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赫少華 ]——(2017-9-19) / 已閱24763次
裁判摘要: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合同約束受托人與第三人。
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后,委托人可以選擇是否行使介入權:委托人行使介入權的,則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與第三人,委托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向其承擔違約責任;委托人不行使介入權的,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仍約束受托人與第三人,受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違約責任,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糾紛根據委托合同的約定另行解決。
在判定合同的效力時,不能僅因合同當事人一方實施了涉嫌犯罪的行為,而當然認定合同無效。此時,仍應根據《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合同的效力進行審查判斷,以保護合同中無過錯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
在合同約定本身不屬于無效事由的情況下,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實施的涉嫌犯罪的行為并不影響合同的有效性。
二十九、袁朝暉與長江置業(湖南)發展有限公司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糾紛案
案號:(2014)民申字第2154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6年第1期
裁判摘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對股東會決議轉讓公司主要財產投反對票的股東有權請求公司以合理價格回購其股權。
非因自身過錯未能參加股東會的股東,雖未對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但對公司轉讓主要財產明確提出反對意見的,其請求公司以公平價格收購其股權,法院應予支持。
三十、海南海聯工貿有限公司與海南天河旅業投資有限公司、三亞天闊置業有限公司等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5)民提字第64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6年第1期
裁判摘要:
合作開發房地產關系中,當事人約定一方出地、一方出資并以成立房地產項目公司的方式進行合作開發,項目公司只是合作關系各方履行房地產合作開發協議的載體和平臺,合作各方當事人在項目公司中是否享有股權不影響其在合作開發合同中所應享有的權益;合作各方當事人在合作項目中的權利義務應當按照合作開發房地產協議約定的內容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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