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孟凡勝 ]——(2008-8-13) / 已閱60722次
15.3.律師在指導委托人行使行政處罰權時,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來執行。相對人對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理等具有行政復議權和行政訴訟權。
16.律師在主持或者參加調解中需要注意的事項。
16.1律師在主持或者參加糾紛調解時,應當注意我國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法律法規存在許多禁止性規定。違反土地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調解內容無效。
16.2律師代理參加調解時,如果調解不成,要提醒委托人及時通過訴訟或者復議程序解決,以免超過有關訴訟或者復議時效的規定而失去勝訴的權利。
17.律師在民事訴訟中,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等規定,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律師應當按時提交證據,按時出席法庭審理,遵守民事訴訟法律中關于律師執業的規定。
18.律師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應當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按時提交證據,按時出庭,履行律師在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中作為代理人的義務。
附:1、《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略)
2、《國有土地租賃合同》(參考文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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