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木珠 ]——(2002-6-8) / 已閱31033次
二千年的封建傳統對今日中國的司法留下了根深蒂固的影響。中國古代有“官場一語等于法律”的傳
統,我們今天有“官大于法”的眾多事實。孫中山制訂有別于三權分立的五枚憲法,旨在“去掉君權”,我們卻
造成了無數大大小小的“君”,凡有黨政、人大領導的地方。就可能出現司法之“君”。他們都可以以檢查監督
為名對司法指手劃腳,而司法只能俯首貼耳,因為他們的政治生涯系于“君主”一念之間,一般情況不絕不輕
易涉險,更遑論為了與已無干的小民百姓。
(三)團體利益和地方主義導致的輕法侮法
建國初期黨和國家曾經竭力反對狹隘的地方主義和小團體主義,提倡以黨和人民的利益為重,確也有一
段時間,包括司法人員在內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心目中有一桿個人利益服從組織利益、團體利益服從國家利
益、地方利益服從中央利益的標尺。但八九十年代以來,由于經濟的變化,利益關系倒置,代表黨和人民利益
的法律制度便受到侵犯。如不久前山西省審計廳長在向省人大作的報告中披露,孩省法院檢察院違法違規
金額近4億元,包括“三亂”收費、擠占挪用、拖欠截留及542個小金庫,其中也包括涉嫌案件46案62人。
民事案件有經濟索賠的依索賠數額收取費用,無索賠請求的民訴案件,則必須按國家統一制定的標準收
費。但是,某市中院2000年受理一起名譽侵權上訴案,當事人沒有索賠請求,按規定只需交納410元訴訟
費,但立案卻堅持按一審有索賠的侵權案收費3510元,否則不予立案。當當事人問及為什么時,該法官蠻橫
地說:“這里就這個規定。”此事讓人大長見識。如果沒有團體利益滲入其中,這法官斷不至于敢違反國家收
費制度自行其是。
司法是國家法治支柱,是法律賴以施行的保證。如果司法部門為了某種小團體利益或地方主義罔顧國
家法度自立門戶規章,那與“自毀長城”何異?一個司法者離開了國家司法制度的外殼,就像一個站在臺上一
絲不掛的演員,臺下入一眼就能把他看穿。如上述湖北當陽2000年4月11日發生的“荒唐大案”,有誰看不
出是地方保護主義在作崇興風,且國家司法管轄權規定于不顧。
三、遏制侵權的觀念和防范措施
遏制司法侵權,有兩個問題需要解決,一是觀念革新,二是措施防范。為什么把觀念擺在首位?因國人
尚未重視司法制度性侵權問題;觀念不擺正,再好的防范措施都不可能得到有效的施行。
(一)從動搖國家法治的高度認識司法侵權的危害,樹立法律為本、制度至上的觀念
我國古制,特別在地方一級,縣官府尹同時就是司法官,其審案斷獄,或維護權貴、欺凌弱小,或留一己之
私利,草菅人命。在這種司法文化影響之下,盡管解放后那么多年;我國司法也始終沒有對這種制度控侵權
作深入探討和有效防范。戰爭年代,司法工作曾融人民主集中制,群眾路線,還有首長講話或批條(曾被視為
代表黨)等等,在許多人看來,這其中任何一條都大于司法制度,其得出的審判結論,體現了黨對司法的領導,
就是有違司法制度也沒關系。當年憑籍這三項原則作出了無數判決,建國后這三項原則也影響了我們司法
幾十年。長期以來在某些司法人員概念里,司法不是侍法,司法者不是根據法律作出判決,而是掌管法律,做
法律的主人。為此,國家法治之建立,關鍵在于遏制司法之制度性侵權,牢固樹立法律為本,制度至上的觀
念。17世紀科學家伽利略·加利來擺脫了宗教裁判所的恐怖裁判之后所言:“當上帝創造的心靈被迫像奴隸
一樣屈從于其他人的意志時,當我們被告知應放棄自己的理智,而使之聽憑他人的狂想擺布時,誰能夠不相
信這會顛倒是非,混淆黑白呢?當無論什么人(不管其才華能力如何)都被任命為法官,被授予權力來審判專
家。并隨心所欲地對他們加以處置……這種荒謬的行為,必將導致共和國的毀滅和國家的顛覆。”這種侵權
的危害及防范,值得我們認真思考。
(二)從民權與人權保護的角度尊重和捍衛被侵權人的利益,走出強權司法的傳統格局
以上捍衛法律制度種種,不是說明我國的法律已經完善,司法制度已經無缺陷,恰恰相反,依靠現有的法
律和司法制度,很難走出司法強權的怪圈;在現有法律和司法制度上小修小補,很難保證被侵權人的利益,也
就是說司法的制度性侵權將永遠無法遏制,因為傳統法律和司法最缺乏的就是我國國情最需要的人民不可
一日或缺的對民權與人權的充分尊重。
我國的強權司法有三個傳統,一日肆虐性,來自唐宋酷吏的辦案方式和明代廠衛、清朝文字獄的血腥鎮
壓,或許應追溯到洪荒時代及春秋戰國慘無人道的肉刑,加上國民黨“剿匪”寧可錯殺三千、不能放過一個及
文革期間對老干部及“敵對”分子的人人過關,要說有什么不同.那是運用了諸如電棍之類的現代科學武器代
替燒紅了的烙鐵鋼針,用現代科學知識避免血淋淋的傷創而已。這種肆虐基于那種主宰我國某些司法人員
多年的“有罪推定”,即在某些執法人員心目中,嫌疑人與罪犯僅一線之隔,完成這一轉化的唯一法寶就是刑
罰。
二日狡獪性,這是集中華民族數千年智慧、吸取外國成功辦案經驗及現代社會科學對人性弱點的認識和
司法成權、司法手段融合的產物,由于對每一個案子,執法人都能根據實際情況,找到最適合的突破口制人于
死地而又不明顯違反法律,更無留下任何血腥的證據,因而這種逼供手段被曝光的可能性極小,就是稍有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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