推定該設計具有功能性;而一旦商品的形狀或設計被認定為具有功能性,即不能獲得商標權的保護,無須也沒有必要進一步考慮其是否具有識別性”。
同時認為“商業外觀的保護沒有完全禁止復制商品或產品,在某種情形下,允許競爭者進行復制將具有良好的效果。”
(三)法院判決立足點:
應為其他競爭者參與自由競爭提供更為廣闊的空間。
五、 外觀設計通過長期使用獲得第二含義,具備區分商品來源的功能,能否向商標、反法擴張?
在晨光VS微亞達一案中,最高法院認為,通過在市場上的使用,相關公眾已經將外觀設計與特定生產者、提供者聯系起來,即該外觀設計通過使用獲得了第二含義,外觀設計權屆滿終止后,可以作為商標(未注冊),或通過反法,繼續延長其保護期。
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
商家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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