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寧湘 ]——(2004-11-27) / 已閱31882次
4、被錄用或者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
5、考入教育機構接受高等學歷;中等職業學歷教育的;
【剖析】應當增加“但甲乙雙方在聘用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這對雙方方才公平。
6、依法服兵役的。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解除本合同:
1、擔任國家級、省部級、市級重大(點)科技攻關項目、工程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的負責人和項目組成員,工作任務尚未完成的;
2、被縣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選派到其它單位支援工作,時間未滿的;
3、從事國家安全、機密工作,或者離開國家安全、機密工作崗位后在規定的保密期限內的;
【剖析】一般事業單位,如學校不存在這類問題。
4、正在接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結案的;
5、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其它情形。
(八)解除本合同后,甲方應為乙方開具解除聘用合同證明書。
十一、違反和終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責任
(一)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要付給對方違約金 。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實際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終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乙方一定的經濟補償:
1、甲方被撤銷,乙方不愿服從新的工作安排的;
2、由甲方提出并經乙方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3、按照本合同第十條第(四)款或者第十條第(六)款第2、3項規定解除本合同的。
【剖析】1、支付經濟補償金是兩方面問題,而文本中僅規定了甲方,即事業單位的責任與義務,有失公平。2、經濟補償金按什么標準支付,文本中未載明。
(三)乙方被終止或者解除本合同后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的規定,泄露國家和甲方的技術、商業秘密,損害國家和甲方的合法權益,按有關規定處理。
十二、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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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人事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人事爭議,應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向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無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剖析】這條文存在著于法無據的瑕疵:1、調解:沒有法律依據,大多事業單位的行政主管機關都沒有相應的規則與調解機構,這條文形同虛設;2、似乎是只要有此聘用合同就可以提起人事爭議仲裁,這里首先就有一個問題,對于事業單位從社會招聘人員是否簽訂與聘用合同,如果不,那么社會招聘人員簽訂那類合同。如學校從社會上招聘的教師,其工作與在編教師從事同樣的工作,那么在編教師簽訂《聘用合同》,而社會招聘教師簽訂《勞動合同》,恐怕誰也說不清這其中的道理。3、應當說,提起人事爭議仲裁的申訴者,說白了只能是在編的國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即它是工作人員身份所確定的,而不是因合同差別而確定的。在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這一特定的事件上,不論在編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還是社會招聘的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就其本合同實質的本身根本沒有區別。造成目前現實中差別的原因,即使目前的人事制度改革后,兩類人員確實存在著差別:1、身份不同;2、享受待遇有差別;3、調整處理合同爭議的機構與適用的法律不同。這些差別是改革本應解決與理順的問題,但在目前現實中卻無法做到。
十四、附則。
本合同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相抵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協商約定。
【剖析】這條文規定了“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執行”,而一旦發生爭議,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只能適用法律與行政法規,而規章與政策是不能適用的,此時如何保護申訴者的合法權益。
本合同依法訂立后,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政府人事部門簽證后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存入乙方檔案。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蓋章) 或者法定監護人:
法定代表人: (簽章)
或者委托代理人:
(簽章)
年 月 日
鑒證機構: 鑒證人員: 鑒證編號:
(蓋章) (簽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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