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寧湘 ]——(2004-11-21) / 已閱40782次
從上表可以清楚看到沿海及大城市與西部地區城市(尚未比較西部地區經濟欠發達城市)的差距,例如一個甘肅省的城鎮居民在深圳市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時,如果在深圳市起訴時可以得到478118.40元(23905.92元×20年=478118.40元)的死亡賠償金,而如果在其住所地的甘肅省起訴時則只能得到133000元(6650元×20年=133000元)的死亡賠償金,前者是后者的3.59倍,這是因為他死亡地點的不同而產生的巨大差異。其中農村與城市的差距更大,以城市居民與農村戶口身份確定賠償金標準也存在一定問題,例如農民身份的企業家遭受人身損害,按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顯然就不適合。
(四)其他賠償
這里其他賠償是指《解釋》第17條第3款規定的"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這些賠償項目與常規賠償項目對應項目沒有太大的區別。
以上所述和觀點未能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與探討。盡管《解釋》存在諸多問題,也遺漏了若干問題與賠償項目,同時各項目之間也存在有潛在的沖突,但必竟有了一個近似統一的標準規定,正所謂一句不太適合的套話"有比沒有強"。正是如此,應當正視與充分重視這些問題,在實務中加以注意與避免給當事人帶來不利,并不斷地及時加以解決與完善,更具有參考性與操作性,做出更加符合客觀事實也更加合理的規定,以保護各方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楊立新、朱呈義、蔡穎雯、張國宏著《人身損害賠償--以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為中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2、黃松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新聞發布會上的講話 (12/29-2003)
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4、北京市2003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
5、關于發布2003年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通告
6、深圳市2003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
7、甘肅省2003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
8、成都市2003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
9、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四川省2004年度有關統計數據的通知
--------------------------------------------------------------------------------
附:
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人身損害賠償法律法規演變過程
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二)----相關司法解釋、法律規范
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三)----法釋[2003]20號司法解釋的主要特點
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四)----當前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五)----法釋[2003]20號司法解釋的適用范圍與相關法律規范的關系
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六)----參考案例
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七)----法釋[2003]20號司法解釋是否具有溯及力
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若干問題
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九)----人身損害具體賠償項目的若干問題
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九)
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八)
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七)
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六)
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五)
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四)
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三)
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二)
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
總共3頁 [1] [2] 3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