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海淵 ]——(2013-6-27) / 已閱44998次
分立合并變更住所,債權人出此等狀況,
沒有通知合同對方,致使履行產生困難,
債務人可中止履行,將標的物提存也行。
提前或者部分履行,且會損害對方利益,
債權一方可以拒絕,債務人的這種履行。
提前或者部分履行,致使對方增加費用,
所增加的這些費用,最終是由債務人負。
債務人有到期債權,怠于行使損債權方,
債權人可請求法院,代位行使這一債權。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擁有的債額為限,
行使權利必要費用,由債務人予以承擔。
債務人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債權人可請求法院,對此作出撤銷裁判。
異常低價轉讓財產,轉讓行為損債權方,
受讓人也對此知曉,這一行為也可撤銷。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要以債權額度為限,
行使難免產生費用,由債務人予以承擔。
撤銷權有一年期限,撤銷事由知道時算。
可撤行為屆滿五載,撤銷權將不復存在。
姓名名稱如有更改,承辦領導也會變化,
不能以此作為理由,合同義務不去遵守。
(第五章)
合同變更要經協商,需批準的按規定辦。
債權通常可以轉讓,但須通知債務一方。
除受讓方表示同意,不能撤銷轉讓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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