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赫少華 ]——(2017-9-19) / 已閱24760次
二十三、中鐵二十二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與安徽瑞訊交通開發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4)民一終字第56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6年第4期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三條規定:“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承包人訴訟請求中所主張的因發包人違約造成的停窩工損失和材料價差損失,不屬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行使范圍,承包人請求對上述兩部分款項行使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十四、李杰與遼寧金鵬房屋開發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案
案號:(2014)民二終字第199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6年第4期
裁判摘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與生效判決書、仲裁裁決書一樣,是人民法院的執行依據,當事人可以據此申請強制執行。對于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發生爭議后債權人應當申請強制執行,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第一條的規定,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必須符合當事人已經就強制執行問題在債權文書中達成書面合意的條件。如果僅有公證的形式,而沒有當事人關于執行問題的特殊合意,也不能產生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效果。
因此,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的重要來源,當事人可以通過合意的方式約定直接申請強制執行的內容,法律亦不禁止當事人變更直接申請強制執行的內容,放棄對債權的特殊保障。在存在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后又對部分債權約定可以采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是通過合意的方式變更了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的內容,當事人可以就該部分債權提起訴訟。
二十五、施某某、張某某、桂某某訴徐某某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糾紛案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6年第4期
裁判摘要:
為保護未成年人利益和揭露可能存在的犯罪行為,發貼人在其微博中發表未成年人受傷害信息,所發微博的內容與客觀事實基本一致的,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原則和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該網絡舉報行為不構成侵權。
二十六、經緯紡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與裘雅芬等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5)民申字第1823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6年第4期
裁判摘要:
生效裁判確定的數債務人中,僅有部分債務人申請再審且理由可以成立的,人民法院在依法裁定再審時,還應當審查案件再審是否可能影響其他債務人按照原裁判承擔債務。
如再審不影響其他債務人按照原裁判承擔債務的,應當僅中止對再審申請人的執行,以確保在實現再審依法糾錯功能的同時,合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利。
二十七、陳呈浴與內蒙古昌宇石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4)民提字第178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6年第3期
裁判摘要:
1、印章真實不等于協議真實。協議形成行為與印章加蓋行為在性質上具有相對獨立性,協議內容是雙方合意行為的表現形式,而印章加蓋行為是各方確認雙方合意內容的方式,二者相互關聯又相對獨立。
在證據意義上,印章真實一般即可推定協議真實,但在有證據否定或懷疑合意形成行為真實性的情況下,即不能根據印章的真實性直接推定協議的真實性。也就是說,印章在證明協議真實性上尚屬初步證據,人民法院認定協議的真實性需綜合考慮其他證據及事實。
2、當事人在案件審理中提出的人民法院另案審理中作出的鑒定意見,只宜作為一般書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鑒定意見只能在本案審理中依法申請、形成和使用。
二十八、上海閩路潤貿易有限公司與上海鋼翼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5)民申字第956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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