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海淵 ]——(2013-6-27) / 已閱45005次
隱瞞相關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如給對方造成損失,應當做出損害賠償。
知悉對方商業秘密,不得泄露不當使用,
由此造成對方損失,應當賠償不予放縱。
(第三章)
合同一旦依法成立,成立之時產生效力。
有法規定要經批準,合同效力依照規定。
生效條件可以約定,條件成就效力展現;
也可附帶解除條件,條件出現合同失效。
出于私心促成阻止,后果恰恰悖其意志。
效力期限也能約定,屆至屆滿依據協議。
簽約者屬限制能力,法定代理追認效力;
無權越權代為簽署,被代理人不受約束。
本來屬于無權代理,偏有理由使人相信,
行為人似有權代理,表見代理具有效力。
法定代表與負責人,超越權限簽訂協議,
除相對人對此知曉,代表行為仍有效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所訂合同不具效力:
欺詐脅迫方式訂立,內容損害國家利益;
合同雙方惡意串通,國家集體他人受損;
合法形式面貌出現,非法目的其中躲藏;
合同內容已經違反,法律法規強制規范。
不可免責行為如下:造成對方人身傷害;
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
合同如有兩種情形:重大誤解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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